Page 34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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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重要施政成果   獨占非市場「路霸」,重罰獨占 濫用行為 公平交易法基本上並不禁止獨占事業 存在,而是禁止獨占事業利用其自身「獨 占」的優勢,濫用市場地位,妨礙公平競 爭。所以公平會自從成立以來,為了促進 市場自由競爭,一向積極查處獨占事業的 涉法行為。 代表性的案件有 89 年天然氣業者逕 自為用戶裝置大流量之瓦斯計量表,提高 基本度數以獲取不當利益案;89 年供油 業者濫用航空燃油市場獨占地位直接阻礙 他事業參與競爭行為案;及 94 年資訊服 務業者濫用通關網路服務市場地位案。近 10 年公平會處理重要案件如下: ■ 106 年─以重罰遏止濫用市場支配 力:處分高通拒絕授權晶片予競爭 同業案 我國擁有完整的手機產銷供應鏈, 上自晶片製造、下至手機代工及自有品牌 行銷,上下游相關產業涉及層面極廣;不 過,由於美商高通公司為無線通訊的主要 專利授權事業,我國手機業者多仰賴高通 晶片供應或專利授權。 公平會於 104 年接獲事業反映高通 拒絕將晶片授權給競爭同業使用,涉及限 制競爭等行為,隨即立案調查,並與其他 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換經驗與心得,全 案歷經 2 年 8 個月的調查,最終於 106 年認定高通在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 濫用獨占地位優勢,且至少持續 7 年之 久,因此重罰高通,並且命令高通停止及 改正違法行為,以消弭市場上不公平競爭 的環境,促進行動通訊產業的良性競爭。 ■ 107 年─首度與被處分事業達成訴 訟和解,將處分轉化成為產業推進 動能:處理高通行政訴訟案 高通於裁罰案結果出爐後,隨即向智 慧財產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提出行政訴 訟及聲請試行和解,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本 案涉及智慧財產權、通訊產業等議題相當 廣泛、複雜,如能透過訴訟和解解決爭議, 將能創造三贏局面。 在試行和解期間,高通提出的訴訟和 解內容已針對「手機製造商」、「晶片供 應商」、「晶片供應合約」及「報告義務」 作出行為承諾,高通將以善意與相關廠商 重新協商授權條款,並就標準必要專利之 授權給予無歧視性待遇,亦即我國相關廠 商將可適用所有高通給予其他國家廠商的 優惠待遇;此外,高通再提出 5 年產業投 資方案,聚焦於「成立臺灣營運與製造工 程暨測試中心」、「5G 技術與產品開發」、 「協助臺灣 OEM 廠商拓展全球市場及開 發新興產品」及「在臺灣進行研發新創及 生態系發展」等 4 大計畫領域,期能對半 導體、資通訊產業的相關廠商、大專院校 及新創事業帶來正面效益,並有助於提升 產學界研發能量。 公平會仔細評估高通提出的訴訟和解 方案,認為訴訟和解內容不亞於原處分,且 確實能達到兼顧競爭機制之正常運作及促 進產業經濟利益,於是於 107 年與高通於 智慧財產法院達成訴訟和解,這也是公平會 首度與被處分事業達成訴訟和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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