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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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重要施政成果   業也可以透過主動提供聯合行為相關違法 事證,以及陳述具體違法事實的方式,來 換取免除或減輕罰鍰。 根據實施辦法,參與聯合行為的事 業只要在公平會進行調查前或調查時, 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行為,並 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即可換取免除或 減輕罰鍰。 為了提高事業申請意願,公平會於 101 年 8 月 22 日修正實施辦法,將原先 規定事業須以書面申請寬恕政策,修正放 寬為亦得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迄今已有 5 件個案,12 家業者適用寬恕政策免除 或減輕罰鍰,由此可見寬恕政策的採行已 發揮作用,有效消除違法聯合行為對於經 濟環境的傷害。 101 年 4 月 2 日於花蓮市舉辦「最新裁處罰鍰與聯合行為 寬恕政策之解析」宣導說明會 ■ 104 年─增訂「合意推定條款」, 無需白紙黑字為憑 公平交易法施行初期,大部分的事 業都還未認知到聯合行為違法行為的嚴重 性,多半因為留下協議書或會議紀錄等直 接證據而遭到懲處,但公平交易法施行多 年後,已難以找到「白紙黑字」的聯合行 為,想要取得「合意」的直接證據,變得 更為困難。 因此公平交易法於 104 年 2 月 4 日 增訂第 14 條第 3 項「合意推定條款」, 在缺乏直接證據情況下,公平會可依市 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 考量、行為經濟合理性等四大因素,運用 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綜合判斷及推定聯 合行為「合意」的存在,且進入法院審理 時,只要法官同意公平會證明的合理性, 即轉由業者舉證說明,降低舉證難度,以 有效查處及遏止不法的聯合行為。 ■ 104 年─哨音響起,設立「反托拉 斯基金」提撥檢舉獎金 為了有相對穩定的財源,以支應強 化聯合行為查處、執行競爭法國際合作交 流及促進市場競爭秩序的健全發展;加上 聯合行為不易查察,而事業內部員工較容 易獲得消息,為鼓勵知道違法事實存在的 第三人勇於揭露違法聯合行為,解決難以 蒐證的困擾,公平會經參考韓國、英國等 國立法例研議檢舉獎勵制度,於 104 年 6 月 24 日增訂公平交易法第 47 條之 1, 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並於 104 年 10 月 7 日訂定施行子法—「檢舉違法聯合行 為獎金發放辦法」(下稱發放辦法),從 基金中提撥部分費用作為事業內部吹哨者 的檢舉獎金,以提高檢舉誘因,鼓勵揭露 事業違法行為。 發放辦法規範檢舉獎金的 1. 適用範 圍、2. 檢舉人資格、3. 發給標準、4.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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