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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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程序、5. 獎金撤銷、6. 廢止與追償、 7. 身分保密等事項,另外為了提升檢舉 誘因,公平會於 110 年 11 月 26 日修正 發布全文 11 條。 110 年新修正的重要內容包括檢舉案 件經認定事業為違法聯合行為者,縱使未 裁處罰鍰,也會發放檢舉獎金;計算獎金 的罰鍰總金額,不必扣除適用寬恕政策所 免除或減輕的數額;檢舉獎金上限提高為 2 倍,也就是說假設罰鍰總金額達 5 億 元,檢舉獎金最高就可達 1 億元,且 100 萬元以下部分採一次性發放。 公平會就檢舉獎金制度製作宣導影片 ■ 105 年─捉大放小,發布「聯合行 為微小不罰之認定標準」 事業聯合行為對於市場交易秩序影 響甚大,公平會對聯合行為向來採取嚴厲 的執法立場,但在某些情況之下,參與聯 合行為的事業市占率總和極為微小,對市 場並無實質影響力,因而產生的限制競爭 疑慮也相對非常地低,實在沒有管制的必 要。基於行政資源必須妥適分配的考量, 公平會應該集中火力,將資源放在嚴重影 響市場競爭秩序的聯合行為案件,因此在 參考了國外立法案例及國內實務運作情形 後,於105年3月1日發布「聯合行為 微小不罰之認定標準」解釋令,以保留執 法彈性。 自此以後,參與聯合行為事業在相關 市場的市占率總和若未達 10%,則被推 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 的市場功能;但在解釋令中也明定如果事 業聯合行為是以限制價格、數量、交易對 象或交易地區為主要內容,則不適用微小 不罰的執法準則。 「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  向聯合壟斷宣戰 為了因應國內重要民生物資價格波動 可能涉及聯合壟斷的情形,公平會於 96 年 5 月間成立「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 組」,依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分工, 與檢調單位「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等 相關部會通力合作,主動進行查察,密切 關注市況變化,嚴防業者藉機從事違反公 平交易法規定的行為。 公平會針對民生用品進行查價 041   30th ANNIVERSARY 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十週年 洽詢公平會瞭解聯合行為 檢舉獎金概念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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