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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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9   30th ANNIVERSARY 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十週年 全臺,影響市場競爭層面既深且廣,必須 即刻著手處理。 此外,公平會還發現該藥廠的業務 人員會實地走訪藥局,要求藥局以建議售 價販售商品,使得專櫃藥局無法按照自身 的成本結構、營運策略及面臨的競爭狀況 調整商品售價,此舉會削弱同品牌個別零 售通路間的價格競爭。該藥廠雖稱限制藥 局轉售價格是為維護品牌及產品通路的 市場形象,但經公平會討論過後,認定其 並非限制轉售價格的正當理由,因而予以 開罰並要求停止違法行為。 ■ 106 年─整頓有線電視亂象  處分業者簽獨家經營條款 106 年公平會調查發現,臺北市的 2 家有線電視服務業者,分別於 103 年 11 月及 104 年 12 月起,與數個公寓大廈管 委會簽定有線電視收視契約獨家經營權 條款,限制管委會不得與其他業者協議 提供收視服務,違者將取消相關優惠,並 收取未到期的費用作為懲罰違約金。另 1 家新北市的有線電視業者(本案尚在行政 訴訟階段),則自 101 年起與公寓大廈 管委會簽定同樣的獨家經營權條款,並自 104 年 6 月發函警示管委會,要求管委 會拒絕其他有線電視業者進入社區架設 設備,用以阻礙其他競爭對手,特別是新 進業者參與市場競爭。 公平會調查過後,認定這 3 家業者皆 為區域內規模較大的廠商,市場力量雄厚, 其行為會對競爭者產生一定程度的阻礙, 且缺乏營運上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契約中 訂定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會墊高競爭者 的經營成本,同時降低其價格競爭能力, 也會損害不欲與其交易或想採用其他業者 服務的消費者利益。公平會針對這 3 家業 者阻礙競爭者的行為予以開罰,並限期改 正,以保障其他競爭者與收視戶權益。 建構完整執法體系  打擊不實廣告 廣告最主要的功能為協助事業進行商 品或服務促銷活動,以吸引消費者青睞, 由於廣告是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最直接的 因素之一,因此業者莫不各出奇招,然而 若是事業用虛偽不實或引人有錯誤聯想、 判斷的廣告進行促銷,可能導致消費者作 出不正確的交易決定,以致引發消費爭 議,同時也可能對其他守法的同業形成不 公平競爭,進而影響交易秩序,因此有規 範的必要。 公平會向來將查處不實廣告列為重 點執法項目之一,並適時對業者及民眾宣 導,除了敦促業者自律守紀、避免觸法 外,也提升民眾對廣告規範的認識而免於 受害。此外,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廣告媒 介也不斷更替,從傳統的電視廣播、報紙 等,逐步轉變、增加到網路及各類社群媒 體,事業行銷手法也隨之不斷翻新,公平 會亦因應變化趨勢,與時俱進地修正相關 規範,以維護消費者及守法同業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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