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P. 88

086 關鍵事紀   敵意購併之事業的真意,而逕行同意該結 合,將對事業之經營產生嚴重的影響,也 可能不利市場競爭秩序。所以本次修法增 訂第 11 條第 10 項,規定公平會就事業結 合之申報,除得徵詢外界意見,必要時亦 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 見外,對於不同意結合的一方,應提供申 報事由予該事業並徵詢其意見,讓結合審 查更周延。 專法專管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應運而生 多層次傳銷是透過人際網絡而推廣、 銷售商品或服務,本無專法管理,而是由 當時公平交易法及該法第 23 條之 4 所訂定 子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進行規範。但 公平交易法屬於競爭法,主要規範限制競 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與多層次傳銷所需 要的管理性質有所區別,對於違法行為的 裁處標準與衡量條件亦有不同,加上社會 大眾對於建構完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 以加強對傳銷事業管理監督的期盼不斷升 溫,公平會決定針對傳銷行為制定專法。 健全傳銷產業發展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於 101 年 6 月 19 日報請行政院審議,同年 12 月 6 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12 月 11 日函送 請立法院審議。103 年 1 月 14 日立法院 完成二、三讀程序,並經總統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後施行。 理架構,並針對實際執法所生問題加強規 範,對於健全多層次傳銷產業秩序及保障 傳銷商權益,均有長足進展。主要重點如 下: (一)明定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及說 明義務。 (二)明定傳銷商退出退貨之處理。 (三)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 (四)明定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五)明定違反本法之刑事及行政責任。 (六)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及不當傳銷行 為。 施行效益 ■ 資訊透明公開 根據實務經驗,傳銷商在加入傳銷 組織前若沒有獲得充足資訊,容易衍生糾 紛。因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明定,多層 次傳銷事業必須將其資本額、營業額、傳 銷制度、參加條件,傳銷相關法令等法定 事項告知傳銷商,並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 有揭露財務報表的義務,同時賦予傳銷商 查閱財務報表的權利,以保障其權益。 ■ 延長猶豫期間 如果傳銷商在加入組織訂約後,經重 新檢討決定不再繼續參加,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賦予其於一定「猶豫期間」內有單方 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權利,並將先前公平交 易法所定 14 日延長為 30 日,強化退出、 退貨的規範。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延續先前規範管 


































































































   86   87   88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