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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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 關鍵事紀    88 年 4 月 12 日舉辦「公平交易法修法後之執法原則座談 會」,由經濟日報盧副社長世祥、公平會劉副主任委員宗榮 共同主持 95 年 5 月 22 日於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公平交易 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104 年 6 月 24 日 及 106 年 6 月 14 日 8 次修法,以配合社經環境的發展與需求。 每一次修正,都讓公平交易法更貼近 現實環境、完善保護消費者利益。第 1 次 修法針對部分難以落實的條文進行修正; 第 2 次修法,則是配合當時臺灣省政府功 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第 3 次修法,除了配 合行政程序法進行修正之外,也因應當下 產業結構及經濟環境,配合經濟發展諮詢 委員會產業分組之結論,而修訂結合規範 的相關條文,包括將事業結合之「申請許 可制」改為「申報異議制」,增訂對市場 競爭機能並無減損之事業結合除外適用條 款、對於事業結合得附加附款及違反附款 之法律效果。爾後,因為名人代言不實廣 告之爭議層出不窮,而進行第 4 次修法, 修訂不實廣告薦證者之相關規範條文。 十年修法 一步一腳印 近 10 年國內外社經情況變化愈加飛 速,公平交易法因應與調整的頻率增加, 重要修法內容如次: ■ 與國際趨勢接軌(100 年 11 月 23 日) 與國際競爭法趨勢同步,增訂寬恕政 策規定及提高罰鍰額度: (一)鑑於聯合行為蒐證困難,參採國際 競爭法趨勢,引進寬恕政策,在公 平會進行調查前或調查時,對於參 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提出書面檢舉或 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 調查者,可以免除或減輕罰鍰處分。 (二)為避免罰鍰金額與不法獲利額度顯 有不相當之情形,增訂事業違反獨 占或聯合行為規定,一旦經公平會 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 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以下罰 鍰。 ■ 強化權限、提升效能(104 年 2 月 4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法條結構 體系,強化主管機關執法權限,提升行政 罰裁處效能。重點包括: (一)結合相關規定 1. 明定關係企業(含兄弟公司)之持 股及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 2. 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之情 形納入結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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