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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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5   30th ANNIVERSARY 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十週年  104 年 1 月 23 日召開公平交易法修法記者會 3. 公平會得擇定行業分別公告銷售金 額門檻。 (二)聯合行為相關規定 1. 增訂合意推定條款,明文規定得依 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 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 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聯合行為 之合意存在。 2. 增加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概括條 款,只要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 利益之聯合行為,均可向公平會提 出申請。 (三)增訂中止調查制度,藉由事業之主 動停止、改正以及行政機關之監督 等措施,能更快速消弭可能持續傷 害市場秩序之行為。 (四)罰則相關規定 1. 依據不同違法行為類型,訂定不同 之罰鍰額度,將限制競爭行為之罰 鍰額度提高為 2 倍,並且將其裁處 權時效由 3 年延長為 5 年。 2. 對於同業公會或其他事業團體之違 法行為,除處分公會或團體外,實 際參與之成員也可予以併罰。 (五)增訂免除訴願程序條款,對於公平 會依公平交易法作成之處分,應直 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向司法機關 提起救濟。 (六)由於多層次傳銷已單獨立法,因此 刪除相關條文。 ■ 鼓勵吹哨者挺身而出(104 年 6 月 24 日) 依據過去實務經驗,聯合行為有高度 隱密性,若非事業內部員工,難以成功蒐 證聯合行為。為鼓勵事業內部人員揭露違 法行為,公平會提供獎金予事業內部的吹 哨者。本次修法增訂第 47 條之 1,公平 會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之規定,並明定基 金之來源及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支出等 用途。 ■ 徵詢意見讓結合審查更周延(106 年 6 月 14 日) 依據公平會過去審查結合申報案的經 驗,如果在進行審查前,未能事先瞭解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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