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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備』並非『核准』 |
|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實際營運,仍應依『公平交易法』 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違法情事。 |
如何判斷多層次傳銷事業合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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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參加人之收入來源是否主要來自介紹他人所抽取佣金,而 不是來自銷售商品的利潤以及與其下線參加人間的業績獎金差額。 |
| 二、 | 所銷售商品或勞務之訂價是否較一般市面之相同或同類商 品或勞務價格明顯偏高。 |
| 三、 | 加入成為直銷商之條件,是否須繳交高額之入會費或要求 認購相當金額之商品,而這些商品並非一般人在短期內所能售完。 |
| 四、 | 參加契約書中是否依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明訂有參加人得 以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方式退出傳銷組織以及退出後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參加人得退還 所持有之商品,多層次傳銷事業有買回義務等規定。 |
| 五、 | 該事業是否已向公平會報備,雖然已向公平會報備,並不 代表其一切行為即為合法,但是報備者即在公平會之監督範圍內,公平會並會不定期派員前往 該公司檢查,對消費者仍具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