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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有查閱公司財務報表的權利

小杜聽維尼說,他加入某家傳銷公司已經一年多了,已經具有向該公司申請查閱財務報表的權利,他打算過兩天向公司提出申請。小杜聽到當傳銷商還可以查公司的帳,覺得還挺新鮮的……

(解析)

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當中,透過「資訊揭露」來作為保護傳銷商的重要手段,其中值得說明的,便是允許傳銷商可以向傳銷公司要求查閱公司的財務報表。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5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前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傳銷商得向所之屬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首先,不是所有傳銷公司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都應該經會計師簽證,依上開規定,當傳銷公司達到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定數額或上年度傳銷業務營業額達到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時,才需經會計師簽證。其次,傳銷公司送經會計師簽證後的財務報表,必須備置在它的主要營業所,而備置的目的並不僅僅是作為主管機關業務檢查之用,而是為供傳銷商前往查閱。對於傳銷商,傳銷公司若無正當理由,即不可以拒絕傳銷商查閱相關財務報表。

但應注意的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僅規定傳銷商可以用「查閱」方式來獲取相關資訊,如果傳銷商主張要「抄錄」、「攝影」或「複製」相關資料的話,傳銷公司便可以加以拒絕,而這樣的拒絕則是屬於具有正當理由的。

另外在技術層面上,考量到如果要求傳銷公司隨時提供傳銷商查閱財務報表的話,將無端耗費相當的行政成本,因此,傳銷公司在沒有惡意規避查閱的情形下,訂定「傳銷商查閱財務報表處理流程」也應該是被允許的。而在該處理流程當中便可清楚記載傳銷商查閱的時間、地點、方式、處理流程、相關注意規定以及傳銷事業可拒絕傳銷商查閱的具體正當理由。如此,不但達到法令要求傳銷公司財務報表揭露的目的,也可合理傳銷事業行政成本的負擔。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4-02-25 10: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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