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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法令規範的是傳銷商「退出」退貨

小杜參加公平會舉辦的法令宣導活動後,瞭解傳銷商有隨時辦理退出退貨的權利;某日小杜打算將一批銷售不佳的商品退還給公司,但卻遭公司拒絕,小杜認為公司已經違反傳銷法令規定,打算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解析)

從民眾加入傳銷公司成為傳銷商時,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規定,傳銷公司應在他加入的時候就要告知相關的權利義務事項,這當中當然包括退出退貨的權利與義務;但唯恐傳銷公司對於諸多權利義務關係口說無憑,因此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中便要求傳銷公司應與傳銷商簽訂參加契約;而對於參加契約中有關傳銷商退出退貨的權利義務,並不是任由傳銷公司單方面自行訂定,而是在保障傳銷商可以自由進出傳銷市場的前提下,經由法令規定傳銷公司處理傳銷商退出退貨的基本底線;假如傳銷公司以更有利於傳銷商之方式處理其退出退貨,當然更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保障傳銷商的規範意旨。然而,相對於前面規範傳銷商主動要求退出退貨的處理方式,若是因為傳銷商違反傳銷公司的營運規章或契約約定,導致傳銷公司對於傳銷商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則面對該傳銷商提出退貨申請,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4款規定,傳銷公司必須要在事前就將處理方式記載於參加契約當中,否則將有違法的疑慮。

上開內容依法應該規範於參加契約當中,因此當傳銷公司已經依法告知傳銷商、並與他簽訂契約,則傳銷商就應該清楚他退出退貨的權利義務,如果傳銷公司忽略前開任一環節,則屬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的行為,而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2條規定予以處分。

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對於傳銷商辦理退貨之規範,僅限於「退出型」的退貨處理;也就是說,傳銷法令保障傳銷商不用擔心退出傳銷組織後,手邊仍持有相關存貨,進而使其可透過法律規定返還或要求傳銷公司買回商品,因此不論傳銷商是主動退出或是被動遭解約,都將涉及到傳銷法令的規範。相對於此,假如傳銷商所要處理的不是退出退貨的問題,而是因商品銷售狀況不佳或是商品有瑕疵所要處理的退貨問題,因為傳銷商與傳銷公司之間仍有契約關係存在,相關權利義務可循契約規範去解決,且這中間也沒有涉及到傳銷商自由退出傳銷市場的核心問題,因此這部分便不屬於傳銷法令規範的事項。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4-02-25 10: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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