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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期 限:2009/10/19~2009/10/25
一、公告類別:受理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與盛庭、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有線電視系統結合案。 二、結合申報事業名稱及所屬行業: (一) 申報事業: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 (二) 參與結合事業: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控制之盛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庭公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擘公司)及其所屬有線電視系統 (三) 所屬行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電信業。 三、結合性質:台灣大哥大公司擬透過百分之百直接持股之子公司大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現金為對價吸收合併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控制之盛庭股份公司100%普通股股權(加計特別股,持股77%),因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三分之一以上及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為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盛庭公司復持有有凱擘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本案參與結合之台灣大哥大公司與盛庭公司、凱擘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持有之16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分別在所屬有線電視經營區內市場占有率均超過三分之一;又參與結合之有線電視總訂戶數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之四分之一,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須向本會申報結合之門檻規定,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向本會提出結合申報。 四、對外徵詢期間:98年10月19日至98年10月25日。 五、公眾意見之提出方式:凡對本結合申報案件有評論意見之公眾,均得於公告徵詢期間內,以書面或登入本會全球資訊網之方式將意見送達本會。 (一) 書面: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二) 本會全球資訊網(www.ftc.gov.tw):討論→結合申報案件對外徵詢意見區。 六、本會對公眾意見之處理方式:公眾意見將作為本會審理本件結合申報案之綜合參考,但本會對任何公眾意見均採中立原則,不做任何答覆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