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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者:公平會
期 限:2010/06/28~2010/07/05
一、公告類別:受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與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事業結合案。 二、結合申報事業名稱及所屬行業: (一) 申報事業:遠傳電信、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眾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尖端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稱)。 (二) 參與結合事業:遠傳電信、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眾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尖端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稱)。 (三) 所屬行業:電信業、唱片業、線上音樂服務業。 三、結合性質:遠傳電信擬與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眾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計9家公司,擬以合資方式在我國新設線上數位音樂服務公司(以下稱新公司),遠傳電信將取得新公司50%之股份,將控制新公司之業務經營與人事任免,並與其他參與結合事業共同經營新公司,核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4、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又參與結合事業遠傳電信於國內行動電話市場之占有率超過1/4,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申報門檻標準,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向本會申報事業結合。 四、對外徵詢期間:99年6月28日至99年7月5日。 五、公眾意見之提出方式:凡對本結合申報案件有評論意見之公眾,均得於公告徵詢期間內,以書面或登入本會全球資訊網之方式將意見送達本會。 (一) 書面: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二) 本會全球資訊網(www.ftc.gov.tw):討論→結合申報案件對外徵詢意見區。 六、本會對公眾意見之處理方式:公眾意見將作為本會審理本件結合申報案之綜合參考,但本會對任何公眾意見均採中立原則,不做任何答覆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