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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者:公平會

期 限:2010/08/13~2010/08/19

主題描述

 

一、本次規範說明修正之重點: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第5點第2項第1款,同時規範借貸契約書未揭露利率與拒絕提供契約書兩種類型之行為,為求體系之一致,予以分列,並考量部分金融商品之特性,對於利率揭露之方式,除寫明利率外,亦得以載明其確定方式。
(二)鑒於98年6月修正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制度已全面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以及97年4月實施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者,訂有清理債務程序,爰配合修正第5點第2項第3款加速條款債信不足事由
(三)第5點第2項第5款有關揭露抵押權擔保範圍,對於「保證」之法律關係,規範金融業者應詳為解說並以書面或簽章方式由抵押人確認瞭解其意。
(四)增列第5點第2項第15款,規範金融業者辦理房貸搭配壽險業務行為,不得有不當限制借款人須就房貸與壽險商品一併交易或未充分揭露相關交易資訊之情形。
二、公眾意見之提出方式:凡對本案有評論意見之公眾,均得於公告徵詢期間內,以書面或登入本會全球資訊網之方式將意見送達本會。
(一)書面: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
(二)本會全球資訊網(www.ftc.gov.tw):討論區之「專案討論區」。
三、本會對公眾意見之處理方式:公眾意見將作為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之綜合參考,但本會對任何公眾意見均採中立原則,不做任何答覆或說明。
參考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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