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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者:公平會
期 限:2011/12/28~2012/01/10
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並於同條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罰鍰計算辦法。爰依據上開授權規定,經參酌歐盟及德國立法例,訂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下稱本辦法)草案,並上網公開徵詢意見。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3項。 三、訂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草案如附。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ftc.gov.tw)首頁「意見徵詢與討論」選項下。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至101年1月10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處 (二)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 段2 之2 號12樓 (三)電話:(02)2351-7588 (四)傳真:(02)2397-4393 (五)電子信箱:ftclad@ftc.gov.tw 本會對公眾意見之處理方式:公眾意見將作為修正之綜合參考,但本會對任何公眾意見均採中立原則,不做任何答覆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