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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期 限:2008/05/05~2008/05/11

主題描述
一、公告類別: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事業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案。
二、聯合行為申請事業名稱:
 (一)申請事業: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唐城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天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屬行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
三、聯合行為內容: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事業?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之推動,擬共同擬定一致的機上盒技術規格標準(如附件),以供應傳輸技術數位化取代類比之後,有線電視市場各家系統商的需求,並期望降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經營成本、改良有線電視收視品質、增進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生產效率以及促進系統商合理經營之效果,屬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爰向本會申請聯合行為許可。
四、對外徵詢期間:97年5月5日至97年5月11日。
五、公眾意見之提出方式:凡對本聯合行為申請許可案件有評論意見之公眾,均得於公告徵詢期間內,以書面或登入本會全球資訊網之方式將意見送達本會。
(一)書面: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
(二)本會全球資訊網(www.ftc.gov.tw):討論區→專案討論區。
六、本會對公眾意見之處理方式:公眾意見將作為本會審理本件聯合行為申請許可案之綜合參考,但本會對任何公眾意見均採中立原則,不做任何答覆或說明。

附件:機上盒技術規範
參考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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