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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期 限:2007/08/16~2007/08/20

主題描述
本次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聯合定價或共同抵制行為部分,前段文字修訂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約定有線電視收費價格,共同拒絕播送某些頻道節目,或要求頻道供應者不得與其他水平競爭者(包括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電視系統、網路電視業者,或其他以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影音節目供應者)交易」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規定之虞等語。
二、有線電視相關事業其他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部分,增「(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杯葛行為:若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以調整頻道位置、頻道下架、調降頻道授權費用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要求上游之頻道供應者不得與其他水平競爭者(包括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電視系統、網路電視業者,或其他以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影音節目供應者)交易,若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款或第6款規定之虞」等語。 附件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有線電視相關事業規範說明」修正草案(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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