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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期 限:2008/12/10~2008/12/16
一、公告類別:受理荷蘭商Trinity NL B.V. 與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二、結合申報事業名稱及所屬行業:(一) 申報事業:荷蘭商Trinity NL B.V.(以下稱:申報人,其最終投資公司為安博凱基金MBK Partners,L.P.)。(二) 參與結合事業:申報人與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八大電視公司)。(三) 所屬行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三、結合性質:申報人擬以股份買賣之方式取得八大電視公司100﹪之股權。因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達到其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為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結合型態。另本案申報人,其最終投資公司前曾於國內以間接投資之方式,向本會申報與我國吉隆、長德、萬象、麗冠、家和、新視波、北建、三冠王、慶聯及港都等10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在案,且前揭參與結合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分在所屬有線電視經營區內市場占有率均超過三分之一。上揭情形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須向本會申報結合之門檻規定,且無同法第11條之1所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向本會提出結合申報。四、對外徵詢期間:97年12月10日至97年12月16日。五、公眾意見之提出方式:凡對本結合申報案件有評論意見之公眾,均得於公告徵詢期間內,以書面或登入本會全球資訊網之方式將意見送達本會。(一) 書面: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二) 本會全球資訊網(www.ftc.gov.tw):討論→結合申報案件對外徵詢意見區。六、本會對公眾意見之處理方式:公眾意見將作為本會審理本件結合申報案之綜合參考,但本會對任何公眾意見均採中立原則,不做任何答覆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