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 法規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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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八一)公秘法字第00一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公秘法字第O一五八八號令修正發布 |
第一條(授權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定義)
第四條(參加人之定義)
第五條(開始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第六條(報備之補正或補充)
第七條(變更報備)
第八條(停止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第九條(報備名單及重要動態資訊之公告)
第十條(營業跡象之註記)
第十一條(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
第十二條(參加契約之締結)
第十三條(退出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第十五條(財務報表之揭露)
第十六條(招募未成年參加人之要式規定)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
第十八條(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
第十九條(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第二十條(宣稱案例之說明義務)
第二十一條(參加人之教育訓練)
第二十二條(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
第二十三條(接受檢查及定期提供資料之義務)
第二十四條(外國事業之管理)
第二十五條(過渡條款)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
| 一、 | 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推廣、銷售商品或勞 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 |
| 二、 |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 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 |
| 一、 | 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 二、 | 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場所所在地。 |
| 三、 | 關係企業之名稱、所在地及與多層次傳銷事業間之 持股關係。 |
| 四、 | 傳銷組織或計畫。 |
| 五、 | 營運計畫或規章,並應載明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 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並預估上述佣金、獎金及 其他經濟利益之合計數占其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
| 六、 | 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
| 七、 | 規範參加人權利義務之契約條款及其他約定。 |
| 八、 |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預估 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
| 九、 | 關於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瑕疵擔保規定。 |
| 十、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一、 | 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
| 二、 | 傳銷組織或計畫。 |
| 三、 | 營運規章、交易須知及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
| 四、 | 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 |
| 五、 | 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參加人於其所介紹加入之人再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及取得條件。 |
| 六、 | 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
| 七、 | 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
| 八、 | 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
| 九、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一、 | 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
| 二、 |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解除契約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 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之費用。 |
| 三、 |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款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 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款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
| 四、 | 參加人於第一款解約權期間經過後,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
| 五、 | 參加人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 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
| 六、 | 參加人依第一款及第四款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 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
| 一、 | 營業報告書。 |
| 二、 | 資產負債表。 |
| 三、 | 財產目錄。 |
| 四、 | 損益表。 |
| 一、 |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
| 二、 | 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
| 三、 | 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
| 四、 | 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
| 五、 | 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
| 六、 | 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
| 七、 | 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
| 八、 | 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
| 一、 |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
| 二、 |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
| 三、 |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
| 四、 |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
| 五、 | 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
| 一、 | 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
| 二、 | 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
| 三、 | 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 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 |
| 四、 | 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
| 五、 |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
| 六、 |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
| 七、 | 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