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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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年重要工作成果 案經本會調查,筑丰興業公司及大元廣告公司銷售案關建案,於自由時報電子報 110 年 8 月 5 日熱門新訊的房市焦點刊載「三級警戒前就已經衝刺一波買氣的『筑丰敦匯』⋯⋯ 短短一個月即銷售五成以上」、「即便 6、7 月碰上疫情三級警戒的『筑丰敦匯』也悄悄突 破七成」等內容。然實際上,案關建案規劃 78 戶,大元廣告公司受託銷售 36 戶,至 110 年 7 月累計雖簽訂 27 戶購屋預約單,但開賣 1 個月期間所簽訂的 20 戶,扣除放棄預約權 利者,實際上只有銷售 10 戶,占可銷售戶數的 27.78%,到同年 6 至 7 月累計也才銷售 19 戶,占可銷售戶數的 52.78%,分別與廣告宣稱「銷售五成」、「突破七成」不符。 本會認定該建案廣告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銷售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分別處筑丰興業公司及大元廣告公司各 50 萬元罰鍰。 ● 臺灣力匯公司未負起監督管理傳銷商之責任案 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下稱力匯公司)多位傳銷商銷售鹿胎盤膠囊食品涉及療效或誇張易 生誤解,於 108 年至 110 年間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並 裁處罰鍰在案,嗣後本會於 111 年間仍查獲多位傳銷商於臉書等網頁刊載鹿胎盤膠囊食品涉 及療效情事。 本會調查後發現,依力匯公司與傳銷商締結之參加契約,雖載有傳銷商涉及法定違約行 為之虞,該公司得施以停止出貨及一切獎金計算發放等適當處分,經查證屬實者,該公司得 終止契約,惟該公司對於部分傳銷商僅裁處「書面警告」,遺漏依參加契約所訂之處理方 式,又對於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之傳銷商有裁處「停權處分」亦 有「書面警告」等情,依其所訂違約事由之處理方式,未能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並確實 執行,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5 條規定,處 60 萬元罰鍰。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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