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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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年重要工作成果 而在總結與建議的部分,本會提出「法規規範面」短期可採者有 :「相對優勢地位」 不列為判斷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有限制競爭之虞」的參考因素;事業實施限制轉售價格 (RPM)行為案件中,納入涉案事業於相關市場中市場力的考量,以及檢討本會相關市場 界定處理原則。而長期須待修法或仍需持續推動者包括研議將垂直勾結行為納入第 14 條聯 合行為之規範範疇;修法強化本會具有市場調查權;俟累積相關執法經驗後,訂定有關數位 經濟之處理原則以及檢討修正本會對於廣告之處理原則,將網紅業配行銷廣告之議題納入本 會網路廣告之處理原則。   另在「執法原則面」,本會執法的態度應注意在地的連結重於複製他人的經驗、致力建 構數位市場的可競爭性、謹慎評估事前管制的必要性及擔任的角色以及國際的合作與國內的 協作。至於「執法的能力建構」則應重視競爭內涵的再認識,分析能力的再提升,並援引資 訊技術與人才強化數位執法能力。   白皮書已完整揭露本會對數位經濟下,各種數位競爭議題立場與執法態度,未來本會將 持續以白皮書內容為基礎,配合我國數位經濟之發展,適當的因應與調整本會執法態度與方 向,讓事業能在良好的數位經濟環境下有效競爭。    挑戰與展望 ◆ 相對優勢地位不列為公平交易法第20條「有 限制競爭之虞」參考因素 ◆ 垂直轉售價格限制,納入市場力的執法考量 ◆ 檢討本會市場界定處理原則 規範面 ◆ 研議將上下游廠商間的垂直勾結行為納入公平交 易法第14 條聯合行為 ◆ 強化公平會之市場調查權力 ◆ 待累積相當執法經驗,訂定數位經濟之處理原則 ◆ 檢討修正網路廣告處理原則,將網紅業配行銷廣 告之議題納入規範 執法面     短期改變 長期修法 態度 ‧在地連結,以 國內市場特性 優先 ‧促進數位市場 競爭為核心 ‧尊重市場機 制,謹慎評估 主管機關事前 管制之必要性 與角色 ‧強化國際合作 與國內協作 能力 ‧ 提升對數位 經濟競爭的 認識 ‧ 更宏觀看待 市場競爭並 提升分析能 力 ‧ 引進資訊技 術及人才, 強化數位執 法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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