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P. 45

 043   30th ANNIVERSARY 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十週年 IPP)業者燃料成本大幅增加,各家業者 紛紛自 96 年開始要求台電修訂合約。雖 然業者們皆獲得台電同意,先修訂燃料 成本相關條款,也約定好未來雙方應就利 率浮動調整機制議題繼續協商,但自 97 年至 101 年的 4 年內,無論是由台電或 經濟部能源局召開的續行研商會議,9 家 IPP 業者總是全體一致表示不同意調降費 率;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原來是 IPP 業 者在 96 年下半年至 97 年上半年,利用 業者之間組成的協進會集會時,達成拒 絕調降容量費率之共識,因此對 9 家 IPP 業者開罰。 這是自從100年11月23日公平交 易法修正,增訂得提高罰鍰至上一會計 年度銷售金額 10% 後,首件加重處罰的 案例,具有指標性的意義。經公平會處分 後,台電已與 9 家 IPP 業者陸續完成修 約,亦將節省下來的購電成本反映於售電 價格,由此可見加重處罰對業界的違法聯 合行為,確實已經形成警惕及嚇阻效果。 ■ 104 年─率先全球開罰國際聯合行 為,重罰電容器業者聯合壟斷案 (本案尚在行政訴訟階段) 當全球化的影響在經濟層面日益加重 的時候,上下游供應鏈的聯合行為牽動的 不僅是一國的經濟,更是整個經濟區域的 市場供需,於是當 102 年公平會接獲電 容器廠商坦承參與聯合議價,希望透過申 請寬恕來免除或減輕罰鍰時,旋即立案。 由於牽涉到其他國際企業,隨即與各國競 爭法主管機關合作商議,於同日同步對涉 案業者展開調查。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7 家鋁質電容 器業者及 3 家鉭質電容器業者,早從 94 年開始,將近 10 年期間透過會議或聚會 等方式,多次交換產品價格、數量等企業 內部機密、敏感資訊,並於聚會中公開討 論銷售給下游業者的價格,嚴重影響我國 電容器市場供需,故於 104 年處分 10 家 業者,由於我國的電子產業高度仰賴日系 電容器業者供應,透過這次的處分遏止業 者的聯合行為,消除市場限制競爭情形, 確實維護了我國電子廠商權益。 本案對公平會執法亦深具指標性意 義,除了適用寬恕條款之外,也是公平會 首度以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第 2 項違反聯 合行為情節重大的罰鍰規定,裁罰國際廠 商,再加上我國是國際間對該電容器聯合 行為作成處分的第 1 個國家,全案發展走 向受到國際高度關注,間接提升我國的國 際能見度,也是公平會執法與國際接軌的 最佳見證。 ■ 108 年─首開先例,「推定」預拌 混凝土業者「合意」聯合壟斷(本 案尚在行政訴訟階段) 107 年底,南部營建相關業者陸續接 獲南部地區 5 家預拌混凝土業者通知,表 示荖濃溪流域砂石嚴重短缺,影響預拌混 凝土供貨,將自 108 年起全面漲價,如此 一來將嚴重衝擊營建成本,引發社會大眾 關切。 公平會主動介入調查後,發現 5 家業 者通知下游客戶調漲價格的行為具有一致 性,調漲幅度皆高於增加的成本,而且與 個別業者以往單獨調價的情形大不相同,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