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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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重要施政成果   此次聯合調漲行為明顯不合理,於是推定 這是一起「合意」的聯合行為,因此於 108 年重罰業者。 這是 104 年 2 月 4 日公平交易法修正 新增第 14 條第 3 項後,首度適用合意推 定規定而被認定違法的案例,採用間接證 據或情況證據,來推定聯合行為「合意」 的存在,而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形成這項規 定的適用先例,並懲罰業者藉著上游砂石 市場供需短暫失衡之際,趁機以聯合抬價, 企圖壟斷市場價格的違法行為。 ■ 109 年─交換秘密,出口成傷:處 分硬碟懸架業者交換競爭機密資訊 案(本案尚在行政訴訟階段) 「懸架」是硬碟的零件之一,可以將 硬碟磁頭穩定懸浮於硬碟磁片上方,以便 順利讀寫磁片資料,截至 105 年為止, 全球製造硬碟懸架的廠商僅有 4 家,屬於 寡占市場。 公平會調查發現,其中 3 家硬碟懸架 業者在 97 年 5 月至 105 年 4 月間,透過 電話、電子郵件、會面等方式,多次交換 產品價格、數量等機密、敏感資訊,並討 論銷售至下游業者的價格,避免彼此間產 生價格競爭、共同維持或擴大市占率,並 排除其他業者的競爭。 3 家業者的違法行為長達 8 年,不但 墊高硬碟產品價格,也導致終端消費者必 須付出較高的購買成本,同時影響我國電 腦業者的出口競爭力,經公平會認定為情 節重大案件,於 109 年處分 3 家業者的 聯合行為,除了遏止業者以壟斷限制市場 競爭之外,也有助於維護我國電子廠商權 益並確保消費者利益,達到政府、產業及 消費者三贏之局面。 ■ 110 年─開心聚餐不應聊價格,壟 斷票價傷害消費者權益:處分國內 航空協議票價案 搭乘飛機省時快速,經常是民眾往來 澎湖、金門等離島以及臺東區域的不二選 擇。但公平會調查發現,108 年國內 3 家 航空公司二度透過同業聚會的機會,討論 並達成「108 年 4 月起維持票價」及「108 年第 3 季團體機票不要低於去年」的共 識,已形成明顯的聯合壟斷票價行為。 由於 3 家航空公司在國內市占率加總 為 100%,對於機票價格的聯合行為,將 使消費者完全無法再透過事業間的競爭行 為,取得更加優惠的價格,嚴重影響這些 航線的市場供需功能,於是公平會於 110 年對 3 家航空公司開罰,以維持國內航空 市場競爭秩序,確保消費者權益。 ■ 110 年─壟斷就要罰:處分藥廠聯 合行為案(本案尚在行政訴訟階 段) 許多產業同業之間往往存在著既競爭 又合作的關係,以藥品銷售來說,因為對 於行銷人員有高度的專業素養要求,且為 因應各國醫療體系、保險制度、法令規定 等差異,藥廠間經銷合作原屬該產業的特 性,但如果以此特性掩飾業者間限制事業 進入市場的聯合行為,就屬於違法行為。 公平會調查發現,國內 2 家藥廠簽 署獨家經銷協議,雖名為經銷協議,實質 上卻是由 1 家藥廠以給付授權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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