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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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例示 作為交換條件,換取另 1 家藥廠不於市 場上銷售大腸癌藥品,使得該藥廠得以囊 括此相同成分藥品的 8 成市場。 此行為除了限制彼此間競爭之外,也 剝奪了健保體系、醫療院所及患者原本可 能享有的降價利益、實質減少醫師對於藥 品的選擇,甚至對健保藥價的調整不利, 影響大腸癌藥品市場供需,經公平會審酌 之後,依法裁處 2 家藥廠,以匡正藥廠 間的限制競爭行為,維護藥品市場的競爭 秩序。 杜絕限制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規範的「限制競爭」行 為,除了獨占、結合、聯合行為之外, 還包括第 19 條的限制轉售價格,以及第 20 條杯葛、不當差別待遇、不當阻礙競 爭者參與競爭、不當使他事業參與限制競 爭行為,以及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 動等,範圍十分廣泛。 為求執法標準明確,公平會參考國 際潮流趨勢,因應經濟活動的不同樣態進 行彈性修法,於個案處理時再評估事業行 為是否具有正當性,或是有限制競爭的疑 慮,以利判斷事業行為是否違法。 045 30th ANNIVERSARY 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十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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