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公平交易委員會30週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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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 重要施政成果   包括:1. 節能標章認證屆期失效,未再 重新取得驗證,或未申請節能標章認證而 聲稱通過認證;2. 商品未取得專利證書 即宣稱獲得專利;3. 未取得國際認證而 聲稱獲得國際認證;4. 號稱國外製造實 為國內製造;5. 將公正機構測試報告誇 大為通過驗證;6. 缺乏公證單位認證或 實驗證明的瘦身商品或服務等廣告不實案 件,不僅誤導消費者,對其他競爭對手更 是一種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此外,當商品廣告刊載於購物網站 平臺時,由於消費者是透過網站平臺得知 商品內容,因此網站平臺經營者如果被認 定為消費者認知的交易對象並從中獲益, 同樣被視為廣告主,公平會將同時針對 廠商及協助上架的網路平臺開罰,另亦於 110 年邀集網路平臺業者分別就如何防止 電商平臺上之商品或服務涉有廣告不實、 如何有效防止家電能源效率及節能標章 不實廣告等議題進行座談,以敦促事業及 網路平臺業者加強自主管理,重視廣告內 容真實性,並提醒民眾注意廣告噱頭是否 藏有陷阱。 劃下最後防線 擋下事業 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除本法另有 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是事 業競爭違法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 由於事業競爭違法的型態不斷翻新, 為免有所遺漏或不足,需要有一條具補充 性質的概括條款,以彌補公平交易法無法 一一列舉所有違法行為的疑慮,避免產生 無法可管的漏洞。 然而,因為法條文句屬於不確定的法 律概念,為了配合實務需求及執法需要, 公平會也另外訂定相關處理原則,將適用 的範圍予以具體化、明確化及類型化,以 利事業預先判斷競爭行為是否已經構成 違法。 法劍出鞘,當知法度 ■ 106 年─增刪各類實務案例,修正 第 25 條處理原則 一般來說,法律中的概括性規定為機 關保留了執法彈性,卻也因此產生使用許 多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問題,公平交易法 第 25 條即屬於此類法條,加上該條文與 其他法律及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間應如何 區隔適用,亦非全無疑義,於是公平會在 82 年即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於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104 年 2 月 16 日更名為「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案件之處理 原則」),揭示該條文「補充原則」的定 位,並明列「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等判斷考慮事項與常 見行為類型,以作為執法、遵法的依據。 然而隨著時空推移,事業經濟活動與 時俱進,違法樣態也推陳出新,為了使處 理原則規範內容符合執法現實,公平會於 106 年間進行全盤檢討修正,除了強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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