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事業結合管制事業結合申報案件作業程序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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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結合申報案件作業程序


公平交易法對事業結合之規範,係採「原則自由,例外申報」的執法立場,藉以避免事業因結合時機延宕而導致減損競爭效率,或產生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公平交易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部分條文,對於事業結合的管制,由「事前申請許可制」改為「事前申報異議制」,其主要變革包括:

  1. 對於超過一定規模之事業結合,應事先向本會提出申報,本會如未於30日內提出異議或延長期間,則事業得逕行結合。
  2. 對於市場競爭機能無減損的事業結合,無須再向本會提出申報。其結合類型包括:關係企業間因股權、資產或營業的調整結果,僅涉及企業原有經濟體內部的調整,並非當然產生規模經濟擴大、市場競爭效能減損效果的結合型態;事業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股份,而使得原有股東持股比率達到公平交易法第六條規範的結合型態。
  3. 對於本會公告事業結合應向本會提出申報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標準,由單一門檻制改為高低雙門檻制,亦即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高門檻」,且與其結合之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低門檻」者,始須向本會提出申報,另依金融機構事業與非金融機構事業訂定不同標準分別公告。本會於91年2月25日公告修訂之銷售金額標準如下:
    • (1)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十億元者。
    • (2)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二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十億元者。
    • (3)所謂的金融機構事業係指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所稱之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所稱之金融控股公司。而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控股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認定,應以併計其全部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核認。
  4.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案件,本會得附加附款,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

此外,為因應事業轉變經營型態,擴充經營規模需要,在公平交易法修正前,本會也積極研議各種有利於事業結合申請之事項,包括研訂「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公開收購結合案件審查作業期程圖」,簡化作業程序縮短審核時間,以利業者掌握營運商機。

事業結合申報,請依本會事業結合申報規定,填寫「事業結合申報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郵寄或親送本會。本會受理後,必須在30日內決定是否提出異議,或延長時間,否則事業得逕行結合。修法後之結合案件處理流程如下:

流程圖



(本內容更新時間:2005/12/10 14:2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