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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之規範公平交易法就事業所為「比較廣告」有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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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比較廣告,係指事業於廣告中,就所提供商品(服務)之特定項目,與他事業進行比較,以增進其交易機會。

二、事業於比較廣告,就自身與他事業商品(服務)之表示或表徵,均應確保廣告內容與實際相符,並應以公正、客觀、比較基準相當之方式為之。

三、事業於比較廣告無論是否指明被比較事業,不得就自身與他事業商品(服務)之比較項目,為下列之行為,否則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違反:

(一)就自身或他事業商品(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以新舊或不同等級之商品(服務)相互比較。
(三)對相同商品(服務)之比較採不同基準或條件。
(四)引為比較之資料來源,不具客觀性、欠缺公認比較基準,或就引用資料,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
(五)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以懷疑、臆測、主觀陳述為比較。
(六)就某一部分之優越而主張全盤優越之比較,或於比較項目僅彰顯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他事業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
(七)就比較商品(服務)之效果表示,並無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
(八)其他就重要交易事實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比較行為。

四、事業於比較廣告,不得為競爭之目的,陳述或散布不實之情事,對明示或可得特定之他事業營業信譽產生貶損之比較結果,否則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違反。

五、本會受理事業之行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4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7-03-21 14: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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