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9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競爭論壇中,公平交易委員會接受該組織及來自70餘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我國競爭法與競爭政策同儕檢視,建議引進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Policy)以打擊違法聯合行為。按聯合行為之蒐證確已日益困難,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執法經驗顯示寬恕政策係預防及偵查聯合行為之有效工具。從而,我國於2011年11月23日正式通過公平交易法第35條(寬恕條款),以期有效遏止及查處不法之聯合行為。另為使該寬恕政策之執行事項更臻明確,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該條文第2項之授權,訂定「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辦法內容包含:得申請適用寬恕政策之要件、資格與事業家數、適用對象(至多5家,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聯合行為者不得申請)、申請之時間、程序及方式(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後均可申請、得以書面或口頭提出、檢附一定事證)、申請者須配合之事項(保密義務、協助調查等)、可能獲得之罰鍰免除或減輕額度(視情形自10%至全額免除)等規定,該辦法為我國執行寬恕政策主要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8-10-03 09: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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