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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新聞公告新聞稿 附加負擔准予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業者延展合船採購進口黃豆期限5年,許可期限至114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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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7月29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9)年7月29日第1499次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准予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業者延展合船採購進口黃豆期限5年,許可期限至114年8月31日止。

福懋公司等6家事業為實施合船進口黃豆,前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經該會於104年8月12日以公聯字第104005號許可決定書附加負擔予以許可,因該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期限將屆,故福懋公司等6家事業乃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展許可期限。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合船進口黃豆可提高參與事業採購議價能力、分散採購風險,降低黃豆進口運輸成本,且本聯合行為參與事業之合船進口黃豆數量占我國黃豆總進口量比例不高,市場上亦有其他合船組或進口業者相互競爭,參與合船事業有誘因將節省之成本反映在售價上,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得以擴散至消費者。且產業主管機關亦表示,合船採購可使相關業者增加國際議價能力,掌握原料供應,對於維持下游產業鏈供貨及國內急迫偶發性市場需求亦有所助益,故公平會認本合船進口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准予附加負擔許可延展期限。

本案附加負擔內容如下:

一、申請人得依私法自治原則,訂定相關規範規定參與黃豆合船採購事業之合船運作事宜,惟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或相關規範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採購。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本會備查。

二、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或相關規範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聯合採購進口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

三、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及採購價格、裝貨船開航日期及抵達我國港口日期,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加工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報本會。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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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0-07-29 15: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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