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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不當贈品贈獎行為之規範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前述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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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謂「贈品」,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所謂「贈獎」,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二、

下列情形不列入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 (一)

    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 (二)

    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 (三)

    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 (四)

    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三、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 (一)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 (二)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為新臺幣50元。

四、

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 (一)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6億元。

  • (二)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 (三)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五、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百萬元。

六、

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 (一)

    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

  • (二)

    贈品價值,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之

    • 1.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 2.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 3.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 4.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 (三)

    贈獎總額,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 1.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 2.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 3.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 4.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3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9-12-10 16: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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