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遴選作業要點
106.6.12公競字第1061460569號函分行
107.6.27第1390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107.7.4公競字第1071460696號函分行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董事及監察人遴選,特訂定本遴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董事遴選,指遴選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之人員。
三、本會應於傳保會每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四個月前,由業務承辦單位簽請主任委員指派召集人成立遴選小組,召集本會相關處室科長級以上人員,辦理次屆遴選作業。
四、向本會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董事遴選考量因素如下:
(一)無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二)所代表傳銷事業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紀錄。
(三)所代表傳銷事業之營業額規模。
(四)所代表傳銷事業之傳銷商人數規模。
(五)其他熱心公益事蹟。
五、傳銷商代表董事遴選考量因素如下:
(一)無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二)未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未因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四)近三年內未受本會處分。
(五)近三年內於所屬傳銷事業之重大違規紀錄。
(六)於同一傳銷事業之年資。
(七)個人或轄下組織體系之銷售額。
(八)轄下組織體系之人數。
(九)所屬傳銷事業目前未受本會監管中。
(十)其他熱心公益事蹟。
六、專家學者董事遴選對象除不得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外,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曾任本會多層次傳銷管理相關業務之主管以上職務。
(二)曾任傳銷事業專業經理人三年以上而聲譽卓著。
(三)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行銷或多層次傳銷相關課程三年以上而聲譽卓著。
(四)對傳銷產業素有研究,發表多層次傳銷專書或專門文章而聲譽卓著。
七、監察人遴選對象除不得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外,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經濟、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或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
(二)執行律師或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
(三)曾任政府機關(構)主計、會計、審計職務合計五年以上而績效優良。
八、為徵求董事及監察人人選,本會得採下列方式進行:
(一)邀集傳保會捐助人、多層次傳銷相關團體、一定規模以上傳銷事業、律師公會及會計師公會座談。
(二)函請傳保會捐助人、多層次傳銷相關團體、一定規模以上傳銷事業、律師公會及會計師公會推薦。
(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公開徵求。
九、同意接受為董事及監察人遴選對象者,應備齊相關書表(附表1)及證明文件,並檢附無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切結書(附表2)。
十、本會除審核董事及監察人遴選對象之相關書表及證明文件外,並得視需要擇定人選進行面談。
十一、董事及監察人遴選名單經遴選小組討論排序,交由本會業務承辦單位簽陳主任委員圈選,俟提委員會議報告後核發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