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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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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倘有不肖業者囤積或哄抬防疫物資價格,所觸犯的法律責任為何?

A1:對於不肖業者囤積或任意哄抬防疫物資價格的行為,倘經查獲事證得認其有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恐涉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刑法第251條等規定之刑事責任。至如業者之間有合意或共同調漲防疫物資價格的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則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聯合行為之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罰鍰。

Q2:如發現業者有上開違法行為,應如何提出檢舉?

A2:對於不肖業者因囤積或任意哄抬防疫物資價格而涉上開刑事責任者,可檢具事證逕向各地檢調機關舉發;而如發現業者之間有合意或共同調漲防疫物資價格的行為,則可檢附相關事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電話:(02)23517588#380。

Q3:口罩目前有被行政院公告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 生活必需用品嗎?

A3:是的。行政院已於109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

Q4: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所公告的防疫物資品項有那些?

A4:衛生福利部於109年3月10日依前揭條例,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外科手術口罩及N95口罩為防疫物資,109年3月18日新增酒精、領有藥品許可證之乾洗手、額溫槍等物品,111年5月6日再新增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即家用快篩試劑)。

Q5: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聯合行為,其具體規定為何?

A5: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故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間,倘有合意或共同調漲防疫物資價格之情事,而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者,即為上開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聯合行為。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3-05-02 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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