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廣告移請各主管機關處理之案件類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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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 |
主管機關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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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務之廣告內容宣稱、暗示或影射具醫療效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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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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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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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健康食品、市售乳品、化粧品、藥物等之標示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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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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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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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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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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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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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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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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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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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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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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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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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種苗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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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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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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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肥料、飼料、種畜禽或種源、動物用藥品、寵物食品等之標示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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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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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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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批發市場階段之農產品標示、市售包裝米之標示、產銷履歷之標示、有機食品之標示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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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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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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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廣告、於零售市場階段之農產品標示、市售包裝米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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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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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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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對其業務所登載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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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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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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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標示、酒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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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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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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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立案之補習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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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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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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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就業或招募員工有不實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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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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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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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之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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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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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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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服務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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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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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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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或期貨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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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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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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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會計師資格而刊登廣告使人誤認有會計師資格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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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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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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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融相關法規規範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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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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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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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移民業務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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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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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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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廣告,屬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範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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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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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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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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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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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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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本會與其他行政機關協調結果,或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先由他機關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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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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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14 09: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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