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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規範傳銷商另行成立公司是否亦須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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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另行成立公司是否亦須報備?

實務上多層次傳銷組織中之傳銷商亦可能是公司、工商行號及個人之型態,且其組織之變化亦較一般之公司行號為大,故傳銷商另行成立之公司是否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一)倘該傳銷商(甲)僅遵照多層次傳銷事業(乙)所定之營運計畫或規章或參加契約來為傳銷行為,則其不論是以個人、公司或工商行號之型態出現,仍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所稱傳銷商,故無報備之義務。

(二)如該傳銷商(甲)除了遵照多層次傳銷事(乙)所定之營運計畫或規章或參加契約為傳銷行為外,還另行組成一公司(丙),且另訂有一套傳銷制度,並統籌規劃傳銷計畫,此時,新成立的公司應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亦即傳銷商甲,兼具「傳銷商」與「多層次傳銷事業」雙重身份,其於扮演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角色上,即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義務。

(三)另有一種型態亦為實務上所常見者,亦即傳銷商(甲)原本遵照多層次傳銷事業(乙)所定之營運計畫、規章或參加契約為傳銷行為,嗣後因某種原因與傳銷事業乙不和,故與其下線傳銷商一起脫離傳銷事業(乙)另行成立一公司,但仍延用傳銷事業乙所設計之營運計畫、規章運作,此時,此一新成立公司亦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亦須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5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0-29 15: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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