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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公競字第11114601231號
核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商締結「紙本」書面參加契約,且雙方當事人均於該書面契約簽名或蓋章後,契約始生效。此時,多層次傳銷事業即應交付傳銷商契約正本,或提供可得隨時取得契約之地點,以符合傳銷事業應交付契約正本之義務。
主任委員 李 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