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台灣區拉鍊工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84)公貳字第02950號
主旨:有關 貴公會請釋若對會員提供各類拉鍊原物料成本分析表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84年1月11日(84)台鍊字第7953號函。
二、本案經提84年4月12日本會第183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個別事業對所經營行業之成本變化,應知之甚詳,如何合理計算成本與產品售價,自宜由其視市場情況個別決定,貴公會於拉鍊原物料市場行情發生劇烈波動時,提供會員廠是項資料,由於拉鍊原物料成本高占總成本的70%,此種作為倘造成廠商對產品價格之合意,影響市場價格呈一致性變動,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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