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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息報導

◆各國競爭政策動態

◎美國司法部認定聯合航空與全美航空合併案有礙公平競爭

  美國司法部2001年7月27日審理聯合航空公司(United Airlines, 下稱聯合航空)和全美航空公司(US Airway, 下稱全美航空)的合併案。由於此合併將造成限制競爭的效果,因此司法部決定加入12州的行列,阻止此合併案的進行。

  聯合航空與全美航空是美國第二及第六大航空業者,此合併一旦完成,聯合航空將取得超過30條直飛航線的獨占或寡占市場力。全美航空則是聯合航空在營運效益極高的航線中,最重要的競爭者。

  司法部檢察長John Ashcrof並表示─一個充滿活躍競爭的航空產業是對經濟發展與有效執行反托拉斯的重要因素,可維持「競爭」在已解除管制的航空產業中所帶來的利益。此案若通過,將造成數百萬計的旅客必須忍受較高的票價及較低的服務品質。

(企劃處蔡惠琦,摘譯整理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新聞稿http://www.usdoj.gov/atr/public/press_releases/2001/8701.htm)

◎兩大唱片出版商涉嫌聯合操縱世界三大男高音影音產品售價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USFTC)在7月31日指控,美國線上時代華納公司旗下的華納音樂集團(Warner Communications, Inc.)與威望迪環球公司(Vivendi Universal S.A.)的子公司涉嫌在「三大男高音」專輯的影音產品上,有聯合操縱價格與限制廣告促銷活動的行為。

  自1990年以來,歌劇男高音帕華洛帝、多明哥和卡列拉斯每四年都會在世界盃足球賽決賽前同台演唱。目前在2000年12月納入威望迪環球公司旗下的寶麗金唱片公司取得1990年演唱會專輯發行權,華納則擁有1994年演唱會專輯的發行權,1998年的專輯則由兩家公司共同發行。

  據聯邦交易委員會的指控,世界兩大唱片出版商,華納集團與寶麗金公司(PolyGram, 威望迪環球公司的前身)在1997年形成策略聯盟是起源於為了銷售三大男高音1998年將舉行的演唱會的雷射唱片、卡帶、錄影帶、及影碟產品。華納負責美國國內的銷售,國外則由寶麗金負責。但隨著演唱會舉行日期的逼近,兩家公司開始擔心此專輯的商業魅力可能會因消費者已擁有前兩張專輯而消減,基於確保新唱片銷售順利,兩家公司遂協議在1998年8月1 日到同年10月15日的期間,不對前兩張專輯作價格折扣及廣告促銷活動。聯邦交易委員會認為此舉違反聯邦法律。

  聯邦交易委員會競爭部門主管Joseph Simons表示,像這樣的價格壟斷協議結果是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兩家公司間進行策略聯盟並不表示可以協議操縱產品的售價。這個案件特別棘手是因為涉案的企業都很龐大而且複雜,需要一些時間才能深入了解案情緣由。

  目前華納集團在龐大的壓力下,已經與聯邦交易委員會達成協議,但威望迪環球公司尚未展現誠意,因此聯邦法院即將舉行的聽證會,目標主要是針對威望迪環球公司。該公司正面臨一場行政上的審判。

(企劃處蔡惠琦,摘譯整理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新聞稿http://www.ftc.gov/opa/2001/07/tenors.htm;經濟日報2001年8月2日,第9版)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核准百事可樂與桂格燕麥的合併案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USFTC)8月1日在內部意見陷入僵局的情況下,同意百事可樂公司((PepsiCo Inc.)以140美元的價格繼續收購桂格燕麥公司(Quaker Oats Co.)。

  百事可樂在董事長兼首席執行長(CEO)Steven Reinemund領導下,進入一個新的紀元,兩家公司合併後的年營收將達到250億美元。百事可樂將開特立(Gatorade, 桂格公司最暢銷的運動飲料品牌)納入其非碳酸飲料系列後,將在非碳酸飲料市場上,超越其競爭對手可口可樂(Coca-Cola Co.),成為市場上的領導者。

  聯邦交易委員會反托拉斯執行部門在投票表決是否阻止此合併案、或延長同意時間以防止百事可樂在快速成長的運動飲料市場上取得主導地位時,投票結果按照黨派劃分,為二比二打成平手。由於沒有獲得多數票,反托拉斯部門不能在法庭上阻止此次交易。

  對此案持反對意見的委員認為百事可樂將取得便利商店零售通路的控制力,且將削減運動飲料市場的競爭。

  熟稔反托拉斯案件的共和黨籍委員Thomas Leary,在經過一星期的深思熟慮後,還是決定不阻止此合併計畫。而8月1日的聯邦交易委員會的決議反映出美國反托拉斯當局不希望對飲料產業干預太多的態度。

(企劃處蔡惠琦,摘譯整理Financial Times, Aug. 2, 2001, Page 1;經濟日報2001年8月3日,第9版)

◎美國司法部對五大唱片業成立兩網路公司展開反托拉斯調查

  美國司法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USDOJ)最近對五大唱片公司分別合資成立的兩家網路公司進行初步反托拉斯調查。

  這兩家網路音樂公司Pressplay與MusicNet均計劃今年秋季開始營運。 Pressplay是由新力音樂(Sony Music)和威望迪環球唱片(Vivendi Universal)合資成立,並和雅虎與微軟MSN結盟。MusicNet則採用RealNetwork公司的技術,由美國線上時代華納(AOL Time Warner)、EMI、Bertelsmann (BMG)以及RealNetworks合資成立。

  這兩件合資案是幾家大型唱片公司首度進軍數位音樂通路的大動作。而主要唱片業者對於因應網路音樂發展的動作遲緩,以及遲遲未將音樂授權給規模較小競爭對手的行為,遭受外界抨擊已久。最近在美國國會的聽證會中,網路業者和網路音樂銷售商即抱怨唱片大廠的授權動作遲緩。

  熟悉司法部調查內情的律師表示,尚在初步階段的調查除了解兩個合資企業是否有違反競爭的行為外,也有意深入檢討唱片公司利用版權規定和授權措施來控制網路音樂通路的情形。再者,競爭對手間的合資案向來容易招惹反托拉斯當局調查。MusicNet和Pressplay目前就已受到歐洲反托拉斯當局的調查。美國司法部的行動,不過是近年來隨唱片業整合而引起的一連串調查之一。

(企劃處蔡惠琦,摘錄整理2001年8月7日,經濟日報,第9版)

◆本會處理重要案例

◎大成長城、台灣卜蜂、嘉新、統一、福懋、中日國際、興泰等七家公司被檢舉聯合調漲禽畜配合飼料價格暨業者反映中華全球食物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上發布錯誤市場分析,影響市場交易行情,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本會於90年6月21日第502次委員會議審理,大成長城、台灣卜蜂、嘉新、統一、福懋、中日國際、興泰等七家公司被檢舉聯合調漲禽畜配合飼料價格暨業者反映中華全球食物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上發布錯誤市場分析,影響市場交易行情,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本案緣於中華民國雞蛋運銷合作社來函及理事主席電話中表示:89年10月迄12月期間肉雞、土雞、蛋雞、豬隻等各種飼料價格全面上揚,其中,蛋雞飼料方面,計有大成長城、台灣卜蜂、福懋、中日、統一、興泰、嘉新等七家廠商涉嫌聯合於10月23日、11月23日、12月23日每公斤調漲售價0.2元、0.2元、0.3元,總計89年10月至12月份飼料價格上漲0.7元,漲幅超過10%,與每公斤飼料原價格比較,調整幅度高達17%,而國際大宗物資(玉米)價格並無異常波動,爰函請本會深入調查(雞蛋)飼料公司涉嫌聯合壟斷操縱國內飼料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

  有關大成長城、台灣卜蜂、嘉新、統一、福懋、中日國際、興泰等七家廠商被檢舉聯合漲價乙節,因檢舉人無法提出廠商合意漲價之具體事證,雖經本會履踐(1)函請國內重要禽畜配合飼料廠商提供89年10月至12月期間,玉米每月進貨、庫存數量與調漲禽畜飼料價格之時間與漲幅;(2)製作問卷調查表彙整飼料廠商實際調漲價格情形;(3)實地訪查台灣區飼料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五家穀物供應代理商、遠東網路科技公司台中及高雄營業處、四家玉米進口報關行、台糖公司暨親赴大成長城、台灣卜蜂、統一、嘉新及興泰等公司及其所屬飼料工廠,查核各廠商之玉米到貨、庫存與飼料銷售情形;(4)請中美嘉吉、大成長城、台灣卜蜂、嘉新、統一、福懋、中日國際等七家公司到會說明;(5)彙整各廠商89年9月至90年3月期間玉米庫存、進貨、銷貨、自(耗)用數量與前一年度之比較情形等多項調查程序,皆無法歸納出七家被檢舉廠商調漲售價在調漲時間與漲價幅度上具有一致性外觀,或有任何悖於一般市場行為正常合理考量而涉及人為操縱、壟斷行為,爰認檢舉事由不成立。

  另緣於業者反映,中華全球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全球食物公司)於網站上發布錯誤市場分析,影響市場交易行情,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節,查中華全球食物公司雖為國內禽畜飼料領導廠商大成長城公司之關係企業,但業務本身在撮合買賣雙方交易,並非專為大成長城公司出售大宗穀物,非屬出售玉米廠商,中華全球食物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大成長城公司均無玉米在沙杜船上。惟中華全球食物公司於國內玉米現貨市場供需尚稱平穩之際,未盡善良管理人之專業審慎查證義務,即以公眾得知之方法,於90年2月21日藉由中華食物網網站上,散布市場訊息,內容為:「中國振業之貨船BUNGA SAGA SATU船上貨源變敗狀況可能比昨日估計更為糟糕,情況堪慮,傳說將近半數的貨源都無法使用,尤其是高脂玉米的部分,發霉狀況更為嚴重。由於玉米在使用前只經過打碎而已,....若貿然使用則中毒危險性較高,故ADM(中國振業)之狀況使現貨供應吃緊,結果造成玉米價格立即上揚,今日行情迅速攀升至5.3元。....由於沙杜船上貨源狀況堪慮,將使後續行情即使下跌也只是微幅緩慢下滑。由於近期到貨集中,空船期亦集中,價格波動會較大,建議應做避險動作,在後續船組到貨時多買庫存,囤積足夠貨源,以免遇上缺貨期行情上漲,造成額外損失。」供不特定之一般或相關交易大眾閱覽,其中,有關「中國振業之貨船BUNGA SAGA SATU船上貨源變敗狀況可能比昨日估計更為糟糕,情況堪慮,傳說將近半數的貨源都無法使用....」乙節,案據中國振業公司提出之亞洲海事公司理賠分配表顯示,船上一般玉米為嘉北等十四家公司所有;高脂玉米貨主僅有台灣卜蜂公司一家公司,全船玉米實際損害情形為一般玉米損壞占9.328%,高脂玉米損壞佔4.63%,但無系爭訊息所稱「玉米貨源變敗情況堪慮,將近半數貨源無法使用」之情形,而高脂玉米係台灣卜蜂公司自用原料,其損壞情形比一般玉米輕微,無系爭訊息所稱高脂玉米比一般玉米「發霉狀況更為嚴重」之情事。而系爭訊息提及「由於玉米在使用前只經過打碎而已,....若貿然使用則中毒危險性較高」,其表示內容已足以影響一般玉米買主購買意願,並使台灣卜蜂公司之交易相對人對其產品產生不信任感,以致有拒絕交易之可能。又,「ADM(中國振業)之狀況使現貨供應吃緊,結果造成玉米價格立即上揚,今日行情迅速攀升至5.3元。....由於沙杜船上貨源狀況堪慮,將使後續行情即使下跌也只是微幅緩慢下滑...」等行情分析內容,足以造成廠商預期玉米價格上漲。據查,依一般大宗物資業者之判斷,該船玉米應僅有輕微之汗溼、反潮現象,且當時國內玉米市場有四個船組到貨,數量將近20萬公噸,一般市場之預期為玉米市場因到貨充裕應能滿足至下一船組之間的市場需求,市場行情將趨穩定,大盤成交價格趨於穩定或下跌趨勢,有嘉新公司網站同時期之市場行情分析內容可稽。大成長城公司為中華全球食物公司在國內之唯一股東,一般玉米及飼料廠商極易將該網站發布之訊息與大成長城公司行為主體產生聯想,從而認此訊息係市場上領導廠商所發布,具有一定可信性,是中華全球食物公司前揭市場訊息任意指稱沙杜船玉米變異、發霉情況嚴重、行情迅速攀升至5.3元等內容,係以錯誤市場訊息,誤導玉米交易大眾及影響國內玉米市場行情,復足以打擊船上玉米貨主,侵害效能競爭之本質,而有欺罔及顯失公平之情事。

  查中華全球食物公司以網路交易平台撮合交易,在縮短大宗穀物交易流程,節省交易成本及期使交易訊息透明化等方面,對於國內大宗穀物交易市場,或有其正面價值,系爭網站為國內唯一以網路交易平台方式撮合大宗穀物之網站,且外界閱覽市場訊息內容時,多囿中華全球食物公司關係企業大成長城公司係位居國內禽畜配合飼料領導品牌,而對其市場分析內容,產生一定程度之信賴感,且在事實上有針對瞬息變化之交易行情迅速反映之需要,從而該網站之市場分析內容已具有影響力。中華全球食物公司否認市場訊息全由大成長城公司提供,然自承僅由一名完全無大宗穀物採購實務經驗之年輕主筆打聽消息即進行市場分析與預測,其未經專業審慎查證,發布國內玉米市場訊息對市場交易產生影響,甚為彰明。此由嘉新公司事後之行情分析內容「上周國內玉米有四個船組到貨,數量將近20萬噸,但因中國振業(沙杜)船組品質的爭議,市場買主大多不願承購該船玉米,寧可以較高價格購買其他船組的玉米,使得市場出現異常的支撐,大盤行情反而自4.85元左右微幅上漲至4.90元至4.95元之間(不包括沙杜船組),並未如先前所預期的因船組到貨而回跌。」「中國振業沙杜船組品質爭議將告落幕,依實際卸貨的狀況來看,僅有初期卸出屬於船艙頂的部分稍有變異,後續卸出的玉米並無嚴重的問題,市場以0.1元至0.2元的價差出售,飼養戶使用的結果均為正常,在目前碼頭庫存並非充裕的情況下,買主承購該船玉米的意願逐漸旺盛。」可為佐證。中華全球食物公司辯稱系爭市場訊息內容「仍屬客觀、公正」,屬於「陳述市場上的事實情形」,並不可採。

  另查工商時報刊登之交易行情資訊,沙杜船抵台之90年2月19日玉米大盤價每公斤5.08元至5.10元、90年2月20日玉米大盤價每公斤5.10元至5.20元、90年2月21日玉米大盤價每公斤4.95元至5.10元,並無系爭市場訊息所稱「今日行情迅速攀升至5.3元」情事。相較之下,2月18日以前市場行情每公斤4.80元至5.00元,原本可能因沙杜船2月19日到港,使得玉米供貨增加,應有平穩玉米價格之效果。惟受系爭市場訊息之誤導,買方心理與實際市場交易行情確已影響前開價格調整之趨勢。

  綜上中華全球食物公司於90年2月21日在其中華食物網上刊登「沙杜船玉米情況堪慮,行情上漲」等產業訊息內容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本會經衡酌中華全球食物公司營業額、營業期間、違法動機、行為類型及所得不法利益等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予以處分,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台灣省紙器商業同業公會請本會協助處理國內二級紙廠之紙箱及紙板不同時調漲售價,造成中游二級紙廠搶下游三級廠訂單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案

  本會於90年7月12日第505次委員會議審理,台灣省紙器商業同業公會請本會協助處理國內二級紙廠之紙箱及紙板不同時調漲售價,造成中游二級紙廠搶下游三級廠訂單之不公平競爭案。

  本案緣於台灣省紙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請本會協助處理國內二級紙廠之紙箱及紙板不同時調漲售價,造成中游二級紙廠搶下游三級廠訂單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查國內工業用紙業,若以產業公會上、中、下游區分,上游係指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屬一級廠,生產原紙;中游為台灣區紙器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屬二級廠,生產紙板;下游即台灣省紙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屬三級廠,生產紙箱。但一級廠中三大廠正隆、永豐餘及榮成之業務亦包括二級及三級廠之範圍,部分二級廠之業務亦包括三級廠之業務範圍。

  查國內二級紙廠之原紙費用占生產紙板或紙箱之成本比率達70%,國內紙業之經營受國際紙漿價格變動之影響甚大。由於民國85至88年間,紙板售價因二級紙廠家數多,競爭激烈,而逐步下滑,至89年初,國際紙漿價格大幅調漲至近五年最高點,國內紙價受國際紙漿每五至七年循環週期上漲之影響,二級紙廠為反映成本而隨勢調漲,其調漲係受外在環境變動所致。由於本案並未發現業者以合意調整價格之契約或協議等具體資料,及確切參與主體等直接事證,尚難認定構成違反「聯合行為」之要件。 

  本會於本案調查中,發現國內二級紙廠自74年起即透過廠商聯誼會方式,交換業務經營訊息,致形成各廠經營成本趨向一致。本會於83年即曾發現台灣區紙器工業同業公會透過召開紙器業者經營座談會,將紙業二級廠製造紙箱之工資、損耗標準予以公布,被認定已實質減損紙器業自由競爭之機能,妨礙市場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款之規定,而被本會處分確定在案,然而二級紙廠卻仍繼續透過不定期召開廠商聯誼會之機會,洽談國際紙價及國內外市場變動狀況,造成業者對於經營行為一致性,此種相互溝通經營資訊之行為,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7條之其他方式之合意,且因二級紙廠家數眾多,並以地理性區分為數區廠商聯誼會,為促使相關業者知所遵循,本會即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指導處理原則」予以「行業警示」。行業警示之內容主要是籲請工業用紙之紙板生產銷售事業不宜透過正式、非正式組織暨其會議,從事各事業之經營決策、價格策略等資訊交換,致形成各事業對交易相對人之報價日期、相關訂購優待辦法、芯紙變動加價標準、加工費、損耗標準或貨款交付等交易條件趨向一致,此等資訊交換共同促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或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之行為,不排除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9條規定之虞,如有具體事證,本會將依個案調查處理之。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銷售SENTRA 180汽車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24條規定案

  本案緣於本會於90年1、2月間,陸續收到民眾以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檢舉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隆汽車公司)廣告稱SENTRA 180汽車獲得日本官方安全認證,援用日本運輸省和國家汽車安全及受害者援助組織(OSA)所編製之89年最新「JNCAP日本新車評估」報告未詳盡揭露資料來源、受測車種等相關資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經本會調查發現,裕隆汽車公司在國內所製造、銷售之SENTRA 180車款,並未接受日本OSA檢測,而逕於廣告上稱SENTRA 180車款獲日本官方安全認證,或明列其他競爭商品進行比較,或佐以「超越Toyota Corona、Corolla、Honda Civic等車」,營造最安全的行車呵護等文字,易使消費者誤認該車款曾接受日本OSA檢測,其安全性能較其他競爭商品優越,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行為。再者該公司於電視上播放NISSAN車系形象廣告,經查該廣告畫面在進行撞擊測試之際,所使用車款為NISSAN車系中最頂級之INFINITI Q45,然結尾畫面所出現者為系爭車款SENTRA 180汽車。鑑於該電視廣告播放期間,正值裕隆汽車公司就SENTRA 180車款大幅進行宣傳,在電視、報紙等廣告交替推出下,有使消費者誤認撞擊測試係就SENTRA 180車款所為,該廣告即有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該公司NISSAN車系形象廣告中,援用「JNCAP日本新車評估」報告,稱其車系所獲得安全認證比例較其他競爭廠牌為高,然而裕隆汽車公司在該等廣告並未載明該測試報告僅適用於日本產銷的車款,未完全揭露受測車款之相關資訊等,易引起消費者的錯誤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裕隆汽車公司於安全比較表中,就 HONDA 車款於安全評價項目中寫「無」,此一表列方式,乃與「JNCAP日本新車評估」報告所表列之方式不同,對於未參與測試車款逕寫「無」,確實有使人誤認該車款未得到任何A的評比,而非未受檢測,此等比較廣告乃立於不公平基礎之比較,屬不實之比較,其運用廣告方式貶抑競爭對手之商品,以遂行自身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明顯侵害效能競爭之本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本會於90年7月19日第506次委員會議決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上述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並處以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全球寶島鐘錶有限公司被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案

  本案緣於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島公司)於89年6月20日委由律師來函檢舉全球寶島鐘錶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寶島公司)襲用該公司名稱,不僅與其相關大眾共知之表徵「寶島」類似,又經營與其相同之鐘錶業,涉嫌利用他人努力經營之優良形象,積極攀附他人商譽,違反公平交易法。

  查寶島公司係於民國58年設立登記,從事鐘錶業迄今已有三十餘年歷史,百餘家連鎖店,該公司並分別於50年、83年及88年取得「寶島PORTER」商標、「寶島FORMOSA及圖」聯合商標及「寶島FORMOSA及圖」服務標章,且經由大量媒體廣告及長期間使用該公司名稱,寶島公司業為國內知名鐘錶公司之一,並足使一般大眾熟知。而全球寶島公司係於89年方設立登記,理應知道寶島公司為知名鐘錶公司,卻另設立與寶島公司名稱類似之「全球寶島鐘錶有限公司」,且經營與其相同之鐘錶業,顯有攀附寶島公司聲譽,榨取其努力成果之情事。再者,早在全球寶島公司設立前,寶島公司於全球寶島公司所在之珠寶街附近已有二家連鎖店(大仁店及五福店),此有寶島公司大仁店及五福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屬年月份可稽,依常理判斷,全球寶島公司於設立前應對珠寶街周遭之鐘錶同業有所瞭解,然全球寶島公司明知寶島公司為知名鐘錶公司及其大仁店及五福店之地點,卻未積極彰顯彼我公司名稱之差異,於珠寶街設立與寶島公司名稱類似之「全球寶島鐘錶有限公司」,並經營同樣之鐘錶業,雖然「寶島」與「全球寶島」尚屬有別,且全球寶島公司使用之招牌顏色、設計及服務標章與寶島公司慣用者有所不同,其所使用之橫式招牌亦有別於寶島公司及珠寶街制式橫式招牌,惟不論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亦不論對寶島公司營業是否造成實質影響,全球寶島公司意圖攀附寶島公司公司名稱之行為,至為明顯,有悖於商業競爭倫理,且對市場效能競爭有所妨害,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全球寶島公司仿襲寶島公司之著名公司名稱,並經營同樣之鐘錶業,顯有攀附檢舉人聲譽,榨取其努力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本會於90年7月19日第506次委員會議,經衡酌全球寶島公司之公司名稱係依公司法登記,以及其違法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等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處分,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改正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聯怡食品有限公司及寶進旺企業有限公司被檢舉仿襲「車輪牌」鮑魚罐頭商品外觀,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24條規定案

  本案依檢舉人提出之行銷資料,美商海園公司之「車輪牌」鮑魚罐頭,行銷世界三十餘年,在我國銷售亦在十數年以上,且此產品在東方人聚集之東亞地區,尤其是台灣、香港、新加坡等地區特別受到歡迎。查聯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怡公司)成立於民國83年,於87年始獲得「大車牌及圖」商標註冊登記,銷售系爭「大車牌」鮑魚罐頭亦在87年以後,而寶進旺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進旺公司)為民國80年成立,據其自承於87年10月始使用相關圖案於進口販售之鮑魚罐頭,故兩家公司使用系爭商品外觀之時,「車輪牌」鮑魚罐頭之整體商品外觀,已在我國銷售十年以上,且為市場及消費者所熟知。 

  查聯怡公司及寶進旺公司進口販售之鮑魚罐頭,分別將商標以紅色線條置於鮑魚罐頭罐身頂端,罐身正面均以紅字之「英文商標」置於彩色鮑魚圖案之上,其下夾以相同字體 之ABALONE(鮑魚之英文),背面標示大車牌及金膳牌之「商標圖案」,該圖樣下並有藍色線條之產地地圖,側面則併列藍色之「澳國製」及「正鮑魚」等文字,罐身底漆為粉紅色,並於上下緣襯以藍邊。綜合而言,其商品外觀不論主要中英文標示、圖案、字體、文字及圖案排列方式及顏色,其整體設計意匠完全仿襲「車輪牌」鮑魚罐頭,雖文字或圖案有部分區別,整體而言,實屬抄襲檢舉人「車輪牌」鮑魚罐頭著名之商品外觀。聯怡公司及寶進旺公司之商品雖與「車輪牌」同屬鮑魚罐頭,其外觀設計上實有多樣設計之可能,該二公司不以自己努力,發揮行銷創意,自行設計商品外觀,以開拓市場,竟抄襲他人之整體商品外觀,攀附其商譽,自有悖商業倫理,且屬不當榨取檢舉人因其努力所應享有之商業利益,對市場效能競爭亦有所戕害,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另寶進旺公司於廣告上宣稱其商品為「百年老店鄭重推薦」,該公司雖辯稱是其客戶老店「六安堂」所推薦,然系爭廣告為該公司所刊登,泛稱「百年老店鄭重推薦」,自易使人誤認係指自己之公司為百年老店。縱如該公司宣稱為客戶「六安堂」所推薦,該公司並無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而所謂「六安堂」是否為百年老店,亦無相關證據可稽。故寶進旺公司於廣告上宣稱其商品為「百年老店鄭重推薦」之表示,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本會於90年8月2日第508次委員會議,依據上述調查結果,經衡酌違法行為之動機與目的、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危害交易秩序之期間、事業之規模及違法後之態度等因素,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聯怡公司及寶進旺公司停止其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而寶進旺公司又於廣告上宣稱「百年老店鄭重推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故再處該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合併前項即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國立編譯館未經公開競標程序,將五科學科教科書交由「部編本國民小學教科書用書印行處」印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案

  本案緣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送監察院關於調查國立編譯館未經公開競標程序,將五科學科教科書交由「部編本國民小學教科書用書印行處」(以下稱印行處)印製,違反公平競爭機制之調查意見及相關資料,請本會查明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本會調查,民國85年8月1日起教科書開放由書局編輯並送審之教育政策變更後,全國二千餘所國民小學得自行選用教材,國立編譯館編印之教科書,亦為全國國小可選用的數種版本之一,具有「商品」性質,其與其他民間版本間產生競爭關係,屬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事業」,應受公平交易法規範。 

  在教科書尚未開放前之「統編本」時期,本會曾於83年4月1日去函國立編譯館,說明「有關『印行書局』之資格規定有排除競爭之可能,請就『印行書局資格之規定』檢討修訂,使能在達到教育目的(如期供書等)前提下對『印行書局資格之規定』給予適度的開放,以促使整個供書體制更符合公平法精神」之意旨。但國立編譯館對於自85學年度起,全面逐年開放為審定本後之教科書市場,仍未注意自由競爭機能,於84年9月1日與「印行處」簽訂為期三學年合約辦理審定本教科書印行作業。惟查前揭「印行處」之資格僅限於五十家特定書局,排除其他於85年8月1日教科書開放後,已設立且持有營業登記證、出版業登記證及最近納稅證明卡並具有印行能力之書局參進市場之交易機會。 

  查國立編譯館雖主張「印行處」之運作有其時空背景,但在教科書市場開放後,國立編譯館仍與「印行處」簽約部編審定本印行作業,其行為係為維護「印行處」各事業之既得利益,其堅持「印行書局」之資格規定不予以適度的開放,排除其他出版事業參與市場之競爭,損害國內出版事業公平競爭機會,並無正當理由,經衡酌國立編譯館在審定本教科書之市場地位,其所為之資格限定行為,顯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核屬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本會遂於90年8月2日第508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教育部於85年8月1日教科書開放審定版後,國立編譯館未開放印行條件,僅與「印行處」特定五十家書局簽訂合約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規定,依行為時同法第41條規定予以處分,要求其立即停止前項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08-12-07 22: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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