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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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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息報導

◆各國競爭政策動態

 


□蘇富比拍賣公司違反反托拉斯法   美國司法部(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10月5日宣布,蘇富比公司(Sotheby)-全世界最大拍賣公司之一-前總裁兼執行長布魯克絲(Diana D.Brooks)承認蘇富比與對手佳士得拍賣公司(Christie)共謀收取固定費率的佣金,並承諾在司法部的反托拉斯調查中,與政府合作。


  布魯克絲並供稱,與佳士得曾共同參與幾次會談,並達成以下協議:

 

  1. 同意藉由固定賣方的佣金費率來提高收費
     
  2. 同意發佈非可商議的賣方佣金費率表
     
  3. 同意所發佈非可商議的賣方佣金費率表的順序
     
  4. 所訂定的佣金費率表須與達成的協議一致
     
  5. 互相交換客戶資料以監控並嚴格執行此佣金費率表
     
  6. 同意不得接受賣方委託將款項無息貨與賣方
     
  7. 同意慈善捐款不得作為支付賣方款項的一部份
     


  蘇富比與布魯克絲涉嫌於1993年4月至1999年12月間,共謀向賣方收取固定抽佣費率,藉以排除競爭、阻礙市場競爭機能。其與主要競爭者佳士得控制約90%的世界拍賣市場,他們對賣方提供同樣服務以及率先採用固定且非可商議的佣金費率,此舉不但未降低佣金,更使賣方喪失了主要的談判工具。佳士得公司亦已證實了反托拉斯署(the Antitrust Division)所發佈的消息,並且因反托拉斯署的寬容方案(Leniency Program),而將配合調查。


  蘇富比與布魯克絲違法的行為,依休曼法(the Sherman Act)規定,最高可能對法人課以1千萬美元罰金;而對個人則最高課以三年有期徒刑及35萬美元罰金。而對法人及個人兩者共同罰金的最高額度,更可能高達其所得之不法利益或受害者所遭受之損失的兩倍。


  布魯克絲個人可能面對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但美國政府若能提出文件,聲明對她的合作表示滿意,布魯克絲極可能獲得減刑。


  此外,根據蘇富比與司法部達成的認罪協議,蘇富比表示願意在未來五年內支付4,500美元的罰款。但由於有條款禁止政府為受害人求償,因此,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尚未接受或拒絕此項建議。


(企劃處蔡惠琦,節譯自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新聞稿 http://www.usdoj.gov/atr/public/press-releases/2000/6639.htm;經濟日報10月7日第8版)

 



□美國兩大石油公司-Chevron與Texaco傳合併   美國能源部長Bill Richardson 10月16日表示,兩大石油公司Chevron和Texaco的結合案將有利消費者,這顯示柯林頓政府亦支持此價值430億美元的收購案。


  本案將成為自從聯邦交易委員會主席經過嚴密的監督與檢查後所通過Exxon和Mobil之結合案後,第二大的石油公司合併案。


  不論Bill Richardson的見解如何,雖然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對石油業合併案的態度漸趨嚴厲,但此結合案仍可能被通過。


  審議過Exxon-Mobil與BP-Amoco兩大石油業結合案的聯邦交易委員會競爭局(the FTC's competition bureau)前任局長William Baer表示,本案結合後,將成為世界第五大民營石油公司,而且可使生產更有效率。


  Bill Richardson與兩家石油公司高層主管會談過後,表示這是全球經濟發展必然的結果,並指出柯林頓總統認為降低價格的效果將大過所導致競爭的問題。


  雖然副總統AL Gore在下一任總統的競選活動中,一再抨擊大型石油集團,但美國政府仍然支持此結合案。


  AL Gore的助手昨天表示,副總統並沒有必要反對合併案,他反對的是大型石油公司所產生的影響,以及Bush所贊成在德州的石油政策。並指出布希與他的副總統競選搭檔Dick Cheney都曾經是石油公司的主管級人員。


  Texaco與Shell有兩項重大的合資事業:Equilon與Motiva。Chevron 與Texaco正與Shell展開協商,準備降低其在此兩合資事業的股權,以通過反托拉斯法。


  管理當局可能針對三方面加以了解:煉油、配銷以及零售。Shell的合資事業大致包括24,000個加油站,以及在美國西岸負責煉油與行銷業務的公司。


  在BP Amoco購併Arco的案件中,聯邦交易委員會主要關切的地方在於他們在西岸市場的優勢地位;聯邦交易委員會即強迫Exxon與 Mobil以低價出售2,400個加油站作為通過此一合併案的條件。


  管理當局將考慮此一合併案可能造成的衝擊,特別是Shell可能產生的反應,以及是否會再進行進一步的合併。


(企劃處蔡惠琦,節譯自Financial Times,P.4,October 17, 2000;工商時報10月17日第7版)
 

 




□台南區藥品學術交誼連心會約束台南縣市藥局事業活動,共同決定藥品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案   查台南區藥品學術交誼連心會(下稱連心會)是由台南縣(市)48家藥品廣告指定西藥房私下組成之聯誼會,每二個月例會一次,其目的即在壟斷藥品市場上廣告指定藥品的販售及售價,該會並設有會長、副會長、監察、議價、拆暗號、財務、顧問及組長。連心會為避免會員降價促銷,故為維護該市場價格,即與上游藥品廠商協商廣告藥品的售價,於每二個月一次的例會中提出,並彙整成售價建議表提供會員。倘若藥商批發藥品給非連心會的藥局,或藥局藥品的售價與連心會所訂的價格不同,連心會即依所訂規章,施以罰責罰款。而在連心會所謂「章程」中,訂有流貨、削價或其他方式之促銷等相關處罰規定,且以繳交3萬元保證金,作為會員違規應罰款而不願繳納之抵扣。且依連心會帳簿記載,該會自80年10月間至88年12月間,會員流貨或削價遭受罰款情形一直存在。

◆本會處理重要案例

 


  由於電台廣告藥品為一特殊結構的市場,其行銷方式及藥品品質,與一般處方箋用藥或成藥均不相同,上游廠商基於信用、行銷策略等考量,並非供應全部藥房,且一般藥房市場具有區域壟斷性競爭之特性,消費者的選擇受到限制,連心會成員在各該區域具有市場力量。連心會限制會員降價促銷、提供統一售價及施以罰款處罰等,為共同決定地區性電台廣告藥品價格,屬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經本會於89年9月21日第463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違法,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予以處分並罰鍰,罰鍰額度分為三級,其中情節輕者14家各處新臺幣5萬元,其餘34家情節較重大者將分別各處20萬元或40萬元不等之罰鍰,本會除命令該等業者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將擴大宣導,函請省市縣各相關西藥房公會轉知業者避免違法。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航空燃油市場獨占地位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規定案
  檢舉人文久公司自86年3月開始,於中正航空站從事「國際線」航機加油業務,86年7月1日中正航空站開放「國內線」加油業務後,文久公司為進入該市場從事國內線加油業務,乃於88年9月28日及同年10月19日兩度向中油公司要求報價,惟中油公司以研議油價結構等理由拖延報價。一直到88年底,中油公司與所有國內線航空公司完成油料合約後,才於89年1月函復文久公司表示,因中正機場之國內航線用油客戶皆與中油公司簽訂89年油料合約,因此不對文久公司提供報價。


  查航空燃油雖於88年元月國內油品自由化第一階段開放進口,惟中正航空站由於正研擬「中正國際航空站航空器燃油供油、儲油、及加油業務管理要點」草案,故尚未開放中油公司以外的廠商經營航空燃油供油業務,國內另一石油煉製業台塑公司雖於89年5月9日起獲准銷售航空燃油,惟由於本案系爭行為是發生在台塑油品上市之前。因此,航空燃油名義上雖已開放進口,但在前揭航站法令限制下,短期內仍維持中油公司獨占供油局面。


  案經本會調查發現,中油公司在中正機場國際、國內航線航空燃油之煉製、運輸成本相同,除位於不同停機坪,加油栓口不同外,其他輸儲、灌發設施均相同,且中油公司亦承認,在中正航空站是同一批人員從事國際線、國內線的加油業務,而航空燃油國內、外主要差異是「稅」,為營業稅百分之五,貨物稅每公升0.58元,清楚易算;且目前國內線航空燃油採全國一致訂價方式,即使要改變為區域差別訂價亦未見有任何具體措施。中油公司聲稱報價困難實屬藉詞拖延,並藉此機會爭取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中油公司一直到完成交易後始答復文久公司不另提供報價,更足以顯示其排除競爭之意圖,因中油公司縱與全部國內航線用油客戶簽約,倘航空(用油)公司於衡酌成本、利潤、交易條件、信用風險等因素後,決定終止與中油公司原契約,另與其他公司簽約加油,並無不可,顯見簽約與否與提供報價並不相關,中油公司以簽約完成為由,拒絕報價確有阻礙文久公司進入國內線加油市場的意圖,藉以繼續維持該公司在國內航線加油業務的獨占地位。經本會於89年10月12日第466次委員會議決議,中油公司此一違法行為,核屬濫用航空燃油供油市場之獨占地位,以不公平方法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款之禁制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外,並衡酌中油公司之事業規模、市場地位、違法行為之動機等因素,處以新台幣5百萬元罰鍰。
 

 



□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仿冒「舒跑」之商品外觀,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規定案   查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的「勁跑運動飲料」,與檢舉人維他露食品股份限公司生產的「舒跑運動飲料」,不僅在商品容器外觀所用底色均為「水藍色」及「墨綠色」,二底色的交接處也是以「白色線條」區隔,且商品名稱「勁跑 運動飲料 SPORTS DRINK」字樣及運動員圖案,與「舒跑 SUPER SUPAU」及運動員註冊商標之整體設色、構圖設計及文字圖案排列等均相仿,故認易香食品公司抄襲其商品外觀,使消費者就二產品來源產生混誤認,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處分命該公司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並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應完成回收其在市場上銷售的「勁跑運動飲料」商品,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本案檢舉人於70年即推出「舒跑」運動飲料商品,至今已達18年,且檢舉人最近5年每年營業額均超過20億元以上;加以該公司長期於電視媒體刊播大量的行銷廣告,85、86年每年廣告費達9千3百萬元,87年更高達1億8百餘萬元,顯示檢舉人之「舒跑運動飲料」,於市場的行銷時間、銷售量、廣告量、媒體廣泛報導所造成相關事業及消費者的印象,足認「舒跑」運動飲料商品之外觀,已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表徵。


  易香食品公司所產銷「勁跑運動飲料」的容器外觀,其上所刊印的文字圖樣,雖經中央標準局(現為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並取得註冊「勁跑及圖」商標,惟查該商標是墨色的商標註冊,易香食品公司將該黑白商標圖案使用於其商品外觀時,卻改為同「舒跑」之設色,且使用於同類商品上,確已構成公平法第20條中所稱「類似之使用」。由於飲料商品屬低單價之消費商品,且一般消費大眾的注意能力本即有限,極易在匆促之間為誤認的選購。綜上,本案被處分人於系爭商品之設色、人物圖案、品名與圖案相關位置之排列等整體格局,除稍作細部變更,惟無創意之襲用外,其整體外觀與類似之使用,致消費者就其商品與檢舉人努力成果而令消費者普遍認知的商品產生相關印象,且讓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時,易使消費者誤信聯想為檢舉人的系列或相關產品,以上分析可知,該公司行為顯已違反公平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本會於89年10月26日第468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月眉育樂世界」禁止遊客攜帶外食,卻以高價於園區內販賣食物,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案   本案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月眉育樂世界」,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入園,惟其園區面積達5.5公頃,消費者平均停留時間至少5小時,月眉公司之行為將迫使消費者入園後,儘量在園區內消費各類飲食。而月眉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雖含食品、飲料零售業、餐飲店業、餐館業等,惟遊樂場的門票價格並不包含餐飲價格。由於其遊樂園區廣闊,雖然消費者仍得自由出園外食,然藉由禁帶外食的規定,極易產生不當聯結迫使入園的消費者儘量於其園區內為餐飲消費之效果。

  月眉公司遊樂園區禁帶外食的規定,所持理由在於安全、衛生、易於釐清責任歸屬、降低風險等原因綜合考量的結果,惟均可找出例外之飲食情形,而為各該原因所無法涵蓋者。例如易碎容器如玻璃瓶雖有安全上之顧慮,但鋁箔包飲料應不在此安全顧慮的限制內;倘遊客所攜帶的有色飲料污染戲水區,將影響其他遊客戲水之權利,惟園區內所販售的飲料並非就不會污染戲水區等等。月眉公司所持理由與禁帶外食並無合理相當之關聯,而該公司亦自行於園區內販賣飲食,該禁帶外食規定顯已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經本會於89年10月5日第465次委員會議決議,月眉公司禁帶外食規定,屬對交易相對人之不當壓抑,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是否交易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另考量月眉公司之「月眉育樂世界」開幕營業時間不長,且違法情節並非重大,故除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本會並附帶決議將邀集相關業者、消費團體等舉行座談會,廣納意見後進行宣導,俾便業者有所遵循。
 

 



□台中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請釋多家加油站間之油摺加油,是否構成聯合行為及約定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本案為台中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來函請釋略以:(一)中油公司發布之「加盟站﹃油摺加油﹄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中油公司加盟之民營加油站,對於中油公司油摺加油之大宗客戶,必須自行吸收油摺加油之價格折讓;此種規定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關於聯合行為及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二)倘民營加油站採取類似作法,由某家民營加油站以油摺方式,參標大宗用戶用油採購,而請其他加油站自行吸收油摺價格折讓,一同供應油摺用戶所需油料,此種作法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查油品市場中之加油摺,係油品業者為便利大宗用戶購油,簡化用油手續,對於大宗用戶所發行的提油憑證,為特殊售油商品之一。目前購買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加油摺之大宗用戶,係先購買一定數量之汽、柴油,再持記錄有購油數量的加油摺,向特定加油站分次提領所購油品。此時油品交易關係,僅存在於中油公司與購買加油摺的大宗用戶之間,至於實際發油之加盟加油站,僅係接受中油公司委託,代其交付油品予油摺客戶,協助其履行買賣契約之履行輔助人,並非油品出賣人。因此中油公司與其委託發油之加盟加油站間,並未涉及共同決定商品價格,而違反公平交易法關於聯合行為之規定。再者,發油加油站與油摺客戶之間既無交易關係,則加油站關於加油摺(或該批油品)之銷售,即不具有轉售關係,亦無從發生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如果民營加油站以同一方式發行加油摺,則基於相同理由,亦不致違反聯合行為或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


  此外,如果油品業者發行加油摺或進行其他預付式油品交易時,除委託發油外,同時委託其他加油站代為銷售加油摺、加油票、預付卡等提油憑證,則發行業者與受託加油站之間,就前揭提油憑證已構成上下游之垂直關係。此時發行提油憑證之油品業者,如果限制受託加油站對於提油憑證之轉售價格,則可能構成限制轉售價格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另外,如果油品業者利用發行加油摺等提油憑證之機會,而為下列行為,仍將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一)具有獨占地位之油品事業,藉由加油摺等預付式提油憑證之發行,借機濫用其獨占地位,直接或間接妨礙他事業參與競爭,或就提油憑證之價格、拆帳比例等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或有其他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

(二)具有市場力量之油品事業,藉由加油摺等預付式提油憑證之發行,藉機濫用其市場地位,而以足以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方法,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或為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

(三)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油品事業間,藉由加油摺等預付式提油憑證之發行,藉機交換競爭敏感之重要資訊,或是藉此建立默契或合意,而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互相約束其事業活動,而為聯合行為。

(四)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油品事業間,共同發行加油摺等預付式提油憑證,而足以影響油品市場功能者。
 

 



□中國電視公司、臺灣電視公司、中華電視公司申請二○○○年雪梨奧運會聯合行為許可案   本案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台)向本會申請二○○○年雪梨奧運會聯合購買轉播權、訂定衛星線路、抽籤決定轉播項目,案經本會於89年8月31日第460次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聯合購買轉播權可降低取得授權成本;而聯合訂定衛星線路,不僅具有降低成本之效能,且有技術上之便捷性;另依據三台所提出之抽籤決定轉播項目表,並不損及三台轉播奧運會節目間之競爭性,並提供收視觀眾多元化的選擇,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5款「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之規定,故決議予以許可。

  另外,本會考量奧運會轉播權之取得涉及事前聯繫授權的人力、財力付出;後續採訪工作及技術工程人員派遣之分擔等事宜、國際奧會實務運作要求被授權人轉售權利之內容須向其報備並共享利益;節目播出時段與聯合購買轉播權減少成本支出之目的並無相關、避免申請人利用本聯合許可而從事其他聯合行為、便利本會監督等事項,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規定,限定該聯合行為期限為89年9月15日起至89年10月1日止,三台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排除其他競爭者參與本聯合行為及再轉播之要求、不得共同決定節目播出時段及不得因本聯合許可而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三台並應於聯合行為結束後壹個月內,將聯合行為期間之收支情形報告本會。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08-12-07 23: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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