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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題報導


◆「競爭政策新紀元國際學術研討會」專題演講及論文摘要


  本會於89年6月19、20日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競爭政策新紀元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分六場次進行,各場次為研討主題為:
 

  • (一)競爭政策與國家發展;
     
  • (二)各國競爭法之執法;
     
  • (三)競爭法之國際趨勢;
     
  • (四)4C產業與競爭政策/競爭法;
     
  • (五)競爭法與貿易暨投資、消費者保護;
     
  • (六)綜合座談,
     

共計發表22篇論文及2篇專題演講,各篇專題演講及論文摘要將分期刊登本通訊,謹將各篇專題演講及論文摘要分述如下:



□競爭政策執行的百年歷程
演講人:薛勒 (F. M. Scherer),美國哈佛大學教授
摘譯者:劉簡任視察建勳

  為與世界邁入新紀元的趨勢相一致,本演講主要在回顧一世紀來競爭政策的演變,並預測競爭政策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北美洲是近代第一個實施全國性競爭政策的地區。美國於1890年通過之休曼法案(Sherman Act),代表下列三點意義:1.其立法過程清晰而有效力,創造的紀錄足以指引日後立法議案審理方向。2.經由美國憲法創始(起草)者的精心設計,美國司法制度,可對未經依法律的正當程序即剝奪少數者財產的強迫行為,予以有效檢視或規範。3.休曼法案通過時,適值務實學派蓬勃發展,特別強調蒐集事證的重要性,產業資訊的大量蒐集與報導,為日後美國重大案件的反托拉斯政策,奠定良好的基礎。

  昔(100年前)今相較,1.各國來自國外之競爭更為開放。2.大多數工業先進國家和許多開發中國家均已實施競爭法,且分別達到某種程度的執法。為什麼要實施競爭政策?二個合理解釋如下:1.在改善經濟實績方面獲有明顯的成效‧2.它是社會流行的趨勢。不論當初先決條件是多麼不利,英國、德國、歐體和日本均先後成功實施競爭法或相關先行法規。當今重要的問題是:未來10年競爭政策的發展方向為何?對此,我提出二點看法:1.對許多開發中國家而言,其國內市場太小,致無法容納足夠的企業,以同時維持足夠的競爭及規模經濟,因此,美國執行的競爭政策是否適合開發中國家,為一值得研究的問題。2.整合競爭政策及國際貿易規範必須考慮國家發展的差異性及國內市場的大小。例如在認定傾銷的「實質損害」時,對來自開發中國家的進口,應享有較高的門檻。另在認定是否傾銷時,對後進的開發中國家,亦應以較低的「邊際成本」作為合理成本的認定標準。

  當前跨國購併等風氣日盛,在國際盟約及國際組織相關規範下,我們如何看待跨國卡特爾協定?在此,我建議下列三個新觀點:1.一般認為國際卡特爾、或至少民間企業形成的卡特爾已減退,並在世界貿易中失去相對重要性。但就多宗跨國卡特爾案件顯示,「卡特爾化(cartelization)」仍為國際間應予正視的競爭問題。2.最近有許多類此卡特爾已被揭發,並遭受罰鍰,足證域外執法與國際合作協議已有效運作。3.國際貿易政策與競爭政策間的衝突或不一致,已成為「卡特爾化」的一種明顯激因。反傾銷控訴總是以簽定契約方式來解決。事實上此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又創造出若干新卡特爾。因此,如何加強國際貿易和競爭政策間,更進一步的調和,是迫切需要的。

 

 



□市場與產業的整合-全球競爭政策之挑戰
演講人:沃夫(Dieter Wolf),德國聯邦卡特爾署前署長
摘譯者:吳麗玲

  對歐洲人而言,歐洲整合的進程是理所當然、耳熟能詳的一件事,「歐洲聯盟」的實現幾乎成為終將實現的事實。隨著柏林圍牆倒塌、兩德統一之後,歐洲緊接著已開始著手草擬一部統一的「憲法」,意圖藉此清除可能分裂歐洲的各種障礙。同時,在許多產業中,歐洲單一市場的目標已經落實,這也使得歐洲向東推進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事實上,不只在歐洲,經濟整合正在全球如火如荼地進行著,預料自二十世紀末期乃至二十一世紀都將是全球化的世紀。隨著全球經濟的整合,不但個人生活的質與量都產生極大的轉變,各國企業更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市場全球化意謂著競爭的全球性,未來企業不但須在各國的國內市場與同業競爭,更面臨來自全球各國企業的挑戰。企業傳統上使用的內部成長方式早已不及應付外在經濟環境的挑戰,因此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藉由購併、聯盟、共組合資企業等合作方式,尋求在全球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

  與此同時全球化使得越來越多與競爭法有關的案件帶有國際性的色彩,面對這一波全新的企業攻防戰,各國主管機關顯然出現有力不從心與捉襟見肘的窘態。全球化的結果首先面臨衝擊與影響的就是競爭法主管機關的主權與管轄問題,一國的競爭法是否有域外適用的效力以及應如何適用,顯然成為當前競爭法上的重要議題。主管機關對於國際性的限制競爭案件,又應該以何種態度對待才能反映當前經濟全球化的潮流,也不無疑問。以德國而言,雖然聯邦卡特爾署目前在處理涉及原料、電子、航太或造船幾種產業普遍存有全球市場的共識,然對於某些產品雖然行銷全世界,聯邦卡特爾署卻不認為此類產品市場即為全球市場。

  市場的認定攸關市場占有率的大小,在市場的認定方面,顯然競爭法主管機關與廠商的角度並不一致,主管機關對於過大的市場占有率總是抱持懷疑與憂慮的態度;反之,絕大多數的廠商都認為市場占有率越大越好。事實上,「市場」本身即呈現多面性:工業產業傾向全球化市場,因此在主管機關在這類產業的結合認定方面較為寬鬆,德國鋼鐵巨擘Krupp與Tyssen的結合無疑是一樁所謂的巨型合併案(mega-merger),聯邦卡特爾署在審理本件結合案時即以全球市場來計算其結合後的市場占有率,Daimler/Chrysler結合之企圖更是重在市場之開拓而非僅為增加其市場占有率。至於資本密集的高科技產品雖然也是行銷全世界,然而服務密集也是此類產品的特色,因此對於複雜的專門設備,我們不能逕行將此類產品市場認定為全球市場,因為考量經銷與服務網路後仍應將此類產品市場歸為國內市場。我們可以發現,服務或維修的必須性將會左右對於市場的認定。

  或許有許多人質疑經濟全球化後,對於可能涉及的限制競爭問題,主管機關到底還有多少涉入的空間?如前所述,全球化的確使市場與競爭的認定更為棘手,然而主管機關非但不會毫無著力之處,反而有更多的問題須要面對與克服。經濟全球化使關鍵技術由少數跨國企業所掌控之情形,除產生限制競爭之危險外,少數全球性企業所形成之共同支配市場力量亦不無問題。此外,面對目前如汽車產業或石油產業的結合風潮所形成之寡占市場結構,可預期的是,未來對於此類問題需深入之研究與分析,以便防止寡占市場結構之建立與強化。因此,傳統結合管制之審核標準乃有重行評估之必要。

  為解決全球化、國際化潮流之下之限制競爭問題,目前各國多傾向國際合作的方式,亦即,藉由雙邊或多邊合作協定之制定,達到國際競爭法案件之執法可能性。現階段多邊協定主要藉國際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sation)及OECD的對話方式,來處理因政府行為而對競爭以及貿易所造成的限制問題。目前,雖然各國對於貿易與競爭政策之關聯性、加強執法合作、致力調合競爭法及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協助等方面已形成共識,惟於國際競爭規範之處理方式、場所及時機等看法均甚為分歧。

  至於雙邊協定則是各國競爭法之執法合作,然而,雙邊協定僅對簽約之當事國產生拘束力。對於合作的事項,各國現階段多集中於共同打擊國際卡特爾,然而,在國際性大型結合案件方興未艾之情形下,對於大型結合案件管制的重要性亦同等重要。遺憾的是,不論是WTO各國對於競爭的論談或是去年美國與歐盟簽署的國際合作協議,均未就跨國結合的問題有任何著墨。事實上,市場結構一經結合破壞即無法回復原狀,雖然理論上可以使用所謂分割(divestiture)方法來處理限制競爭的結合案件,但是經驗顯示,分割所涉及問題的複雜度極高,執行起來更不具效力。

  最後,對於是否應該設置一國際性的機構,專事處理涉及國際性之限制競爭案件,個人則是持保留的態度,依個人過去的經驗顯示,凡涉及權力分配的計畫,通常會因為政治性因素的干擾使得落實的可能遙遙無期。誠如本文一開始所指出,二十一世紀仍將是全球化的世紀,主管機關如何因應與審視全球化所帶來的各項競爭議題,仍有待各國繼續合作與交流。

 

 



◎第一場:競爭政策與國家發展


□論文一:巴西反托拉斯之最新發展趨勢及未來展望
發表人:歐立維(Genser Oliveira),巴西經濟防衛委員會卸任主委
摘譯者:劉紹貞

  自1990年代巴西經濟自由化後,反托拉斯政策日顯重要,巴西經濟防衛委員會(Conselho Administrativo de Defesa Economica, CADE) 的角色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本篇文章主要就巴西反托拉斯法立法發展、經濟防衛委員會的角色扮演、經濟防衛委員會執法之最新趨勢及未來展望加以論述。

  自1930年起,巴西開始有反托拉斯規範,並於1962年成立反托拉斯主管機關巴西經濟防衛委員會。1937年至1988年間,巴西政府傾向於對「優勢經濟的保護」,政府對於代表性產業直接進行干預。1994年8884號法案通過後,重新賦予巴西經濟防衛委員會更多的權力,並成為獨立的執法機構。新法將結合行為納入規範,並對非法反托拉斯行為予以嚴罰。巴西經濟防衛委員會主要扮演三個角色,包括抑制性、預防性及教育性。所謂抑制性角色,主要對侵害經濟秩序之行為加以制止,相關規範明訂於8884號法案第20條及第21條。對於涉法案件,一般由司法部經濟法律室採取行政程序,調查完竣後,將相關涉案資料交由巴西經濟防衛委員會做最後裁定。倘涉法事業為政府管制之產業,如電信事業,則由國家電信局展開調查,並將該事業違法資料交由巴西經濟防衛委員會裁罰。所謂預防性角色,主要係指事業結合行為的規範。相關規範,明訂於8884號法案第54條。該委員會係採取事後審查制度。迄今,已審理400件類此案件。又該委員會核准之事業申請結合案件計有95%許可,5%駁回或有條件許可。所謂教育性角色,係指舉辦各項有關法律之演講、研討會,散發宣導小冊,並提供反托斯拉議題之諮詢服務。

  巴西經濟防衛委員會於1999年表示將全力打擊反競爭行為。尤其是對巴西鋼鐵產業價格卡特爾的處分,罰鍰金額高達巴西幣6千萬元。另Resolution #20 針對反競爭行為訂有相關處理原則。該原則提供巴西經濟防衛委員會在評估反競爭行為的處理標準。由於競爭觀念之傳播,促使與競爭有關之案件量增加,且定罪率也提高了。巴西經濟防衛委員會對於結合案件的處理,基本上跟隨世界潮流趨勢,採取非干預性態度。自8884號法案施行以來,該委員會逐漸傾向於針對少部分損害市場競爭的結合案件加以禁止。另為提高行政效率,減少書面文件數量及要求,該委員會採取事業結合簡化作業程序,俾減少結合案件處理時間,且對於外國文件應依官方語言翻譯之要求更具彈性。鑒於競爭觀念傳播的重要性,及反托拉斯人才的培養,巴西已將反托拉斯相關課程規劃編列於大學相關系所內,除此之外,該委員會於全國各地舉辦與競爭有關的研討會及會議,俾網羅人才。同時,透過諮詢的方式提供民眾指導方針。

  巴西經濟防衛委員會的經驗為開發中國家反托拉斯法體系的代表。為強化巴西競爭機制,未來努力的目標及作為有三:一為克服制度上所遭遇的困難,將相關訊息提交行政機關研究;二為加強與他國競爭機關的互動,並簽署合作協議;三為委員會內部工作分配的合理化及減少有關反競爭及結合行為規範的作業程序。

 

 



□論文二:全球化、競爭及貿易政策
發表人:簡立(Frederic Jenny),法國競爭審議委員會副主委
摘譯者:張心怡

  在全球化經濟下,貿易政策及競爭政策之關係,在過去幾年來受到相當多的討論,由於其將衍生政治、經濟、法律及體制等議題,使相關討論愈形複雜,本文指出貿易及競爭政策間關係的討論重點。

一、貿易自由化的目標及利益

  全球貿易自由化能增加商機,從而享受大規模生產經濟,促使資源於貿易往來國家間重分配,並將生產者之生產及配置效率利得轉移至消費者手中。然而,貿易自由化可能會產生一些調整成本,甚或引發政治上的難題,另要完全達到上述目標,仍可能受限於一國的資源稟賦、市場失靈、或遭受到資源重整過程中所帶來的痛苦及成本。另外,政府在經濟監督的角色也無可避免的被市場競爭機制所取代。

二、管制革新的目標及利益

  各國在政治、法律壓力下,往往採行某些部門管制措施,其主要的問題為受少數人操縱的管制可能危害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近幾年來人們漸體會到競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而開始檢討國內某些部門的管制措施。澳洲首先發難,其次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OECD),亞洲金融危機使大眾意識到管制的代價,亟須矯正,許多國家的競爭法主管機關在這方面均扮演主導角色。

三、競爭政策的目標及利益

  在貿易自由化後,國內市場的障礙仍將限制企業活動,執行競爭法的主要目的,即在使廠商在公平的環境中競爭,並經由競爭過程獲取經濟利益。惟各國限於實際需要,往往對於中小企業、夕陽工業及其他特定產業的某些行為給予排除適用。現今已有約80至100個國家實施或準備實施競爭法,為10年前的2倍,另各國間競爭政策的差異也在彼此調和中漸趨一致。

四、全球化的挑戰

  貿易及投資自由化、國際間競爭的發展、管制革新及新興技術性產業(如通訊)快速發展,在在趨使市場全球化。國界的模糊使政府經濟政策工具影響力縮減,此時如WTO、OECD等多邊組織的規範功能便彰顯其重要性。

五、全球化下,貿易政策、解除管制及競爭政策的互補性

  貿易政策撤除國與國間的貿易障礙,解除管制撤銷沒有必要的管制,競爭政策則可消除企業活動障礙,三者同具有互補性。為此,WTO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已就貿易與競爭政策之間的關係進行各項討論,其中,針對「反競爭行為將減損貿易自由化所帶來的利益」、及「貿易及競爭政策均是促使經濟市場運作更具效率」觀點,已在討論中達成一致的共識。

六、競爭政策與經濟發展

  在國家經濟發展初期,政府經常會施行產業政策來提升經濟成長,例如現今的東南亞及戰後的歐洲,但一旦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此種策略在促進較複雜或高科技的產業發展上,則顯笨手笨腳,而不再帶來高經濟成長率,歐洲1970年代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策略失敗即為明顯的實例。此時,政府便應讓市場回歸原先運作機制。至於許多人認為開發中國家實施競爭法將會有來自國外企業演一「木馬屠城記」,則屬多慮。事實證明,開發中國家實施競爭法為其國內企業對抗來自國外的不公平競爭的利器。

七、雙邊或區域性合作

  近來有不少跨國性反競爭之行為藉由雙邊合作解決,例如美國調查處分之多起國際卡特爾案件,但有人質疑雙邊合作與WTO最惠國待遇原則相違背,且雙邊合作之效果仍會受到一些主觀及自利心態的限制。

八、多邊協定

  鑒於雙邊合作之不足,多邊合作應為較好的合作型態,其中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及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模式,可作為建立競爭政策多邊合作架構之參考,惟在多邊架構下,各會員體義務的界定及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必須特別注意。

 

 



□論文三:公平交易法的立法與執行:回顧及展望
發表人及摘譯者:單驥、羅昌發,本會委員

  民國69年行政院指示經濟部草擬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經過六年研擬,復經立法院四年審查並三讀通過,公平法終於在民國81年2月4日完成立法,開始正式實施。在民國七十年代公平法立法的主要研議期間中,台灣的經濟正面臨急劇的轉變,當時,經濟「自由化」與「國際化」被視為主要的經濟政策,積極推動迄今。本研究發現,公平交易法的頒布施行實可視為經濟自由化與國際化政策下的重要措施,以共同致力於國家開放政策的達成,而公平法的實施,對台灣的經濟發展亦有十分正面的影響。

  本研究運用計量模型來測試公平法的實施如何對現行經濟造成正面影響。在實證模型中,我們以台灣總出口值、物價上漲率、總就業人數、外人來台投資金額及全年投入的研究經費作為研究重點。研究結果發現,公平法的執行,不論是透過科除罰鍰或直接命其停止不法行為之處分方式或是以倡導競爭政策推動解除管制等非處分方式為之,均對台灣出口競爭力的增強,工作機會的創造及研究開發,創新活動的促進等重要經濟指標有正面的影響;相對的,在物價與外人投資方面其影響並不明顯。

  上述執法所彰顯出的正面效果與公平會近八年來審慎地執法態度有密切的關係。此外,在執法過程中,有關執法知能的增進,並積極提高執法的可靠性、透明性及普及性等均直接與公平法的執行效能有關;在本論文中,我們也併同討論公平會如何以多管齊下的方式,在執法的政策上、公眾的宣導上、競爭政策的倡導上,進一步提升公平法的執法品質。

  最後,我們亦提出一些公平法執法上所必須面對的挑戰及尚待克服的問題供參。諸如:現行公平會無法篩選重要案件,而大小檢舉案件又不斷地成長,公平會應如何有效地執法又能兼顧雙方當事人意見表達(包括辯論)的機會?此外,現行公平會組織法規定所有委員的任期均為三年,並在同一時間任期屆滿,如此一來,若多數委員在同一時間離職,則勢將造成公平會在執法及經驗傳承上很大的干擾。因此為有利於日後公平法的順利執行,相關法律的修正實屬必要。


 

 

◎專題演講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08-12-07 23: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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