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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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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題報導

本會於本(89)年1月31日假本中心會議室,舉辦「第六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研討主題包括:(一)四C產業競爭規範之研究;(二)聯合行為與公平交易法;(三)不實廣告與刑法詐欺行為等三項主題,共計發表八篇論文,謹將各篇論文摘要分述如下:

◎電信產業競爭規範之研究
報告人:理律法律事務所劉教授紹樑
由於科技發展與民營化的思潮,電信產業於1980年代發生革命性的變化,自由化、國際化蔚然成為電信產業之新趨勢。而隨有線電視之蓬勃發展,電信產業與之開始產生整合的現象。網際網路、寬頻及各種新興科技及營運模式之興起與利用,更使電信產業在動態競爭方面,對電信主管機關、競爭法執行機關以及各層面之電信業者,面臨高度之挑戰。

國內為順應此一潮流,自90年代開始,亦對電信及有線電視產業逐步予以開放,最近,交通部電信總局更進一步開放固網業務。電信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公平法等法規對競爭之規範,已有競合之趨勢,甚至在政策上,未來有仿照美國FCC管制機關之模式,將電信總局及新聞局部分業務予以整編,於行政院成立國家資訊通信委員會之構想與趨勢。準此,未來如何加強對電信產業競爭行為之規範,以及電信、有線電視、資訊通信、電子商務等更高層次競爭政策與執法之規範,亟有必要。

本研究即針對電信產業之經濟特性、市場結構及發展趨勢深入剖析,並提出電信產業規範及管制之架構及國內電信產業之競爭議題。最後,對於電信及廣電媒體產業乃至其整合之現象,提出公平法上規範之具體建議與公平會執法之方向。

 


◎四C整合趨勢下有線電視產業競爭規範之研究
報告人:政治大學新聞系石教授世豪
台大電機學院電信工程學研究所蔡教授志宏
我國有線電視產業不斷演化蛻變,歷經「社區共同天線」、「第四台」與「播送系統」等不同發展階段,迄至「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通過,解除系統業者跨業經營電信的法定限制,「衛星廣播電視法」另就頻道業者設立規範,以及兩部法典內增設、調整其他細節規定,法律規範架構與產業結構現況之間的落差終究得以拉近。

在有線電視法制遞變轉型的同時,電信自由化政策伴隨公共電信體制的「經營與管理分離」,以及開放民間參與經營行動通訊業務、固定通訊業務、電路出租業務與各種加值服務,四C整合的嶄新市場結構正在逐漸成型。在有線電視產業漫長曲折的演變歷程,正逐漸融入四C整合的發展趨勢之際,被視為一般性市場競爭規範的公平交易法將如何適用於其上,不無疑義。本論文係自通訊科技、產業經濟及法律規範等不同面向,對於相關議題進行初探。

 


◎網際網路之發展及其競爭規範初探-技術與法律之分析
報告人:中研院社科所劉教授孔中
台大電機學院電信工程學研究所陳教授光禎
在傳統之電信產業市場上,我國雖居於相對弱勢,惟在資訊通信網際網路上,除英國外,我國係世界上少數有硬體製造能力的國家。不論在區域網路卡(LAN card)、數據機(modem)、集訊器(concentrator)、集線器(hub),乃至第三層交換機(layer-3 switch),我國均穩居世界第一、二名,由此可見,網際網路產業對我國經濟之貢獻與未來發展之重要性。如何確保網際網路的持續發展與釐清相關議題上之爭點,厥為現階段重要之產業及競爭政策。

本論文在結構上分六大部分論述網際網路與競爭法之相關問題,除前言外,依序論述網際網路之技術特色、網際網路之產業關係與經濟特色、實體網際網路之結構,以及網際網路之競爭規範。

論文中首先敘明網際網路不同於傳統之電信網路,其為一個分散的網路,技術上具有開放性、相容性與連接性之特質。數位科技突飛猛進之結果使通訊、媒體、資訊及文化娛樂產業之界限趨向模糊,且有走向整合匯流之勢,可以想見,產業發展、管理、競爭、經營型態等將因之發生革命性的變化,例如,公平法上有關市場之界定問題、拒絕競爭對手使用關鍵設備、搭售,拒絕相容與連接等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問題,均待重新思考與定位。

 


◎從競爭觀點來觀察電子商務產業環境
報告人: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詹律師婷怡
電子商務在各國政府積極推動之下,上網已成潮流,國內網際網路的用戶從85年6月到88年4月不到3年的時間,更是成長了7.4倍,在全球上網人口排名上占第8位。

電子商務趨勢與潮流使整個產業轉型,於此過程中,每個國家都面臨了經濟面、政策面的衝擊與調整,法律規範的妥適與否與需否調整等問題,成為管制者須予預先關注的焦點。美國白宮政府於1997提出的白皮書中即指出,從電子商務長期發展來看,最重要的是必須考慮到法規修改及技術解決方案的施行,在消費者及銷售者之間建立起一個安全的交易環境。

本論文除釐清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異同外、並將重點置於分析電子商務的經濟特質、電子商務整體的產業架構與環境特質,以瞭解電子商務產業可能的競爭環境及可能涉及與公平競爭規範相關的議題,提供管制者在規範時必須考量的重點。

 


◎合作研發與國家創新系統
報告人: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李教授仁芳
本論文以智價經濟時代國家競爭力之根源「技術創新」為出發點,認為台灣要打造成人文科技島,知識資本誠為技術立國的核心資源。惟台灣產業在規模上屬小型開放經濟,在組成上以中小企業為運作主體,因此在技術深化與知識資本之累積上,政府、社會與產學研各界應大力重視合作創新機制,並策略性地運用此資源延伸之槓桿(Stretch & Leverage)機制,以克服小型經濟體與中小企業體從事技術創新所面臨之規模不經濟問題。

其次,由於台灣產業界的高科技創新人才資源明顯稀薄(統計數據顯示,台灣博士級的科技研發人員,僅約10% 投入產業界),論文中對此提出「產學合作」/「產研合作」的創新機制,認為該制有助於密切支援,並可補強產業創新的能耐基磐,進而促進國家創新系統中,產學研部門間的知識流通(Knowledge Flow),藉知識流通激發產業技術創新的火花,以提昇國家競爭力。

論文中並進一步指出,產學研合作創新為當前「智價經濟體」時代,各先進國政府施政之優先項目,且「合作創新」施政涉及政府各部門之跨部會聯合運作。「合作研發」機制關係知識經濟時代國家競爭力的提昇,因此論文結語中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競爭前期(Pre-competitive)的產產、產研、產學合作創新行為,應給予較為寬鬆的對待。

 


◎桶裝瓦斯勞務配送中心與公平交易法相關分析
報告人:中興大學經濟系莊教授春發
液化石油氣(Liquid Petroleum Gas,LPG)為我國家庭能源的重要來源之一,長期以來均採行嚴格之管制措施。嗣後隨自由化、民營化政策的推行及公平法的施行,目前液化石油氣市場已由上游的生產或進口市場,到中游的經銷市場,乃至下游的瓦斯分銷市場,全面開放競爭。

液化石油氣雖已全面開放競爭,惟過去基於規模經濟、勞動工人的缺乏、社會安全等因素所實施的經銷措施,仍遺留許多限制競爭的問題。對於此類問題,公平法應如何因應,即為本論文的研究重點所在。因此,論文中除先說明液化石油氣的產業概況以及生產與特性,並進一步論及液化石油氣與天然氣在各地市場的分配概況,液化石油氣的配銷與通路,以及液化石油氣經銷的沿革。

對於過去退輔會液供處提出之「分銷商計劃配送實施方案」(由內容觀察,該方案形成典型的勾結組織與聯合壟斷之行為)所演變形成的各縣市「勞務配送中心」,論文中有專章說明。並基於此一分析,進一步探討配送中心的組成、運作與所涉及之公平法的結合行為與聯合行為之關係,以及市場界定的問題,最後則佐以德、美兩國相同行為的處理方式以為借鏡。


◎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與詐欺罪之界限
報告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王法官銘勇
按公平交易法第21條禁止事業在廣告上,就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此即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不實廣告。然就事業所為之不實廣告,因該廣告而受害之人,除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外,常另行採刑事訴訟程序,就事業之不實廣告行為提起詐欺之告訴或自訴。是以,事業就其不實廣告行為,即面對行政處分及刑事制裁雙重壓力。

然而,事業之不實廣告行為在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範之要件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要件,並不完全相同,事業所為符合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不實廣告之要件,是否即成立詐欺罪,在我國實務間見解並不一致。

本論文試從分析公平交易法規範不實廣告之要件及效果為始,進而討論詐欺罪之要件,並就近年來我國實務上就公平交易法之不實廣告及詐欺罪間關係之見解加以說明、分析,最後並分析討論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不實廣告及詐欺罪間之區別。

 


◎不實廣告保護法益之研究-「廣告詐欺罪」之省思
報告人: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陳教授櫻琴
本文以「不實廣告之保護法益」為切入點,分析法院判決及公平會處分案例,討論不實廣告所涉及之幾個議題:
 

  1. 其所保護法益為何?
     
  2. 違法之不實廣告,在經濟法及刑法上的評價有何不同?
     
  3. 何種類型之不實廣告構成刑法詐欺罪?
     
  4. 不實廣告侵害法益重大者,司法實務是否有必要進一步判斷詐欺罪刑責?
     

論文中首先指出,公平會收辦案件數中,以取締不實廣告之案例占大宗,造成行政資源嚴重浪費;但就消費者而言,廣告不實會影響其消費選擇,因此消費者對公權力取締之期待甚為殷切。公平法對違反第21條之不實廣告僅處以行政罰(第41條),並未如德國、日本採「入刑化」方式,規定刑罰制裁。惟在新興交易促銷手法層出不窮之際,不實廣告常造成社會大眾之重大損害,實有必要重新評價不實廣告之「違法類型」、「侵害法益」及適用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予以認定「廣告詐欺」行為。

對於不實廣告在實務上之發展,論文中亦觸及法院之見解,並以元普建設公司廣告案(88年上易字第1194號)為例,指出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元普廣告不實具有詐術性,從第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成立詐欺罪。此一觀點似可顯示,為因應新興詐欺犯罪手法,法院之審判實務上似有朝「廣告詐欺罪」發展之趨勢。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08-12-07 23: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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