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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息報導

◆各國競爭政策動態

◎美國線上與時代華納宣布合併
媒體、娛樂巨擘時代華納公司與全球最大的網際網路服務公司美國線上公司 (American On Line, AOL) 於本(89)年1月10日宣布,兩公司將以換股的方式合併,合併後的新集團將稱為美國線上時代華納公司(AOL Time Warner)。這項總值高達1500億美元的合併案是歷來最大的公司合併案,合併後將產生首家全球性的媒體與通信公司,預計將改變國際網際網路與通訊的風貌,帶動下一次國際網際網路革命。

時代華納公司旗下的公司行號包括時代雜誌、華納兄弟電影公司、華納音樂集團、有線電視新聞網(CNN)、HBO(家庭票房)有線電視電影頻道、時代華納有線電視、華納圖書公司及華納兄弟電視網;美國線上則擁有2000萬個網際網路用戶,此案凸顯媒體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布媒體內容,同時也透露出網路服務業者試圖購買服務與內容以爭取客戶。

這樁媒體巨擘與主要網路公司的合併,除會對傳播界和網路界造成重大的震盪外,更寓含更深一層的問題,值得深思。此一合併案難以歸類,不能逕以水平合併或垂直合併目之,異業合併之風顯然使傳統上對產業定義、市場界定等問題,面臨新的評價,且對於政府反托拉斯的執行,勢將形成莫大的挑戰。另外,本案另有發人深省之處:數位革命所帶來的網際網路變數,賦予人們無限的想像空間,傳統產業與網路產業的結合似乎無限可能。而在資訊快速流通、經濟環環相扣的態勢之下,究竟此類合併風潮會形成的「鉅靈」,獨占市場乃至影響消費者福利,或更加劇市場的競爭,而使市場的效率完全發揮,則有待觀察。

(企劃處黃慧嫺譯,取材節自Financial Times, Jan. 11, 2000, P. 1, 16 and 18)

 


◎製藥產業合併風潮
□葛蘭素威康與史克美占合併成為全球最大製藥廠
英國葛蘭素威康(Glaxo Wellcome)與史克美占(SmithKline Beecham)兩大藥廠於本(89)年1月17日宣布以換股方式合併,共組全球最大藥廠,此舉將在原本競爭激烈的全球製藥市場,投下另一變數。

葛蘭素威康是全球最大的呼吸道治療用藥及胃腸潰瘍用藥的製藥廠,而史克美占公司則是全球最大的疫苗及消費保健用品藥廠,生產多種知名的指示用藥如普拿疼、康得感冒膠囊。兩公司若合併成功,將成為全球最大之製藥業者,可望在抗感染藥品、中樞神經用藥、呼吸道治療用藥、營養及代謝補充劑四大領域位居領先地位,同時在疫苗和消費保健、非處分藥品領域中,並列領導地位。

目前,兩藥廠共擁有30種新藥及19種疫苗進入臨床發展,其中,13種新藥及10種疫苗已接近研發末期。而在合併之後,依雙方估計,合併完成後的第3年起,每年將可節省包括研發、行政、銷售、行銷以及製造等部門10億英鎊的成本。

(企劃處黃慧嫺譯,取材節自Financial Times, Jan. 17, 2000, P. 12)

□美國輝瑞藥廠收購美國華納蘭伯特藥廠
繼英國葛蘭素威康(Glaxo Wellcome)與史克美占(SmithKline Beecham)兩大藥廠於本(89)年1月17日宣布以換股方式合併後,美國輝瑞藥廠(Pfizer)亦隨之於2月7日宣布,將以840億美元收購美國華納蘭伯特藥廠(Warner Lambert),創造全球第二大製藥業者。

Pfizer與Warner Lambert合併乙案的計畫幾經波折,除Pfizer外,原先美國家用品公司(American Home Products,AHP)也有意與Warner Lambert合併,Pfizer除提高10%的併購價款外,並支付AHP約18億美元前所未有的高額毀約費,促使AHP放棄前此與Warner Lambert簽署的580億美元合併案,也為長達3個月,美國史上最大的敵意併購案劃下句點。

Pfizer競購Warner Lambert的行動似乎也昭示著,在美國、歐洲,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使用激進的策略,來達到購併的目的。例如,近期英國電信業者萬達風(Vodafone AirTouch, VA)併購德國電信業者曼內斯曼(Mannesmann),即為惡意購併成功之適例。

(企劃處黃慧嫺譯,取材節自Financial Times, Feb. 7, 2000, P. 1)

 


◎電信產業合併風潮
□英國萬達風併購德國曼內斯曼
英國電信業者萬達風(Vodafone AirTouch, VA)併購德國電信業者曼內斯曼(Mannesmann)的企圖,雖經德國政府的反對,惟在 Mannesmann股東的強大壓力下,終告完成。此一購併案金額逾1800億美元,超越1月間美國線上/時代華納的1550億美元的合併案,是全球電信史上迄今最大的合併案,同時也創造出全球最大的行動電話業者與全球第一家泛歐無線通訊業者。

這樁被德國政府以及Mannesmann 執行業務董事視為惡意購併的合併案,打破德國向來排他性極強的企業生態,預料在今日企業競爭全球化的時代,德國企業界將遭逢來自英美資本主義越來越強的入侵。而另一方面,此一購併案對歐美間的無線通訊服務亦將產生影響,由於歐洲的無線通訊服務原即超越美國,VA與 Mannesmann又各為英、德兩國最大與第二大無線通訊業者,雙方的結合意謂著歐美之間無線電訊服務方面的差距勢將更為擴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VA購併Mannesmann不但因此取得無線電話的優勢,遠超過排名第二的日本行動電話業者NTT DoCoMo,更可藉此切入固網與網際網路業務,透過與其他網路公司的合作協議,VA將可從目前單一的無線通訊業者提升為整合的電信服務企業,此一發展勢將再度牽動全球電信業的整合風潮。

(企劃處黃慧嫺譯,取材節自Financial Times, Feb. 4, 2000, P. 1;Feb. 5 and 6, 2000, P. 1)

□香港盈動收購香港電訊
香港電訊收購乙案履經波折,經過激烈競爭與政經勢力的較勁,盈科數碼動力公司(盈動)最後擊敗新加坡電信,以300多億美元取得香港電訊公司的控制權。合併後的公司將命名為Pacific Century Cyber Works--Hong Kong Telecom (PCCW--HKT),為香港市值第三大公司,僅次於中國電信與匯豐銀行。

目前,盈動提出的合併建議仍待香港電訊董事會的同意,由於一方面董事會大多數的成員已表明支持盈動的併購行動,另一方面,香港特區與新加坡政府均未實施競爭法,預料該合併案可望於短期內完成。

(企劃處黃慧嫺譯,取材節自聯合報,民國89年3月1日第1版報導)

 


◎英國大英亞美和公司與美國大西洋富田石油公司合併案遭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否決
全球油品市場的合併風潮自英國石油公司BP P.L.C. 於1998年8月間宣布購併美國Amoco Corp.,石油市場上即呈現BP/Amoco、Exxon Corp.與Royal Dutch/Shell Group三大石油企業鼎立之勢。面對激烈的競爭環境,各大石油公司莫不亟思重整或藉由合併方式以拓展版圖。然而,油品由於性質特殊,非但為戰略物資,亦為極其重要的民生物資,因而,在處理油品市場合併案件的態度上,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向來極為審慎。FTC繼對Exxon/Mobil合併案,認定將傷害美國煉油及行銷市場的競爭,並與之達成和解後,近期也對英國大英亞美和公司(BP Amoco)與美國大西洋富田石油公司(Atlantic Richfield Company,ARCO)合併一案,認為將破壞市場競爭並導致價格波動,因而準備將該案提交法院,申請禁止兩公司的合併行為。

BP Amoco倘與ARCO合併,將創造全球第三大、美國第一大的石油生產與煉製公司。本案會引起FTC有關限制競爭方面的疑慮,主要來自下列三點:

"FTC認為BP Amoco與ARCO是阿拉斯加北灣原油(Alaska North Slope,ANS)的兩大主要生產者,同時也是美國加州與華盛頓州煉油廠最重要的供應商,由於兩州均非常依賴ANS的原油,因而,兩公司合併將使美國西岸ANS的原油煉製與銷售競爭環境遭到破壞。

(FTC也質疑BP Amoco運用市場力量,視煉油場對ANS原油的依賴程度給予差別待遇。此外,FTC亦認為BP Amoco藉由出口原油到遠東地區國家,以限制美國西岸的原油供應量,使得美國西岸的油價居高不下。

〈FTC競爭局(Bureau of Competition)局長派克(Richard G. Parker)並指出,這項併購案將促使英國石油操縱原油期貨交易,以及波及全美原油價格。

FTC最後以三比二票,表決通過要求法院封殺BP Amoco與ARCO價值300億美元的合併案。

(企劃處黃慧嫺譯,取材節自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2000年2月2日新聞稿,http://www.ftc.gov/opa/2000/02/bpamocopr.htm;Financial Times Jan. 14, 2000, P. 1 and 14)

 


◎印尼公布第5/1999號法律,開始實施競爭法
印尼政府於去(1999)年5月5日公布第5/1999號法律(有關獨占行為及不公平商業競爭法規,Law Number 5/1999 on the Prohibition of Monopolistic Practices and Business Competi-tion),宣示促進市場競爭,維護企業公平交易環境的決心。

該法禁止限制競爭的契約及活動,並約制獨占之市場力量。為發揮執法工作之成效,該法第30條並規定「企業競爭監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Business Competition Supervision)之設置,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公正公開、超出黨派,不受任何干涉。對於違反本法之企業行為,委員會有權施以行政制裁,刑事處罰則交由法院審決。

該法自本(2000)年3月開始實施,鑑於該法的實施可能對產業界造成鉅大的衝擊,因此,未來將給予業界6個月的調適期間。目前,印尼工貿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正在積極對一般投資大眾、產業團體、消費者展開宣導的工作,以求落實公平競爭的理念。

(企劃處黃慧嫺譯,取材節自WuW, 7u.8, P. 704-707,有關印尼競爭法之相關資料可參見http://www.apeccp.org.tw/doc/Indonesia.html)

 


◆本會處理重要案例

◎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案
本會於去(88)年12 月29日第425次委員會議,審理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於報紙刊登「女人的理想男人不知道蚣」廣告,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案。

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菲夢絲)前於報紙上刊登「女人的理想男人不知道蚣」乙則廣告,由廣告之整體內容觀之,易使交易相對人認為,廣告中所述之1萬8千元「HC自然式導引課程」等五項「窈窕假期」課程,可以達到「提高肌肉機能」及「促進體脂肪的燃燒」等功效。

惟經本會查證,「提高肌肉機能」及「促進體脂肪的燃燒」與「窈窕假期」優惠課程並無關連。且依行政院衛生署提供之專業鑑定意見,菲夢絲所提供之「提高肌肉機能」與「促進體脂肪的燃燒」課程及其科學理論依據,並沒有系統敘述,無法看出利用此機器之功效,亦無臨床上報告依據,而課程之按摩及水療方式,對「提高肌肉機能」及「促進體脂肪的燃燒」功效不大,最有效之方法應係從事規律且適當運動。足見菲夢絲公司系爭廣告,易使交易相對人認為1萬8千元「窈窕假期」課程可以達到「提高肌肉機能」及「促進體脂肪的燃燒」等功效,顯屬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本會經考量菲夢絲公司之違法行為動機、持續期間、危害程度、違法情節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該引人錯誤之表示,並處以新臺幣50萬元罰鍰。

 


◎立明光學有限公司及視光有限公司銷售隱形眼鏡清潔液被檢舉限制轉售價格案
按立明光學公司前即因銷售「金雙氧」隱形眼鏡清潔液,限制零售商之轉售價格,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經本會於85年10月9日以(85)公處字第159號處分書,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立明公司雖表面上依據本會處分書命令,取消協議書,出貨單不再蓋有建議售價等,惟實際上該公司仍繼續實施維持轉售價格,案經民眾再次向本會檢舉。

本會經調查12家零售業者之進、銷貨價格發現,12家業者中,進貨價格除1家稱進價210元,售價230元外,其餘11家均稱進價220元(未稅),售價為250元,即進價及售價極為一致。另外,有9家稱被立明公司要求或建議售價250元;4家稱受立明公司告知,如未依250元出售將被斷貨;2家稱如未削價競爭,立明公司會提高供貨量作為獎勵;另有2家曾因低於250元售價而遭斷貨。

按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其立法意旨在於,上游廠商施行「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無形中將剝奪下游廠商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產生限制配銷階段廠商競爭之效果,對於市場競爭將有不利之影響,故為法所不許。立明公司銷售「金雙氧」隱形眼鏡清潔液,係就其提供之商品設定最低轉售價格不得低於250元,並以溝通、斷貨、回饋紅利、提高供貨及流水號,掌控調貨等配合措施之限制交易行為,已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

此外,立明公司行銷方式除一般經銷外,另有所謂「代銷」者,惟經本會就其實質內容審核後發現,其並非純屬代銷契約,而該等目的亦均在於維持250元最低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之規定。另本案依據本會88年6、7月間對零售商進行調查後,發現88年2月5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後,立明公司之行為仍持續中,本會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論處新台幣1百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立即停止前述之違法行為。

 


◎本會關於台灣帝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之行政處分遭行政院再訴願決定撤銷,另為適法處分案
台灣帝納股份有限公司(帝納公司)所銷售之「加鹽沙士」,前因其商品之容器外觀與設色圖樣涉嫌抄襲黑松公司所產銷之「黑松沙士」,經本會以(86)公處字第183號處分書予以處分。帝納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再訴願。案經行政院87訴字第43605號再訴願決定: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由本會另為適法之處分。

行政院再訴願決定內容所質疑者有二:(一)商品容器、外觀何以非屬商品之表徵?(二)本會原處分既認帝納公司商品之配色、包裝不致與黑松公司之商品混浠,復又認帝納公司有抄襲黑松公司商品之容器、外觀、設色、圖樣,其行為究該當公平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或屬違反公平法第24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有必要加以釐清。

按黑松公司生產之沙士容器外觀-黑松HEY-SONG及金、白色帶圖兩式係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之商標,目前仍在專用期間內。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經核准之註冊商標,必須具備識別力或次要意義之一者,始足當之。惟我國商標法至目前為止,僅承認二度空間之平面商標,尚未承認三度空間之立體商標,是以黑松公司之商品外觀整體,並非現行法上所稱之商標。然而,黑松沙士之商品容器外觀上所刊印之文字圖樣,既經中標局核發商標專用權,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該圖樣本身必已具備識別力或次要意義,故就該商品容器外觀整體觀察,應足以構成公平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表徵。再者,考量黑松公司就其「黑松沙士」商品外觀之行銷努力,系爭商品歷經市場長期銷售、擁有高度市場占有率(83年至86年3、4月間,其於沙士市場之市場占有率,平均高達9成以上),並於電視、報紙、雜誌等媒體強力為廣告宣傳,故其整體外觀應早已為國內消費大眾所共知。

復以帝納公司所產銷之「斑馬先生加鹽沙士」與黑松公司之「黑松沙士」商品外觀相較,二者差異僅在加鹽沙士之弧形條紋為扭曲且呈多處交叉狀,黑松沙士則否,除此之外,依一般消費者之普通注意,兩者圖樣並無明顯不同之處,足見加鹽沙士之商品外觀,已致使消費者將帝納公司之「斑馬先生加鹽沙士」與黑松公司之「黑松沙士」商品混浠。

綜上,衡諸黑松沙士商品外觀之著名程度、行銷努力、加鹽沙士與之相似之程度,以及加鹽沙士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兩者為同一商品來源之系列產品等因素,本會爰於89年1月19日本會第428次委員會議決議,帝納公司86年間於其所販售之加鹽沙士商品上,使用相關大眾所共知之「黑松沙士」商品外觀,圖樣及設色,致與該商品產生混浠,已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沅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案
沅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沅鑫公司)係自87年9月起開始施行所謂「尊貴風馳」的傳銷制度,以賓士等高級車為號召,宣稱傳銷汽車。參加人於加入時給付近2萬元,以取得所謂「預約車」或「預約購車權」,並依組織人數、排列情形計算「購車積分」,再以此換取「 購車訂金」以支付車款。由於「購車積分」的計算,性質上與其他傳銷制度的佣金、獎金計算方法相似,故該公司所謂購車,充其量只是將參加人因發展組織所得的佣金或獎金,要求必須購車,難以認為是公平法第23條規定所稱的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的行為。

其次,依本會調查發現,在傳銷過程中,參加人推廣「預約車」或「預約購車權」,僅需介紹他人加入,透過說明獎金制度,即可吸引下線加入,並無須就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付出一定努力。調查中更發現,沅鑫公司在開始以上述方式從事傳銷不久後,即有所謂 「預借訂金」方式,允許參加人不購車而仍可領取「購車訂金」,完全背離傳銷應著重於商品或勞務推廣或銷售的本質。

準此,參加人經由上述運作方式而領取的各項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性質上應純屬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的合理市價;由於此部分占總參加人經濟利益收入的比例,已高達83%左右,構成參加人主要收入來源,本會爰於89年1月26日第429次委員會議,認定沅鑫公司經營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違反公平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百萬元罰鍰,因違法情節重大,並勒令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歇業。

此外,沅鑫公司實施所謂「預借訂金」,允許參加人不購車而仍可領取「購車訂金」,此部分營運制度未於實施前向主管機關報備,違反行為時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故一併予以處分。由於該公司經認定違反公平法第23條規定,涉及同法第35條第2項及第38條刑事責任,本會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行為人最高將被求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台灣電力公司被檢舉購置吊臂工程車投標資格限制不當案
本會於89年2月16日第432次委員會議,審理台電公司於87年4月及11月間辦理吊臂工程車之採購事宜(共計購置吊臂工程車80台,所購金額為2億元),涉嫌圍標違反公平交易法案。由於涉案時間在88年5月27日政府採購法施行之前,故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案經本會調查發現,參與投標之營亨、豪誠、喜福、勁齊、和泰及順益等6家公司中,福泉汽車打造廠為營亨公司之長期合作廠商,唯於87年4月開標之8700017號標案之得標情形,卻於開標前即標示於福泉汽車打造廠之進度指示牌上,且營亨公司於開標前即事先進口其中之26台吊臂,該案係由營亨公司主導,由和泰及順益公司掌控卡車底盤之售後服務證明及底盤功能測試報告,拒絕提供予未參與圍標之事業,藉以平分銷售車輛底盤利益,另6台吊臂則分配由喜福公司得標,營亨公司並提供以往代理之吊臂型錄,供勁齊公司與豪誠公司陪標之用。此6家廠商係以相互意思聯絡之方式,事先共同分配台電吊臂車標案之得標廠商、得標數量及金額,明顯可見。本會爰認定,營亨、豪誠、喜福、勁齊、和泰及順益等6家公司圍標台電8700017號吊臂車標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並依行為時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聯合行為。

此外,就台電公司於參標資格中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須併附售後服務證明及卡車底盤功能測試報告」之部分,已造成未能取得售後服務證明及卡車底盤功能測試報告之廠商不能參與競標,更使握有售後服務證明及卡車底盤功能測試報告之車商與部分吊臂業者,得以就參標、得標廠商為限制及分配,已減損市場自由競爭之機能,而構成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之規定,本會爰依行為時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大群愛家廣場被檢舉搭售米酒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本案緣於民眾檢舉,略以,渠於89年1月6日至大群愛家廣場(即貴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檢舉人)購買日用品時,發現賣場公布「米酒特訊」傳單,內容略以:「由於公賣局配銷本店米酒數量有限,情非得已,實施米酒配售……。」檢舉人買了400多元,店員問是否購滿500元即可配售兩瓶米酒,伊認已索取購酒憑證,故未增額消費。詎料,檢舉人於被檢舉人營業處消費,檢附賣場傳單及被檢舉人所提供之「提貨卡」影本,請求購買米酒時,被檢舉人表示不能搭售,因此並未實施前述傳單內容所記載之事項。

米酒之供銷問題肇始於88年3月間菸酒稅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由於該草案將米酒稅率配合中美諮商結果,採逐年調升,未來並將比照「蒸餾酒」稅率課徵,適用較高稅率、增加稅負,導致廠商及消費者預期米酒價格將上漲,因而產生惜售、積存、搶購現象,造成市場上米酒嚴重缺貨更勝以往。目前,市面上米酒供銷失調問題,在公賣局採行各項因應措施下,市場需求仍屬殷切。由於菸酒之供銷目前仍採行專賣制度(臺灣省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29條),因此,依法經核定許可之菸酒零售商,在現行專賣制度下,應肩負配銷流通、充分供應米酒之責。菸酒零售商於銷售米酒時,倘不當搭售其他商品,則為強迫交易相對人接受與交易標的無關之要求,符合「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要件,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本案被檢舉人為菸酒零售商,雖稱渠因公賣局米酒限量配售之政策,為求公平銷售、降低與顧客發生爭執,而採行搭售之權宜措施。惟在現行米酒市場需求殷切,且菸酒零售商享有配銷米酒之優勢地位下,其所採行之交易條款,為妨礙交易相對人之自由決定交易,顯具商業倫理之非難性,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本會爰於89年2月16日第432次委員會議決議,大群愛家廣場銷售米酒時,不當搭售其他商品,妨礙效能競爭,具商業倫理之非難性,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該零售商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另鑑於全省各地亦有部分零售商有類似情形,故本會將建請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對零售商多加宣導,避免違法。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08-12-07 23: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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