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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息報導

◆千禧年各國人事新風貌

邁入21世紀,世界諸多競爭法主管機關之首長或因任期屆滿,或因另有高就,而選任新首長。瑞典競爭局新任局長Ann-Christin Nykvists女士於1999年8月16日走馬上任。Nykvists出任競爭局局長前,擔任瑞典文化部次長。法國競爭審議委員會亦於去年年底前任命Marie-Dominique Hagelsteen 女士出任主任委員。紐西蘭商業委員會新任主任委員為John Belgrave 先生。而美國懸缺已久之委員一職,則於去年11月間完成任命程序,由Tomas B. Leary 先生宣誓就職,擔任聯邦交易委員會之第五位委員。Leary 先生出任委員一職前為華盛頓特區之執業律師,專長於反托拉斯及貿易管制之訴訟案件。德國卡特爾署署長Diet Wolf 先生則於1999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改由Ulf Boge博士於千禧年1月1日正式上任署長新職。

(企劃處吳麗玲)

 



◆各國競爭政策動態


◎澳洲競爭暨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定價格掠奪與新稅制處理準則
澳洲國會於1999年6月立法通過新稅制,新稅制除消減個人所得稅外,並擴大商品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 Tax,簡稱GST)之稅基,以取代原先複雜之間接稅制。這項新制之實施緩衝期間為1999年7 月9日至2000年6月30日。

為使消費者能從此次減稅行動中充分受益,澳洲政府乃於該緩衝期間內,成立價格監控機制,以抑制價格上漲及避免價格剝削,而實際負責市場價格監控之任務則由澳洲競爭暨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擔任。該委員會除被授權對有違法之虞的企業簽發警示,並採取法律行動外,亦已訂定價格掠奪與新稅制處理準則,以使企業各界有所遵循。該項準則簡言之即「企業不得因新稅制而增加商品及服務之價格」。其重點為:

 

  1. 委員會將專注於間接稅所造成之價格改變,而非價格水準;
     
  2. 價格應立即下降,以反應間接稅之改變;
     
  3. 任何因新稅制而造成價格之上漲,皆須先行吸收間接稅之改變;
     
  4. 價格應只單純反應實際成本,而非預期之成本上漲;
     
  5. 企業不得利用新稅制實施之改變,而趁機增加利潤;
     
  6. 不得有任何漲價,附加於新稅制之價格內。
     

對於違法者,該委員會可簽發警示,送交聯邦法院,最高得對公司處以1千萬元之罰金,對個人則最高得處以50萬元之罰金。

(企劃處吳麗玲,取材節譯自澳洲ACCC新聞稿http://www.accc.gov.au/gst/gs-gst.htm)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與美國Exxon 和Mobil石油公司就違反反托拉斯法案達成和解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於1999年11月30日公告,該委員會已就美國Exxon 和Mobil石油公司違反反托拉斯法乙案達成和解。本和解案是聯邦交易委員會史上要求零售業資產處分的最大宗案件。和解要件包括必須出售Exxon及Mobil在東北部、中大西洋各州、加州、德州及關島等地2431個加油站,Exxon在加州的煉油廠、油管及相關資產亦皆須予以出售。本和解範圍包括廣泛的事業重整及防止其他重要競爭資產間的合併,其目的在容許更多的競爭者進入市場並降低市場占有率。

Exxon和Mobil公司是美國兩家最大之煉油及汽油銷售公司,彼此在美國境內之產品及地理市場中互為競爭者,FTC認為Exxon購併Mobil公司後將明顯傷害美國煉油及行銷市場競爭,且Exxon 和Mobil公司得藉此購併而得以提高汽油價格。委員會認為該合併案主要影響所及係減低中度集中市場之競爭,包括加州之煉油,美國東北部、中大西洋地區、及德州地區的汽油銷售。和解內容重點如下:

 

  1. 對東北部及中大西洋地區的汽油銷售
    該合併案很明顯地會降低中度集中市場之競爭,使得主要石油公司得就鄰近的不同地區設定價格區間,新的加油站將很難設立或引進新品牌的汽油,委員會認為如果其事業不重整,則該公司合併將導致汽油價格明顯上漲。所以和解條件要求Exxon出售其在紐約州、康乃迪克州、羅德島、麻州、佛蒙特州、新罕布夏州、緬因州內所有自營、加盟、承包等之加油站及Mobil 在紐澤西州、賓州、德拉威瓦州、馬里蘭州、維吉尼亞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內之所有自營、加盟、開放及承包等1740個加油站或開放競爭。Exxon和Mobil必須和接收Exxon或Mobil加油站之新廠商簽訂協定,同意這些新廠商在未來10年內,繼續使用Exxon和Mobil品牌產品,並且以Exxon和Mobil之名繼續經營加油站

     

  2. 加州航空資源局(CARB)之用油
    CARB 95%之汽油是由7家場商所提煉和提供,委員會認為Exxon和Mobil合併後將明顯提高CARB之汽油成本。FTC認為Exxon應該轉讓其在加州之煉油廠,並且退出加州之市場銷售,Exxon在12年不得以Exxon 之名在加州境內銷售汽油,而Exxon應使繼受其煉油廠及銷售站之獨家廠商在加州建立品牌地位。

     

  3. 德州都會地區之汽油銷售
    委員會要求Mobil公司應出售或重組其在德州境內之加油站,同時Mobil公司應將Mobil在TETCO公司之合夥權出售給TETCO公司或FTC所同意之繼受廠商。

     

  4. 美國和加拿大境內之煤油原油
    委員會認為Exxon和Mobil公司合併後將控制北美地區35%以上之煤油原油,是美國和加拿大境內最大的煤油製造商,和解內容中要求Exxon和Mobil合併後之公司讓渡出對Base oil的控制量,其讓渡量應等於原Mobil所控制或所提煉之數量。本條款主要是在確保Base oil之生產和銷售現狀。

     

本案繼受資產者必需先取得FTC的同意,並且必須在9個月內完成。如果合併後之公司無法在規定期間內將資產重組及出讓,則FTC將可指定信託,協商列出重要且應出讓之資產項目。委員會最後以4-0-1通過本和解案,Swindle委員並就此案部分內容提出不同意見書。本案和解內容摘要將於近期內刊登於聯邦公報,並且依法於60天內(即公元2000年1月31日前)接受各界公開評論,而委員會亦將參酌各界評論後作成最後決定。

(企劃處吳麗玲,取材節譯自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新聞稿 http://www.ftc.gov.tw/opa/1999/9911/exxonmobil.htm )

 



◎OECD提出「有關電子商務之消費者保護國際指導原則」建議
OECD於本年12月9日通過一項保護消費者網上商務活動的建議指導原則,另OECD的29個會員國並將建立跨政府機構的論壇,以共同打擊網路欺罔,促進經濟成長、貿易及發展。

網上交易雖然商機極大,但除非消費者可深信透過此一管道進行交易的安全無虞,否則網上商務的發展空間仍然有限。因此,如何破除消費大眾對網路交易安全性的疑慮,即為本指導原則之核心所在。基本上,本指導原則涵蓋美國消費者保護法的許多原則,依該指導原則內容所示,網上商店應提供予消費者的保護不得低於網下商店。其他重要內容諸如:

 

  • 有關公平交易、廣告及行銷手法之規範;
     
  • 提供充分的資訊以使消費大眾可藉以選擇,包括網上商業活動、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交易條件的揭露;
     
  • 清楚明確的交易確認;
     
  • 確保付款機制之安全;
     
  • 及時且有效的爭端解決及改正程序;
     
  • 隱私權的保護;
     
  • 對消費者及企業的宣導教育;
     
  • 各國政府間的合作。
     

本指導原則雖不具法律拘束力,惟可作為各國政府擬定與執行有關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之藍圖。此外,對一般業者而言,該指導原則提供業界自律的準繩與範例,而消費者也可藉此認識,何謂公平之網上交易行為。

(企劃處黃慧嫺譯,取材節自 http://www.ftc.gov.tw/opa/1999/9912/oecd2.htm。
OECD「有關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國際指導原則」可自 http://www.ftc.gov.tw/opa/1999/9912/oecdguide.htm 下載)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公布微軟反托拉斯案之事實認定書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Thomas Penfield Jackson在去(1999)年11月5日晚間,發表長達207頁的事實認定書(Finding of Fact)並在結論中認定,微軟公司(Microsoft Co.)確有濫用獨占地位、阻礙產品創新及損害消費者權益之事實。此舉使微軟遭逢該公司創建25年以來最大的危機,因為任何人只要覺得受到微軟的侵害,都可直接引用此認定書主張權益受損。

在這項事實認定的初判中,Jackson法官舉出三大論點來證明「微軟享有獨占力」的事實:

(一) 微軟在配備Intel的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市場占有率相當龐大而穩定,過去幾十年,微軟平均每年的占有率均達90%以上,最近幾年更達95%以上,而資料顯示未來的占有率更會持續爬升;
(二) 微軟因享有優勢的市場地位,使其得因市場進入的高度障礙而受到保障, 90年代中、晚期微軟的主要競爭對手IBM及Apple的經驗可茲證明;
(三) 大多由於受到進入障礙保障的緣故,微軟的客戶對於視窗缺乏其他有利的選擇。

Jackson法官並進一步分析:依常理,在競爭的市場上,每個公司的定價策略會受市場上其他競爭對手的影響,惟微軟在銷售視窗98之際,市場上並無其他提供配備Intel的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廠商可與之為價格的競爭,此為微軟具有市場獨占力量的證明之一。此外,微軟不旦限制其交易相對人的交易行為,並以利誘的方法引導下游業者施行聯合行為,凡此,在在證明了微軟濫用獨占力量的事實。

微軟反托拉斯一案最早係由聯邦貿易委員會於1990展開調查,而到1993年8月,則由司法部接手。其間,較為重大的發展要算1996年網景(Netscape)控告微軟使用不公平與反競爭的手段,促銷其研發的網路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 (IE)。因此在97年,本案審理法官Thomas Penfield Jackson首先發布禁止微軟銷路視窗95時,須一併使用IE瀏覽器的假處分令。到了99年5月,任職於電腦製造商IBM的Garry Norris亦做出對微軟不利的指控。同年6 月底,本案偵查結束,案件進入最後的法院審理程序,至此,旋盪約10年的調查中終告確定。

目前,美國司法部以及19個州的檢察總長正與微軟在芝加哥進行會談,商討庭外和解的可能性。而如果談判破裂,一般預料,美國司法部重則更可能沿襲拆散標準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及AT&A的模式,要求微軟解散重組;輕則也會要求微軟變更經營的手段,以消除大眾對其反競爭行為的疑慮。


(企劃處黃慧嫺,取材節譯自The Boston Globe, Nov. 6, 1999, C1 and C8;Jackson法官之事實認定書全文可自
http://www.naag.org/ms-findings.html下載;摘要可參見The Boston Globe, Nov. 6, 1999, C8)

 



◆本會新修訂案件處理原則

本會於本(88)年12月1日第421次委員會議,通過修訂「不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營造業聯合承攬通用基準」、「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審查原則」、「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多層次傳銷案件調查作業處理原則」、「有線廣播電視頻道節目供應業者聯賣頻道節目案件審理原則」。


◆本會處理重要案例


◎921震災後中均實業有限公司土牛加油站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本會於本年11月3日第417次委員會議,審理921震災期間,中均實業有公司於台中縣石岡鄉經營之土牛加油站,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

台中縣土牛加油站附近之區域市場內,原計有10家加油站,在921震災後,除土牛加油站採加油分工之方式(亦即,一人搖動手動搖桿、一人手握加油槍,加油量之計算則員工負責),於9月21、22日以手搖方式為消費者加油外,僅詒新與東錡兩加油站在部分時段營業,而與土牛加油站有競爭可能性。消費者因受限於區域交通受阻、救災需求、及加油站倒塌,唯恐供給受阻所引發之需求等因素,雖然需排隊2至3小時,仍守候於土牛加油站加油,顯見該站對該區域之油品供應已具舉足輕重地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依本會調查發現,土牛加油站以手搖方式為消費者加油時之加油量,雖受限於機械設備,但顯然未充分告知消費者加油量計算方式及實際加油量,涉有利用停電及消費者急迫需求情勢,藉機調高及統一單價,將成本與售價均有價差之92、95及高級汽油統一價格、全面提高單價至每公升20元,而消費者於交易過程中,亦未能得知其單價等重要交易資訊,其行為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即女人話題)涉嫌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本會於88年11月3日第417次委員會議,審理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即女人話題)於報紙上刊登「成長帶人圓滿的喜悅與永遠的幸福」廣告,就其服務之內容,涉嫌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

按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係於報紙上刊登「成長帶人圓滿的喜悅與永遠的幸福」廣告,以醒目之真人實證廣告方式,配合文字,說明女人話題提供規劃之豐胸課程及美胸技術,可達罩杯升級之豐胸效果。惟依據衛生署提供之專業鑑定意見認為,該廣告中五位見證人所使用之課程及相關產品,除不曾在醫學文獻發表過,亦未經臨床實證證明,缺乏科學理論依據,故尚不足以證明見證人在接受該公司服務後可達豐胸之效果。另關於被檢舉人提供之科學理論依據資料部分,依據衛生署提供之專業鑑定意見亦認為,所提供之書籍非屬科學書籍,欠缺嚴謹之寫作過程及引用參考科學書籍之依據,顯無法作為科學理論之依據。

綜上,本會認定被檢舉人於系爭廣告中以真人實證方式,凸顯渠規劃之豐胸課程及美胸技術可達罩杯升級之豐胸效果,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經考量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動機、持續期間、危害程度、違法情節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處以新臺幣250萬元,並命其刊登更正廣告,以貫徹改正之效果。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壟斷超商代收民營電信資費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
本會於本(88)年11月10日第418次委員會議,審理統一超商與民營電信業者簽訂排他性契約,於超商業獨家代收民營電信資費帳單行為,是否違反公平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案。

本案緣於統一超商繼87年6月1日起,代收中華電信資費帳單後,於今(88)年3月1日起,更擴大與台灣大哥大等十家民營電信業者簽訂排他性代收契約,限制該等民營電信業者不得再與其他超商(便利商店)業者合作,被檢舉涉嫌壟斷便利商店代收民營電信資費帳單業務,涉有違反公平法規定情事。

本案對經檢舉人及統一超商就對方主張之事由,多次交叉答辯,並以書面及召開公聽會方式,徵詢繫案關係人民營電信業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協會,以及專家學者意見後,綜合考量統一超商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系爭代收勞務之特性,以及系爭行為對統一超商、其他超商、民營電信業者及消費者等所造成之正、負面效果與相關市場競爭之影響等,並參酌日本、美國、歐盟等競爭機關之執法原則,爰決議統一超商與民營電信業者簽訂為期一年之獨家代收電信資費帳單契約行為,現階段尚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惟鑑於統一超商與民營電信業者簽訂之排他性代收契約,倘持續依排他性交易安排之契約內容續約,則系爭行為將有可能產生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效果之虞,本會爰決議予以個案警示。

 



◎臺灣銀行總行請釋「公益彩券」每張彩券擬採一固定價格銷售之方式,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本會於本(88)年11月10日第418次委員會議,就臺灣銀行請釋其於「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規定,公益彩券須採一固定價格委託銷售機構及經銷商銷售,受委託銷售機構及經銷商應依彩券券面金額銷售,不得溢價或折價,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進行討論。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之規定,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之用;又同法第8條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故衡諸公益彩券之立法意旨,公益彩券之發行係政府為增進社會福利,而藉由公益彩券來籌措財源,且同時保障社會上弱勢團體之工作權,有濃厚之社會福利色彩。而為使公益彩券能順利發行、銷售以籌措社會福利財源,財政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訂有「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臺灣銀行則依該辦法訂有「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並於報請財政部備查後實施。故整個公益彩券所形成的市場,雖有高度管制,但有其社會福利之目的,並保障了弱勢團體之工作。因社會福利之公益與公平交易法所強調之競爭利益有別,且臺灣銀行所訂之「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業經財政部核備,準此,本會認為臺灣銀行關於銷售方式之規定並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金太乙水塔有限公司涉嫌利用921震災,藉機哄抬水塔物價,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921震災,本會於調查中部災區物價有無被哄抬情事之過程中,有多家廠商指稱金太乙公司涉嫌藉921震災哄抬水塔價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案經本會派員赴金太乙公司及其經銷商營業所實地瞭解、調查後發現:金太乙公司藉921震災,災區急需水塔、需求遠大於供給之際,哄抬水塔價格。以容量1噸及1.5噸規格之水塔為例,調漲幅度高達21.05%、20%、17.24%不等。金太乙公司於921震災期間,乘水塔需求大於供給之際,藉機哄抬價格,對水塔價格為不當之價格決定,已侵擾中部地區水塔市場之交易秩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本會乃於本(88)年11月24日第420次委員會議決議,金太乙水塔有限公司藉機不當哄抬水塔價格之行為,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本會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並不得再為前揭顯失公平行為,併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之「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會員卡」被檢舉廣告不實,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案
本會於本年(88)年12月1日第421次委員會議,審理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其銷售之「統一健康世界俱樂部會員卡」,於廣告上就其商品之價值增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案。

本案緣於消費者檢舉,渠因相信統合公司所刊登之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會員卡有關「增值」之廣告內容陳述,先後以高價向統合公司購買3人及1人之會員金卡各乙張,擬於一年後轉賣獲利。85年檢舉人開始接洽統合公司擬出售金卡時,竟遭該公司推諉拖延,而終以折價方式始能出售,檢舉人因此認為,統合公司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經本會查證,統合公司銷售之商品為「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會員卡」,以於報紙上刊登廣告,宣稱該商品兼具投資與使用價值」之功能,並強調系爭會員卡為投資理財規劃選擇之一,使消費者以為系爭商品係一投資工具,於購買該會員卡後,除可享用統合公司所提供之渡假村俱樂部設備外,亦可轉賣獲利。統合公司雖辯稱,其所謂「增值」並非僅指價格上之增加,尚應包含「會員權益之增值」及「會員卡價格之增值」兩項。該公司所發行之會員卡渡假據點、園區內設施及園區外結盟據點雖陸續增加,會員使用權益增值固為事實,惟其在廣告中亦明述系爭會員卡為「兼具投資與使用價值」,並於廣告中強調會員卡為「個人投資理財」觀念,及以「平均年增值率為15-45%」之增值率與一般投資相比較,強調會員卡之穩定性及增值性皆「明顯高於其他投資管道」及「休閒又能賺錢」,可見統合公司在廣告所強之「增值」一詞,係指「價格之增加」而非「使用價值之增加」,應無疑義。

此外,統合公司之廣告用語,易使人誤以為只要購買系爭會員卡,即可以成為投資理財賺錢之工具,將來可依公司之牌價出售,賺取高於其他投資理財工具之利潤。惟實際上會員卡持有人需以低於牌價之價格出售,甚或以原購買價格或更低之價格出售,方有可能吸引交易相對人,遑論出售獲利。且依會員約定書及統合公司到會說明,會員卡除公司銷售外,會員得自由買賣,但會員轉讓部分係由會員自行洽妥對象到公司辦理轉讓手續,公司並不過問轉讓價格,亦不負責過問或干預交易價格,故統合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價格資料,亦無所謂「平均年增值率為15%─45%」之依據,故統合公司在廣告中所使用之陳述、用語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其所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金帝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於921震災期間,經民眾反映涉有濫用市場地位,不當決定小型發電機組價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本會於本(88)年12月8日第422次委員會議,審理金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帝公司)於921震災期間,利用緊急情勢、市場供需嚴重失調之際,對商品價格為不當之決定,嚴重侵擾市場安定,影響消費者之價格選擇自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案。

經本會調查,金帝公司系日本本田牌(Honda)小型發電機台灣地區總代理,為小型發電機組市場之主要進口業者,在921地震後,因地震後停電及限電,造成市場供不應求,導致該公司於供給市場具有優勢地位。然值此市場供需嚴重失調之際,金帝公司竟大幅提高產品售價,平均漲幅達32.91%至113.30%間。金帝公司雖表示,其提高發電機之售價係因日幣預期升值30%所致。但經本會調查所得,此一期間日幣兌新台幣升值僅16%,足見其產品售價上漲,尚非因日幣匯率上漲所致,亦難認與其運費變動有關。其交易相對人因需求孔急,對於交易價格實無從選擇。

本會因此認定,金帝公司於921震災期間,利用緊急情事,濫用其市場地位,不當決定商品價格,致嚴重侵擾市場安定與交易秩序,並妨礙交易相對人之價格選擇自由,致生侵害消費者利益之情事;且於相關民生物資供需嚴重失調之際,亦足以促使市場價格之一連串波動,助長一般物價水準之上揚,以致影響國民之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之經濟發展,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處分,論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08-12-07 23: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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