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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演講摘要

◎電信自由化之檢討(8701)

講座:中研院社科所施教授俊吉
   (現任本會委員)
時間:87年1月5日

一、前言

在電信發展史上,最值得一書的沿革是:電話發明以後的第1個世紀,全世界各國的電信事業皆為獨占,但是自從最近20年來,電信自由化蔚為風潮以後,於經濟發達國家之林,獨占之電信市場幾已不復存在。換言之,電信自由化是最近20年才發生的大事,而台灣相較其他經濟發達國家而言,自由化進程算是比較緩慢的。

二、電信自由化之緣起與目標

所謂電信自由化係指在尊重電信服務市場價格機能,減少政府不必要干預前提下,將傳統上獨占的電信服務業開放給其他廠商進入市場競爭,以建立公平競爭之市場結構的一種過程。

電信自由化旨在除弊興利,此一問題可從三方面探討:

(一)生產面:首先在電信服務業方面,所要達到的目標為「市場公平競爭」、「電信科技進步」與「經營效率改善」。

(二)消費面:電信自由化另一大目標就是增進消費者權益,希望人民能夠以更低廉的價格使用高品質和多樣化的電信服務,進而提升消費者權益。

(三)競爭與分配面:對電信相關產業而言,希望透過產業關連性,誘發連鎖效果,帶動經濟發展之目標。

三、電信自由化之措施

電信管制之革新項目中,資費合理化乃電信自由化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若資費合理化無法落實,市場機制即無法充分發揮,以往電信事業資費管制一向採行「報酬率上下限管制法」,藉著嚴格限制電信業者投資報酬率,以達到資費管制目的。然而,隨著電信市場之開放,為求促進競爭,採行較具經濟誘因的資費管制辦法實有其必要,因此,「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法」已漸次取代「報酬率上下限管制法」,所謂「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法」,乃指所限制電信事業之資費調整百分比,不得超過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之上下一調整性百分比。

四、公平法與電信自由化

電信自由化後,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有以下三種:

(一)剩餘獨占力濫用:在電信獨占經營時期,政府往往因政策目的,刻意壓低市話費率,容許交叉補貼存在。開放競爭後,原獨占廠商為加強競爭能力,打擊競爭對手,可能反向交叉補貼,提高彈性較小之市話費率,來補貼彈性較大之開放競爭項目,對新加入者造成不公平競爭。又如果原獨占者於上中下游皆具獨占力,一旦開放市場後,可能對新加入者施以不平等待遇,所以是否需對原獨占者予以垂直分割,需審慎考慮之。因此,如何監督既存業者,慎防其濫用剩餘獨占力,自然成為電信自由化後重要課題之一。

(二)掠奪性定價:原具獨占地位廠商,為求排除競爭對手,先以低於平均成本價格,使新加入者因無利可圖而自動退出此一市場,然後再抬高價格,稱掠奪性定價。

(三)不公平競爭:原有獨占者若上中下游皆具領導者地位,一旦開放後,有可能對新加入者差別待遇,如對新加入者收取較高的接續費或給予刁難,則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規定。

總之,如果市場機制之發揮,受到人為因素之影響而產生扭曲,此時若沒有適當的監督與規範,則自由化以後的電信市場難免會發生不公平競爭現象。為達成建立公平競爭之環境,電信總局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必須負擔起監督及導正之角色。

(企劃處歐俊隆摘錄)
 


◎論網際網路上新興的不公平競爭問題(8702)

講座: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馮副教授震宇
時間:86年1月12日

一、前言

網際網路的盛行,已在全世界造成風潮,無論是商業活動,或是通訊活動,甚至於新知的蒐集,都有漸次倚賴網際網路傳達的趨勢,但也因此衍生許多新興的問題,其中尤以商業活動中不公平競爭的情事最為普遍。以下將針對此一問題做更詳盡的討論。

二、網址名稱與不公平競爭

所謂的網址名稱(Domain Name),就是網際網路上的一個類似門牌地址的識別碼,這個識別碼就成為該電腦在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地址。

網址名稱之所以爭議頻傳,主要導因於網址名稱制度設計上的限制.包括以下三點:

(一)網際網路設計之初,僅能在特定的高階網域之下(例如在表彰商業.COM網域),提供不能重複登記的網址名稱服務,這使得在現實世界中可由許多不同廠商使用的一些名稱,在網路上只能由一個登記者使用。

(二)網址名稱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一般,都是採取先申請主義,由先申請者取得使用之權利,此種制度使得部分人士有可乘之機,乃搶先登記他人之商標或商業名稱。

(三)商標專用權人欲擴大商標專用權之範圍至網路世界,對於使用與其相同名稱之網址採取各種方式以阻止他人使用,並意圖進而取得該網址名稱。

為解決此等日益擴大的爭議,網際網路的各個網路管理單位於1997年5月1日於瑞士日內瓦簽訂一般高階網域諒解備忘錄(The General Top Level Domain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gTLD-MoU),確立了網址名稱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與方針,並展開大規模的改善措施,一方面增加網址名稱的供應與改善網址名稱的登記制度,一方面建立網址名稱爭議的解決機制。

三、Metasit所面臨不公平競爭的問題

許多網站利用超連結(Hyperlink)或訊框(Framing)的方式,來豐富自己網站的內容,但此種「搭便車」的方式,亦將涉及不公平競爭的問題,例如:Shetland Times v. Shetland News,以及Ticketmaster v. Sidewalk等案件,就涉及利用超連結進行不公平競爭行為。至於Totalnews案,則顯示利用訊框方式擷取他人網站內容,是否涉有不公平競爭行為之問題。

四、標幟(Metatag)與不公平競爭

所謂的標幟乃是設計網站所使用的超文字檔案標記語言(HTML)中的一種指示性文字。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用來定義目前HTML標籤未提供,且與網頁內容相關的標籤資訊。

目前許多廣泛為網友使用搜索引擎,如Altavista
、infoseek等,都是以 meta search 的方式進行搜尋。但這也造成任何人都可以利用Metatag這種簡單的網頁設計功能,達到搭便車的目的。通常鍵入關鍵字後,搜尋出來的結果,往往會有數以千計不相干的網站出現。為遏止此種利用Metatag功能搭便車,以增加在網路上曝光度的網站,許多較有知名度的網站或公司乃紛紛對這種所謂的「不可見侵害」展開法律手段,以防止不公平情事的發生。

五、我國公平交易法之因應

有關上述利用Metasite及Metatag等方式連結網站,所造成之不公平競爭的問題,公平交易法中第20條有關表徵的規定或可規範之。另外亦發現有多層次傳銷業者利用網際網路招募會員,其中不乏有利用「老鼠會」經營型態之不法業者,亦應受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範。由於網際網路上商業活動日益盛行,如有不法業者於廣告有誇大不實,甚或欺罔之行為,似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範之。

六、結語

未來網際網路的發達,將使得傳統上的國界趨於模糊,問題往往牽連極廣,並非單一國家所能解決,所以,個人認為有關網際網路如何規範的問題,未來發展將尋求利用國際合作的方式解決,並建議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能力許可範圍內,應多參與國際網際網路管轄之相關會議,共謀解決辦法,方有可能在變動極其劇烈,且問題層出不窮的網際網路相關事務上,擁有前瞻性眼光及解決問題之能力。

(企劃處歐俊隆摘錄)
 


◎多邊投資協定及其對國內市場的含意(8703)

講座:台灣大學法律系羅教授昌發
   (現任本會委員)
時間:86年1月19日

一、前言

「多邊投資協定」(the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簡稱MAI)的談判,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29個會員國之間所進行的談判。此一談判是在1995年時OECD部長級理事會決議開始進行,其談判的最終目的在訂定一個多邊的MAI;以便「透過一個廣泛的國際投資多邊架構,提供高標準的投資體制自由化及投資保障,及提供有效的爭端解決程序」;並使MAI成為「獨立體系的國際條約」,開放給OECD會員國及歐體簽署,並開放給非OECD國家加入。目前預計在1998年4月完成談判,並在完成談判且在會員國批准協定之後生效。

二、「多邊投資協定」的談判背景及其談判目標

(一)談判背景

國際上雖然已經有數以千計的雙邊投資協定,以及若干區域性或多邊性與投資有關的協定,但仍缺乏多邊性且全面性的投資協定。相較於國際貿易規範的相當完整,多邊性的投資規範,對於建立國際投資的基本規則,以使國際投資法律環境趨於確定,即屬相當必要。MAI的制訂,在短期而言,雖然未必能夠與WTO的完整性相提並論,但仍可彌補國際上缺乏統一規範的若干缺憾。

(二)談判目標:

  MAI的談判,最後係希望訂定一個完全獨立的投資架構,以規範投資問題。故其所欲制訂的協定,將廣泛的涵蓋投資事項。其將就外人投資的「法規制訂事項」(rule-making)(包括投資保障、投資自由化、爭端解決)制訂高標準(high standards)。

三、多邊投資協定與投資保障

在投資保障問題上,MAI所提供的保障程度及範圍,顯然較其他雙邊投資條約周延。例如:MAI中,針對「一般待遇」(General Treatment)及其他個別事項(如徵收、免於戰爭危險、資本移轉的待遇、代位)的待遇,皆有明確規範。在投資條約中,必然須處理外國的投資以及投資人所可以享受的待遇,而相關待遇中,除個別事項外,必須設置一般性待遇的條文,以適用於非列舉的事項。

四、多邊投資協定與爭端解決

就主體而言,投資所產生的爭議,類型較多,包括投資人與投資人之間的爭議、投資人與地主國之間的爭議及地主國與母國的爭議。除第一種情形屬於純粹私人之間的糾紛,應由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程序或依照當事人所約定的仲裁程序,進行爭議解決外,第二種情形及第三種情形,均涉及一國政府,而有必要在投資協定中加以規範。MAI與多數雙邊投資條約相同,亦對此兩種情形加以規範;且MAI所規定的解決爭議方式,較其他雙邊投資條約更加詳盡。

五、多邊投資協定對國內市場的含意

MAI對於OECD國家以及非OECD國家均有一定的意義。對於參與MAI的國家,就其內部市場效益而言,MAI有其重要的含意:

(一)市場開放與增加競爭

MAI重要機制在於要求締約國開放投資市場。除非締約國在其國家保留項目中有所列舉,否則該國並無權禁止他國業者到該國進行投資(但諸如環保要求或MAI所允許之其他例外情況不在此限)。

(二)對民營化的含意

  由MAI處理民營化問題的角度觀之,將來締約國民營化的程度將會更能貫徹且深化。因為,民營化釋出股份的對象,既然不能排除外國的投資人,將來外國投資人在取得股份之後,自然較能依照商業考量,執行其投資人的權利;地主國政府甚難對此種投資人再度進行任何影響。並且,地主國政府在民營化過程中所保留具有特殊權利的股份,在MAI之下亦將受到規範,此對民營化的真正落實,應有幫助。

(三)對競爭政策的含意

MAI對於競爭政策所討論的內容,已經超越目前國際協定的規範(如歧視性的方式提供獨占產品或服務、交叉補貼,或掠奪性行為等)。最後定案的MAI固然未必會完全將此列入規範,但可以預見MAI仍將就競爭政策,做某種程度的規定。

(四)對市場國際化的含意

一國市場的國際化,可以藉由貿易自由化達成。不過,由於外國產品與國內產品進行競爭時,在價格上仍然可能立於較劣勢的地位(因為有國際運輸的風險及成本)。倘若外國業者可以透過投資,而直接近入國內市場,則該外國業者不但可以減少運輸的成本及風險,並且可以利用地主國的比較利益之所在,使其所生產之產品,在當地更具競爭力。地主國國內市場有來自於外國投資人加入生產行列,該市場始能真正成為充分競爭的市場。

六、結語

「開放」與「競爭」對於經濟的持續發展與社會的持續進步屬於不可或缺的動力。MAI促使締約國開放投資市場,終將對締約國產生重要的正面影響。何況MAI除開放市場之外,尚要求締約國保障投資,此對同時為資本輸入國及資本輸出國的我國而言,極為重要。此外,MAI對尋求國外投資市場機會的我國業者,及對我國參與國際投資規範,亦有其重大含意。

(企劃處歐俊隆摘錄)
 


◎連鎖加盟與公平交易法之規範(8704)

講座:台大國企所趙教授義隆
日期:87年2月16日

一、前言

我國之連鎖事業,近年來發展非常迅速,其發展策略大致可分成「直營」(Regular chain, RC)及「加盟」( Franchise Chain, FC )兩大方向,例如:店數最多的加油站,中油採取直營發展策略,民營加油站則採取與中油加盟(服務標章及產品)形式,而店數次多的7-ELEVEN統一超商,初期亦以直營為主,近年來,其加盟店數超過直營店數。

連鎖加盟事業之經營與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內容有密切的關係,以下將逐一介紹加盟事業經營涉及獨占、結合、聯合及不公平競爭等各種情形,其中,以不公平競爭問題尤為嚴重。

二、連鎖加盟事業之分類

(一)標的之分類

加盟之標的可分為商品本身、商品服務標章( trade name / product )和事業型態( business format ),前者是連鎖體系同意各加盟者販賣該商品或使用其商品、服務標章,如加油站、汽車經銷商;後者則是連鎖體系必須提供完善的經營Know-how給各加盟者,如餐飲業、電腦教室或便利商店皆為此類。

(二)經營之分類
 

  1. 直營連鎖 ( Regular Chains, RC )
  2. 自願加盟連鎖 ( Voluntary Chains, VC )
  3. 合作加盟連鎖 ( Cooperative Chains, CC )
  4. 特許加盟連鎖 ( Franchising Chains, FC )

(三)統計之分類

在統計上的分類有以下兩種方式:

  1. 業種:這部份可參考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行業分類別,例如:鐘錶業、食品業、房屋仲介業的連鎖加盟等等。
     
  2. 業態:隨著時間的演變,以及複合式產品經營的出現,業種分類已不適用,於是在行業別新增一項:綜合零售業,此項目下又依經營型態而分為百貨業、超級市場、便利商店、量販店等等。
     

三、連鎖加盟事業與特定市場

就一般的概念而言,市場係指可能交易買賣雙方之集合。市場的定義因「需求替代彈性」及「供給替代彈性」兩大因素的影響而有所不同。例如:替代品、進入障礙、地理區位、消費或供給的時間等,皆會影響市場的大小。如果這些層面都可以擴大解釋的話,則市場獨占的情形,在長期來講都可以解決,不致構成太大的問題。

四、連鎖加盟與市場結合

加盟經營也可能涉及「聯合行為」,其中最常出現的就是價格上之聯合,例如加盟店就所銷售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務固定同一價格、統一減價或給予折扣,在加盟店間如果統一產品之規格、限制進貨之對象或銷售之地區,亦均有可能構成公平法所禁止之水平聯合行為,而必須取得公平會之許可始得為之。

直營店的連鎖發展是屬於「企業內」的水平擴張,加盟店的連鎖發展則是「企業間」的水平結合,兩種行為均涉及公平交易法的上下游垂直競爭及效率的問題,而後者更可能觸及企業結合與聯合行為的管制。就統一超商之結合行為擴張其市場占有率所產生的正負面影響而言,正面影響係指專業化、系統化、效率化與資訊化的縮短物流通路,降低流通成本,達到經濟規模對於整體經濟之利益及產業發展升級之貢獻;負面影響係指對於相關上下游市場與同業間競爭是否已經造成不公平競爭,以及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排擠效果是否造成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五、連鎖加盟與不公平競爭

加盟經營所涉及的不公平競爭問題,可能發生之情形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1. 限制轉售價格:加盟業主就其所供應給加盟店之商品的轉售價格加以固定或限制,就有可能涉及公平法第18條之規定。
     
  2. 限制交易:有時加盟業主會透過加盟契約之締結,對於加盟店之交易行為加以限制,例如:要求加盟店只能販賣加盟業主或加盟業主指定供應商所提供之商品、超過必要程度的禁止或限制加盟店於加盟契約終止後為競爭之行為、對加盟店之銷售市場予以限制或有搭售之行為。這些行為如無正當理由,且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即有可能涉及公平法第19條第6款所禁止之「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3. 差別待遇:加盟業主無正當理由而對於部分加盟店給予較優惠之待遇,即有可能涉及公平法第19條第2款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4. 過去在連鎖便利商店業中,曾經遭受公平會糾正或處分的有:加盟總部將加盟契約代為保管或留置,收取新店贊助費也收原店贊助金重覆乙事。

六、便利商店業連鎖加盟之發展

7-ELEVEN在民國82年期間,為國內第一家年營業額突破20億元的便利商店,其向公平會申請結合過程中,因歷時過長而有時間延遲的問題。幸而公平會隨即通過簡易申請程序,由原來的2個月縮短為2週,致使後來年營業額先後突破20億元的全家、福客多、萊爾富及三商巧福等連鎖加盟事業得以獲得快速的發展。另外,由於連鎖加盟事業的蓬勃發展,其所涉及的不公平競爭問題亦日益增多,日後更有待公平會花更多時間來作監督及導正之工作,以維持市場的公平自由競爭。

(企劃處林妙姿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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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08-12-08 00: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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