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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報導

各國競爭政策動態


◎全球最大企業合併案
英國兩家大藥廠葛蘭素(Glaxo Wellcome PLC)與史美克占(SmithKline Beecham PLC)已開始談判合併,如果能順利完成,這將是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企業合併案,而新成立的公司也將成為最大的製藥公司,股票總值超過1,660億美元,每年營業額高達200多億美元,占全世界總市場的8%,遠超過目前排名世界第一的美國默克製藥公司(Merck & Co.)和其他主要歐美對手。這兩家公司的主力產品各有所長而且甚少重複,雙方最高主管一向相處友好,因此,一般認為,兩強合併應可順利完成。

合併案的另一誘因是雙方可節省巨額營運成本,以及增加研發經費以開發新產品。不斷開發新產品是在高度競爭的製藥業中,保持領先其他競爭對手的不二法門。葛蘭素發行股票市值為960億美元,而史美克占的市值為700億美元。在合併後,前者將握有新公司59.5%的股份,而後者將佔有40.5%。

不過葛蘭素與史美克占合併案也立即引起英國製藥產業工會的疑慮,工會領袖警告,此案可能威脅到一萬個工作機會。這兩家公司目前在全球總共有11萬2千名員工,其中2萬名在英國。


(企劃處林妙姿譯,取材節譯自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及 The 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 , 1998年2月2日)

 



◎菲律賓國會通過石油解除管制法
菲律賓國會於今年2月6日通過新的石油解除管制法。新法針對所有進口之石油相關產品一律課徵3%的稅,在舊法中,原油與其他石油煉製品之進口所課徵的稅率不同,其間存在著4%的差異,這是最高法院認為舊法須有所修訂的主要理由。議會發言人Jose de Venecia 指出,新法將改善國家總體經濟的前景,並將同時使匯率與利率趨於穩定。

然而,菲律賓政府與國際貨幣基金(IMF)卻針對新法的兩要點持反對意見:(1)新法允許恢復石油補貼,金額高達29億披索,(2)在全面解除管制前,新法允許長達5個月之久的轉型期間。羅泰斯總統(Fidel Ramos)將可能行使否決權以阻止相關補貼動作,同時並加速全面解除石油管制。

在最高法院與國會就此議題有所爭議的情況下,整個石油產業充滿了不確定性,致使石油公司無法機動地調整價格以彌補披索相對美元重挫的匯率損失。市場上主要的4家石油公司包括:法國的Total,美國的Coastal,馬來西亞的Petronas,以及泰國的Petroleum Authority,他們同時指出,如果國會對解除管制的問題不做出明確的決定,他們將不惜離開菲律賓的石油市場。


(企劃處林妙姿譯,取材節譯自Financial Times, 1998年2月9日 )

 


◎紐西蘭商業委員會散發保健部門之指導原則 ( Guidelines for health Sector ) 紐西蘭商業委員會於87年2月10日的新聞稿中指出,為加強保健部門的運作,他們已針對國內所有主要的醫療保健組織散發指導原則,以協助該部門之成員瞭解及遵守商業法。保健部門乃是整個經濟體中之一大部門,然而此一部門對於商業法的瞭解卻是少之又少,過去曾發生眼科醫師公會與五位眼科醫師之間的聯合行為,導致原已排定的225位白內障患者的手術因而被取消。所以委員會特別散發保健指導原則,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能夠預防反競爭行為的發生,並進一步使所有紐西蘭人民皆可得到更妥善的照顧與醫療服務。

指導原則中首先對商業法作一概述,然後介紹商業委員會所扮演的角色,並深入探討各種相關規定,例如:聯合行為、限定價格、市場優勢地位、約定轉售價格等等。為落實商業法在保健部門的執行,委員會將同時進行多方教育及強制執行,不僅對公私營醫院、醫療專家、保險公司以及製藥公司等辦理公開說明會,同時並持續調查所有可能違反商業法的醫療案件,若經查有違法,則法院對醫療組織最高可處以500萬紐幣,對個人最高可處以50萬紐幣的罰金。


(企劃處林妙姿譯,取材節譯自紐西蘭商業委員會新聞稿,1998年2月10日 http://www.comcom.govt.nz/publication)

 


◎香煙製造商WD&HO Wills Ltd. 因從事限定價格行為(Price fixing)被處以澳幣25萬元罰金
澳洲競爭暨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於87年2月23日新聞稿中指出,澳洲一主要香煙製造商WD&HO Wills Ltd.因從事限定價格行為而被聯邦法院處以澳幣25萬元罰金。

ACCC調查發現,Wills的員工於去年9月到10月間,利用例行性的會議中,與其經銷商---某餐館負責人Mr.Porter和其他兩位同業經營者協定合約,企圖就特定廠牌之香煙於10月10日同時漲價,其競爭者亦將於一週內跟進,該競爭者一直是當地之主要折扣商,其價格長久以來已吸引了許多批發業者及消費者。

法官在審查過各當事人提供之相關文件資料後作成判決,Wills除被命令立即停止其限定價格行為外,並須向ACCC提出修正計畫,且發函該公司位於南澳之所有客戶,聲明其遵守澳洲交易行為法(Trade Practices Act)之義務,再處以25萬澳幣罰金及須付3萬元澳幣的調查成本給ACCC。另外,Mr. Porter亦須支付ACCC的部分調查成本。

本案說明了競爭法不只針對公司、廠商,就連個人的違法行為同樣需予以處分,各競爭者間的協議價格本就是最嚴重的違法行為,ACCC將會繼續追查任何涉及約定價格的違法行為。


(企劃處林妙姿譯,取材節譯自ACCC 新聞稿, 1998年2月23日 http://www.accc.gov.au/media/mr034.htm)
 

 


本會新訂定案件處理原則


為促進有線電視頻道節目之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頻道節目不當搭售或差別待遇之風險,以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共利益,特訂定「審理事業涉及銷售有線電視頻道交易資訊透明化案件原則」,業經87年元月21日本會第32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本原則規範,頻道節目銷售業者若未對交易相對人充份揭露其個別頻道節目之授權價格或其優惠計算方式;或同時銷售兩個以上節目之組合另有優惠,未對交易相對人充份揭露其優惠計算方式;或於實際從事交易時,拒絕以對外揭露之授權價格或優惠計算方式從事交易,而無正當理由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本會處理重要案例


◎葉格等5家公司所進口威士忌酒類之標籤及包裝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標示,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本會於86年12月31日第322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葉格、雨春、邑沛特、康禪及良航等5家公司所進口威士忌酒類之標籤及包裝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標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除要求上開酒商立即停止販售前開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為標籤及包裝之商品外,並須對已流通於市面者,在2個月內改正。

本案係蘇格蘭威士忌協會針對葉格、雨春、邑沛特、康禪及良航等5家進口商所進口威士忌酒類之酒瓶及酒盒外包裝不實標示,已誤導一般消費者對於威士忌酒齡或原產地之認識,使蘇格蘭威士忌市場競爭力受嚴重影響,而向本會提出檢舉。

葉格、雨春、邑沛特、康禪及良航等5家公司,皆為進口銷售威士忌等烈酒之進口商,自應熟知各種威士忌相關消費資訊,及瞭解各國對威士忌之定義、種類、年份、原產地及其標示之法令規範,然其進口酒類之酒瓶及外包裝上所為數字之表示,已足使消費者誤其為酒齡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檢舉楊世仲仿冒其『LOUIS VUITTON』等4件商標,違反公平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本會於今年1月7日召開之第323次委員會議中,就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台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路易威登公司)檢舉楊世仲仿冒其『LOUIS VUITTON 』等四件商標乙案,決議認定楊世仲就其營業所提供之皮件商品,以相關大眾所共知之他人商品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自西元1854年起開設第一家旅行皮件專門店,產銷附有『LOUIS VUITTON』等商標品牌之皮箱、皮包、皮夾及各類流行商品,遍及世界各地,並於民國72年在我國成立第一家直營店,至今全省共成立4家直營店,且其附有前述商標之商品銷售量暨廣告量達相當數量,多年來媒體報章及各大雜誌書籍亦多有報導,足認前述路易威登公司之商標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表徵。惟查被檢舉人自行產製抄襲路易威登公司前述商標圖樣之皮包、皮夾商品,有86年4月11日其遭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查獲相關仿品可資證明,又其產製之皮件商品,無論使用之商標,甚或商品之形狀、圖紋、顏色等均與路易威登公司商品頗為類似,極易使人對兩者之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核其所為,已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鶴記本源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壟斷省自來水公司液氯採購招標,違反公平法第14條
本會於今年1月7日第323次委員會議中,討論鶴記本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被檢舉聯合壟斷省自來水公司液氯採購招標,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經決議被檢舉人等8家業者對省自來水公司液氯採購招標在輪流得標及供貨之共識下,經依過去投標資料之相關事證,查悉渠等有以共同限制交易、不越區競標及相互陪標等分割市場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有關事業不得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本會除已依法處分,命其立即停止該行為外,並將被檢舉人等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和威傳播公司未明確揭示頻道節目之價格資訊,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
本會於第323次委員會議中決議認為,和威傳播公司未明確揭示頻道節目之價格資訊,已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之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予以處分。

為整頓有線電視頻道節目之交易秩序,本會密集對各大有線電視頻道節目供應商及系統業者進行調查,其中發現和威傳播公司所代理之緯來、Discovery、中天、大地、聯登等頻道節目,雖於內部訂有個別頻道節目之授權價格及優惠計算方式,且不排除單一購買之可能,卻對前開頻道節目價格資訊秘而不宣,須視與系統業者個別交易情形決定是否揭示該訊息。本案和威傳播公司未明確揭示頻道節目價格資訊,反要求系統業者先提供收視戶數,再視情形調整頻道節目之報價,無疑導致下游系統業者於採購節目時面對高度不確定性,甚至隱藏有不公平競爭之高度風險。

 


◎東森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未申請結合許可而被處分
本會於今年1月7日第323次委員會議決議,東森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或取得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群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事業之股份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應向本會申請結合許可而未申請,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第40條及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就前揭4件結合行為分別處以罰鍰新台幣80萬元,合計新台幣320萬元。東森多媒體公司並應於收受本會處分書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行為。若該公司依法向本會提出結合申請,本會將洽新聞局就有線電視產業發展政策及合理經濟規模表示意見後,再就結合案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加以考量。

 


◎台南市遠景補習班所推出之招生優待活動,違反公平法第19條第3款規定
本會於今年1月14日第324次委員會議,對於台南市遠景補習班86學年上學期所推出之招生優待活動,就已在南開及文成等補習班報名並繳費,又至該補習班報名之學生憑收據均給予抵繳學費並再優待5千元,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乙案,經審議後決議,其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

遠景補習班所推出之招生優待活動,係針對南開及文成等二家補習班,藉以再優待5千元之價格爭取該等補習班已報名並繳費之學生。另查已在南開及文成等二家補習班報名並繳費,又至該補習班報名之學生占遠景補習班總招生人數之15%,比例尚不低,其實質影響程度難謂不顯著,其競爭手段亦難謂具正當性,已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之規定。

 


◎香港商荷蘭營養女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刊登比較性廣告,違反公平法第24條之規定
本會於今年1月21日第325次委員會議,討論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檢舉香港商荷蘭營養女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刊登比較性廣告涉嫌違反公平法案,決議認為荷蘭營養女神公司向各大醫院寄發就他人奶粉所為不實成份之比較性廣告,並以之從事推銷,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4條之規定,並命其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荷蘭營養女神公司被檢舉於84年12月間向各大醫院推銷其寶貝樂系列嬰兒奶粉之函文中,附有該奶粉與端強公司安琪兒系列嬰兒奶粉之成份比較表,其中對安琪兒奶粉之腎溶質負荷、醣類來源、維生素D含量、蛋白質來源、礦物質成份、熱量等刊登內容不實。被檢舉人為進入市場並推廣其產品,針對專業之推銷對象,故意以不利於檢舉人商品之虛偽成份及數據,向各大醫院寄發本案系爭比較性廣告,之後再以其業務代表持該比較表至各大醫院促銷其產品,達其搶占檢舉人奶粉市場之不正競爭目的,上開行為業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4條之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08-12-08 00: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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