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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公司先於電話邀約時,以幸運中選等類似射倖性贈獎之陳述招徠消費者參加說明會,且未揭露銷售會員卡之目的,致使消費者於無預期交易之心理準備下參加其銷售活動。○○公司復於說明會對消費者?調,僅限會場當日簽約承購會員卡始享有優惠價格,並誆稱為員工優惠價格或公關價格;惟經公平會調查,○○公司會場銷售價格即為優惠價格,且其亦自承消費者倘未能於會場當日簽約,則不再聯絡未簽約之消費者,故並無於會場銷售後之日期簽約之會員,足證○○公司並未以原價格銷售會員卡,卻慣以虛擬之優惠價格促銷會員卡之行為,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知。再者,○○公司利用消費者於參加說明會前無法預期,且欠缺購買商品或服務之心理準備下進行長時間疲勞轟炸促銷其會員卡,干擾交易相對人為合理之交易決定,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案例二

  ○○公司於電話邀約消費者時,以中獎、幸運中選等類似射倖性贈獎之陳述招徠消費者參加說明會,且未揭露銷售會員卡之目的,致使消費者於無預期交易之心理準備下參加其銷售活動。經公平會調查,○○公司代理銷售之○○渡假村會員權位處海外,其渡假村經營者亦為外國事業,消費者對該渡假村概況及會員權內容,已居於交易資訊不對等之地位,而足以揭露會員買賣權利義務者為契約條款,倘銷售業者要求先給付定金始得審閱契約,將使消費者處於更不利之交易地位。○○公司雖辯稱未有上開行為,惟其坦承於說明會場對有意願成為廣告代言人之消費者,先收取一筆確認名額費用,且於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後,始至另一房間提供契約予消費者審閱。又○○公司既向消費者宣稱當日加入會員皆可享有廣告代言人之優惠價格,惟於提供契約予消費者審閱前,卻以為確保能在會員折扣名額內為由,預先收取一筆確認名額費用,其性質已與定金無異。復據調查發現○○公司慣以長時間使人精神疲憊之方式促銷會員卡,且確有要求消費者交付定金,始提供契約供審閱之事實。
  綜上,○○公司意圖招徠無預期交易心理準備之消費者參加其銷售活動,再輔以長時間促銷,並利用其交易資訊上之優勢地位,要求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供審閱之方式不當行銷國外渡假村會員卡,使交易相對人於資訊未透明化之情況下為交易決定,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14 1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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