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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藝品商行於報紙上刊登「飾品手工,乾淨好做,交貨領現,全省收送」之廣告吸引民眾應徵,利用應徵者多係家庭主婦有幫助家計之需求或剛畢業涉世未深,急須收入,以簡單易學及高於一般合法家庭代工完成一件成品只賺一元或五角相比之高利潤為誘因,促使應徵者與其簽訂「產銷合作加工訂貨單」,並以低於市價之說辭引誘第一次代工者支付16,000元之代購材料費,且規定所支出之費用不得要求退還,惟未事先告知代工產品施作困難度及成品合格率等訊息。嗣應徵者交貨時,則以成品有脫銀、染色不均或內有黑絲、黑線等情刁難,對所反應之代工技術難度頗高,亦未予協助解決,致應徵者因檢驗合格率甚低,僅能取得與事先支付金額顯不相當之工資,甚未領到任何工資。
  查○○藝品商行上開營業手段,係以虛偽假藉招徠不特定人從事家庭式代工之方法,實際上從事販賣代工原料或設備,及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圖利之行為,包括:以欺騙或故意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等引人錯誤之方法,使應徵者簽訂代工契約;利用應徵者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締約;基於契約優勢地位,使代工者向其支付一定費用購買工作所需材料或設備;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並訂有所支出費用不得要求退還之規定等。按該等營業手段已構成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具商業倫理之非難性,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案例二

  ○○企業社於報紙媒體上刊登「在家上班.免打卡每小時二百元.徵縣市經銷」廣告,誘使民眾前往接洽,再以現場示範「高薪易作」工法引誘應徵者加入,並要求加入製作者質押保證金13,000元,但委託加工合約書中載明須三個月內一組石膏土模具交貨達200組以上,且模具內模紋路清晰完好,始能退還該筆保證金。經應徵者實際施做後發現該石膏土模具極易崩裂毀損而向該企業社反應,卻遭指係其所損壞,依約應賠償模具成本20,000元並沒收該筆保證金。
  查○○企業社上開營業手段,係故意疏漏其應盡之重要告知事項(如模具使用後必須保養甚久,否則石膏材質模具易崩裂等),同時搭配設計短期且明顯預先排除其應負擔定作人義務,及代工者不得要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解約退還保證金權利之委託加工合約書,使參加代工者無法獲有利得,反而所繳高額保證金13,000元永遠無法收回,顯構成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之欺罔行為,嚴重違反社會倫理,具有商業競爭倫理之高度非難性,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14 1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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