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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瓦斯器材有限公司於大台北地區以使人誤以為係導管瓦斯公司之職員,而以檢查家用瓦斯設備為名,行推銷所謂「瓦斯安全警報自動控制斷路器」之實。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瓦斯器材有限公司係一以直銷方式銷售日本進口「斷路器」之公司。其行銷方法係先以自行製作之「服務說明明信片」投遞於該公司計劃推廣之社區,該明信片正面署名另一家「ΔΔΔΔ瓦斯公司」,反面僅表明將派員到府做瓦斯安全常識輔導並輔導辦理瓦斯安全設備制度。數日後該公司即派員到前述被投遞明信片之民眾家中拜訪,表示係瓦斯公司作安全檢查。檢查後即向用戶表示現有瓦斯設備不安全,必須換裝或加裝該公司所代理之「斷路器」。於用戶同意後或不置可否情況下,即進行換裝或安裝。
  ○○○○瓦斯器材有限公司以自製的「服務說明明信片」正面署名另一家「ΔΔΔΔ瓦斯公司北區服務處」,但瓦斯器材公司與瓦斯公司係屬完全不同之業務種類,使民眾誤以為係導管瓦斯公司實施例行安全檢查;加以○○○○瓦斯器材有限公司之營業員前往民眾家中偽稱係「ΔΔΔΔ瓦斯公司」職員,於檢查瓦斯管線後,只要沒有換裝或安裝該公司所銷售之產品者,一律表示該現有設備不安全,足證所謂「瓦斯安全檢查」不過為行銷其瓦斯安全器材之幌子,凡上述種種行為已合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案例二

  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公司負責人,同時身兼台灣省消防安全研究協會理事,以代表協會赴石牌國小講習之便,從事銷售己身公司之瓦斯安全器材。雖非主動向在場聽眾推介商品,然既代表協會,即以協會名義接受委託申購,然後再將聽眾之委託主動轉由己身公司(即○○公司)從事實際銷售,已有依附公益團體遂行事業行為之實。
  經公平會調查○○公司利用協會名義舉辦講習等公益活動之機會,取得交易相對人之信任,且其銷售行為,係依附在公益團體之消防安全講習之下,使消費者產生信賴感,而後遂行其事業行為,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對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亦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14 1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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