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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據行政院衛生署來函請本會查處,00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各大有線電視系統宣播「峰麗挺微電腦胸部按摩師」廣告,宣稱使用該產品「7天要大一個罩杯,絕對是輕而易舉的」云云等豐胸效果,案內產品非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該廣告於醫學學理及臨床試驗並無依據,屬誇大不實。
  案經請行政院衛生署為專業鑑定,復以:1、「峰麗挺微電腦胸部按摩師」為使用一弧狀硬塑膠襯墊,內含高頻率震動馬達,於乳房施以高頻率震動,以改變乳房血流之效果。2、案關產品包裝盒的說明記載「置於下緣豐滿飽挺,置於側邊乳溝立現」,但此應為其硬塑膠襯墊之效果,故可立現豐挺的效果。3、又案關產品包裝盒的英文說明記載「能強化乳房的彈性(elasticity)及緊度(firmness),但目前醫學上並無高頻率震動會強化膠原蛋白的證據。4、手部長時間暴露在高頻率震動下,會造成手指血管收縮,進而形成白手症(white finger syndrome)是已知的職業傷害;目前雖未有研究證實乳房暴露高頻震動的後遺症,但建議不要長時間使用該環震魔術胸墊為宜。另經本會調查後發現,00公司未就其所宣稱之豐胸效果提出具體醫學學理及臨床試驗之證明資料,亦自承並無豐胸效果並無醫學證明及臨床試驗報告,有關廣告內容宣稱見證人林00君、黃00君使用「峰麗挺微電腦胸部按摩師」後,胸圍由原來的A罩杯升到C罩杯、7天就大了2吋等云云,據受00公司委託拍攝之廣告公司稱,影片於90年8月初拍攝,從腳本企劃、實際拍攝、後製剪輯、拷貝等過程,皆按00司指示為之,見證人在廣告中胸圍塑身對比,於使用產品後之胸圍影像為真實,使用前之胸圍影像乃利用剪輯手法所為。00公司於產品銷售廣告上,為爭取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當確保廣告之真實性,而00公司稱不認識見證人,亦無見證人資料,且無法就廣告內容中引用之數據及豐胸效果等相關資訊提供相關具體事證,其於有線電視廣告上,就「峰麗挺微電腦胸部按摩師」產品宣稱「7天要大一個罩杯,絕對是輕而易舉的」及有真人實證等豐胸效果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綜上,00公司之違法事實已臻明確,經衡酌其違法動機、營業規模、違法情節、持續期間及配合調查態度等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此一行為,併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案例二

  緣行政院衛生署移來民眾檢舉略以:某網站刊登「黃金負離子按摩器」商品廣告,經查案內商品非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其內容宣稱「利用黃金離子原理做出的新型滾輪,讓保養品因離子而更浸透」、「氣電石球可以將有脂肪的地方,推壓按摩,幫助塑造完美身材」、「用白色氣電石可以美容肌膚」等於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並無依據之詞句,已涉誇大不實。
  00網路公司與00公司所簽訂之「商品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第7條:「乙方(即00公司)應提供標的商品之簡介、功能、規格、及相關說明等,並委託甲方(即00網路公司)刊載、儲存於甲方網站交易平台及對外散佈,作為推介或行銷標的商品之用。」「為宣傳或行銷之目的,甲方得於甲方網站、甲方所製作或對外提供之平面或電子相關說明、文宣、傳單或廣告物上,使用乙方之公司或產品名稱及標籤。」即雙方約定00公司同意將「黃金負離子按摩器」商品授權00網路公司經營線上訂購服務。查00公司另簽訂「商品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上架/委刊約定事項」,由00公司提供標的商品之商品說明、文案或廣告,00網路公司依其所提供之文案作成網頁初稿後,交由00公司複閱無誤後,再由00網路公司刊載於自己網站。而系爭廣告載有商品名稱、價格、特性等事項,消費者經點選「立即訂購」對話即可連結至00網路公司之線上訂購平台,並無法辨識系爭網路廣告係由00公司所刊登,消費者極易認為系爭廣告係00網路公司所刊登,進而足以影響消費者為合理判斷並作為交易決定。而00網路公司在接獲消費者之訂單後即通知00公司出貨給訂購者,俟訂購者付款後,00網路公司出具銷售發票給訂購者,再由00網路公司支付貨款給00公司,並由00公司開立發票給00網路公司。綜合以上事證,00網路公司與00公司簽訂之「商品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內容,及系爭網路廣告之提供、製作與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00網路公司與00公司雙方有合作關係,故同為本案網路廣告之行為主體。
  按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慣用手法,廣告主於刊登廣告之時,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倘廣告主未能確定廣告之真實性,而逕予刊登,致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者,仍當負不實廣告表示之責任。本案00網路公司與00公司於網站刊登廣告,宣稱「利用黃金離子原理做出的新型滾輪,讓保養品因離子而更浸透」、「氣電石球可以將有脂肪的地方,推壓按摩,幫助塑造完美身材」、「用白色氣電石可以美容肌膚」等詞句,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廣告內容已涉誇大不實,嗣經函請00網路公司及00公司提供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資料證明其宣稱功效是否屬實,該等公司亦無法提出任何科學理論依據,故系爭廣告顯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至於供貨商00公司辯稱,渠乃譯自商品包裝上之日文詞句,姑不論00公司所自行翻譯之詞句是否符合外文之真義,按公平交易法係屬本國法,倘行為人於本國境內為違反本國法所規範之行政義務,其違法行為即應受本國法所規範,故00公司於國內為商業行銷行為,當有遵守國內法令之義務。另00網路公司就網站刊登之商品廣告內容,未就「利用黃金離子原理做出的新型滾輪,讓保養品因離子而更浸透」、「氣電石球可以將有脂肪的地方,推壓按摩,幫助塑造完美身材」、「用白色氣電石可以美容肌膚」等詞句之理論依據提出說明,僅一再強調前開詞句係由00公司所提供,與00網路公司無涉,惟00網路公司既為本案之廣告主,並不因系爭廣告內容係由他人提供及是否具系爭商品之專業領域等,而得排除其為廣告主應負注意及真實表示之責任。
  綜上,本案00網路公司與00公司於網站上刊登之「黃金負離子按摩器」廣告內容,並無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科學依據,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衡酌渠等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預期之不當利益、對市場秩序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態度等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此一行為,併處00網路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00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14 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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