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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000公司推廣所謂「民生消費互助量販制度」,設計之理論係由加入者繳交權利金後,成為公司之經銷商,取得以會員價向公司提取商品之權利,並可將該等商品轉售以獲取零售利潤。而公司經由大量進貨,可取得成本較低之商品,再以低於市價之經銷價賣給經銷商後,公司仍保有相當之利潤,並用以回饋經銷商。然該公司實際運作則非如此,按該公司之回饋福利金制度,係以經銷商加入時取得之卡號是否完成排列為準,當全體加入者之排列號碼達到該經銷商所取得卡號乘三加一號之排序時﹝如卡號為一00號者,則等待三0一號出現﹞,繳交三萬元權利金之金卡會員,聲稱共可取得價值七萬元之回饋福利金,其中四萬元為現金﹝須減去已提貨之金額﹞,餘三萬元則由公司另發給一新號碼,經銷商若欲領取第一次回饋福利金,必須完成介紹二位新經銷商,基於此限制條件,公司另鼓勵經銷商於最初加入時,直接購買三個﹝或三的倍數﹞單位卡號,可免介紹他人加入,然此方式基本上與本身購買一單位另介紹二人購買二單位,本質上並無不同,制度上均係由先加入之會員繼續介紹新會員加入並繳交權利金,以發放回饋福利金予先加入者。
  000公司參加人於領取第一次回饋福利金每張金卡四萬元後,公司另發給一新卡號,此新卡號繼續等待全體排列號碼達到此新號碼乘三加一號完成時,再獲得公司另發予一新卡號,依所謂之循環,累積其卡張數,雖稱所謂至第六循換環結束,可累積至一四二張卡,然此種循環方式,俟卡號愈大時,其等待達到三倍加一號之時間愈長﹝如第一萬號需俟三萬零一號出現﹞,所謂六循環可能永無達成之日,故該等累積之卡號可謂毫無實際利益可言,參加人實際可獲得者乃第一次之回饋福利金,而依該運作方式,愈晚加入之民眾,可獲得第一次回饋福利金之機會即愈小,而將成為受害人,公司則終至無法繼續運作而倒閉,此為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特徵。
  綜上,000公司之參加人所獲發之回饋福利金來源主要係來自後加入之參加人所繳交之權利金,而非進、銷貨價差所累積之盈餘,或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甚明,顯已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案例二

  多層次傳銷事業000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其參加人申訴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並經調查局函送公平會。經本會函請檢舉人到會後瞭解檢舉人並未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終止契約之要求,而係直接於分公司要求退貨遭拒後逕往調查局投訴,經本會告知檢舉人應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以書面通知公司要求退出其傳銷組織,終止契約並退貨後,000公司亦為其辦妥退貨退款。
  查依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前,詳實告知有關該事業之傳銷組織或計畫、營運規章,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商品之種類、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等,參加退出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等事項;該等事項並應包括在該事業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保障參加人之權益。00公司於報備函中記載有該等資料,惟實際並未明列於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契約中。其雖辯稱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均曾於會員及幹部會議中說明,並公布於營業所之公布欄,仍不足以排除其確已違反上述管理辦法規定之事實。
  綜上,000公司於接受參加人書面通知終止契約後,並依法定期限辦理退貨退款,即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然000公司與參加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未包括事業之傳銷組織或計畫、營運規章,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商品之種類、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等,參加退出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等事項,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14 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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