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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題者:公平交易委員會

期 限:2016/12/29~2017/01/04

主題描述

一、公告類別:受理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透過子公司取得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65%股權之事業結合申報案。

二、結合申報事業名稱:
(一)申報事業: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數位光訊公司)。
(二)參與結合事業:台灣數位光訊公司、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鑫傳視訊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鑫和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首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偉齊股份有限公司、偉育股份有限公司、杰軒股份有限公司、杰善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世華北美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美洲衛視股份有限公司、MEDIA EAST INC.、Merbein Limited、東森亞洲衛視有限公司、東森香港衛視有限公司、東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小宇宙股份有限公司、東傳(上海)商貿有限公司。
(三)所屬行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三、結合性質:台灣數位光訊公司擬透過子公司鑫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隆公司)分別向PX Capital Partners B.V.及Bij Lou B.V.購買其所持有之杰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杰軒公司)與偉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齊公司)100%之股權,另鑫隆公司亦將購買因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所取得之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電視公司)股權,屆時台灣數位光訊公司將間接持有東森電視公司65%股份,並間接控制杰軒公司與偉齊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包含東森電視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規定之結合型態。又台灣數位光訊公司旗下擁有台灣佳光電訊、大屯、中投及佳聯等4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各該系統經營者於所屬經營區之市場占有率均超過四分之一,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須向本會申報結合之門檻規定,且無同法第12條所規定除外適用情形,爰依法向本會提出申報。

四、對外徵詢期間:105年12月29日至106年1月4日。

五、公眾意見之提出方式:凡對本結合申報案件有評論意見之公眾,均得於公告徵詢期間內,以書面或登入本會全球資訊網之方式將意見送達本會。
(一)書面: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二)本會全球資訊網(www.ftc.gov.tw):討論區→結合申報案件對外徵詢意見區。

六、本會對公眾意見之處理方式:公眾意見將作為本會審理本件結合申報案之綜合參考,但本會對任何公眾意見均採中立原則,不做任何答覆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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