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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型 說 明

締約前未揭露重要交易資訊

一、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未提供下列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坐落基地之地籍圖)、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
(三)銷售時依最近一次建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所製作之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
(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含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
(五)土地位於重劃用地限制資訊與所須負擔之重劃費用。
二、前項各款文件,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得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並應確保購屋人能接觸該資訊而得以審閱。

三、對於第一項各款重要交易資訊提供之有無,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提出證明。

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

一、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為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5日審閱期。但經購屋人已充分審閱契約並同意縮短期限者,不在此限。
二、提供攜回審閱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之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之。

締約後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一、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與購屋人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後,為下列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一)將未售出部分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但經購屋人同意或給予購屋人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其他和解措施之選擇者,不在此限。
(二)要求繳回契約書。
二、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於交屋時,就未列入買賣契約共有部分之項目,要求購屋人找補價款者,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5-12-18 11: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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